破除权责模糊、问责泛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于法有据
2026-08-21 01:16:55 马运文 阅读(3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之际,笔者注意到生态环境部有关新闻发布会上的一组数据:法典中约75%的执法事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在法典文本中出现380次。从数据上可以反映出,生态环境部门是生态环境法典最主要的实施部门。
不过,一些人也由此产生误解,认为这意味着生态环境部门要包揽绝大多数生态环保工作,乃至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可见,要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精神、完善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基层执法提质增效,就务必要纠正认知偏差、厘清权责边界。
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这一条文清晰界定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履职定位与主要职能。同时,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和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一规定使生态环境治理权责体系分工清晰、于法有据。
生态环境领域的“统一监督管理”,重在统筹协调、综合监督、督促落实,而非全域包办、全权担责、无限兜底。从立法初衷来看,这一制度设计,旨在破解长期以来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分散、执法多头、标准不一的治理难题,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统筹制定管控标准、统筹监测执法、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领域污染问题,督促行业部门、属地政府、市场主体依法履职。
回顾以往的基层治理实践,权责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统一监督管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被片面解读为“全盘包揽管理”,解决各类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环境信访问题、行业性问题、属地治理难题,最终责任时常会层层落到生态环境部门,这并非生态环境部门法定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定位。
在一些地方,监管责任、行业责任、属地责任与企业主体责任常常边界模糊。而权责一旦混淆,就容易削弱统一监督管理制度的治理效能,让一线执法人员难以集中精力抓好重点排污单位监管、突出污染问题攻坚、重大环境风险排查等核心主业,影响工作质效。
与此同时,权责失衡也容易引发问责泛化。一些地方在出现生态环境问题时,不区分责任主体、不厘清问题环节,一律追责问责生态环境部门。这容易挫伤基层执法队伍干事担当的积极性,也容易导致出现生态环境部门“单打独斗”、各方主体履职缺位的治理僵局,与生态环境法典构建多元协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鉴于此,必须以生态环境法典为根本遵循,以法治思维细化权责、健全机制、规范履职。
首先,对标法定职责细化权责清单。严格对标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系统梳理、清晰划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行业部门源头治理、属地政府属地管控、市场主体防治污染的责任,做到权责清晰有据、履职边界分明、失职追责精准,从制度上杜绝责任泛化。
其次,健全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依托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调度职能,完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闭环机制,坚持“谁主管、谁牵头、谁负责”,推动行业问题行业管、属地污染属地治,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动共治的治理格局。
再次,树立精准问责工作导向。坚持失职必究、容错有度,精准区分监管疏漏、行业失管、属地不作为等不同情形,杜绝不分缘由、不划边界地“一刀切”追责,切实为基层执法减负松绑、撑腰鼓劲。
生态环境治理是关乎全社会的系统性工程,须立足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契机,精准把握权责关系,纠治权责错位认知,细化各方治理责任。唯有如此,才能推动生态环境部门紧扣主责主业,行业、属地、企业各方治理动能充分激活,构建权责明晰、协同高效、监管有力的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以法治化、规范化的权责体系守护好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