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2026-10-21 10:59:57 阅读(92)
国务院总理李强9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新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逐步成为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挑战。要统筹推进新旧污染物治理,加强跨部门工作协同,加大对企业转型的政策支持,确保顺利完成治理目标和任务。专业声音指出,近年来,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但其治理也面临精准管控难、协同工作机制有待完善等挑战。面向“十五五”时期新污染物治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我国还需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机制创新等多维度着力,有效破解新污染物治理难题,推动治理效能整体跃升。

(来源:新华社)
当前,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在法律支撑、社会共治等方面存在短板,制约治理效能整体提升。北京师范大学未来技术学院院长余刚、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江桂斌等人指出,一是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健全。首先,我国新污染物治理领域整体呈现“政策规定多、法律规范少”的规制格局,以新污染物为规制对象的专项立法尚未出台,难以满足新污染物治理的紧迫现实需求;既有立法辐射范围极其有限,无法实现对应予规制的各类新污染物的“全面覆盖”。其次,生态环境法典对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管控作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规定,但其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有待细化。最后,新污染物的相关标准也有所欠缺,目前,我国大多数行业的排放标准尚未涉及新污染物,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也未将一些重要的新污染物纳入其中。二是跨部门协同和全过程管理机制尚不完善。新污染物治理涉及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但各部门根据自己的“三定方案”对新污染物的监管重点不同,缺乏常态化的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形成覆盖化学品生产、使用、流通、废弃和回收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不同区域之间存在监管差异,协同性不足。三是社会共治机制还需构建。目前,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仍主要由政府主导,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尚未形成稳定、顺畅的协同共治机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共治主体的赋权明显不足,相关主体无法有效地参与新污染物风险治理;现行法律未将风险沟通确立为环境决策的法定前置程序,新污染物治理风险信息沟通不畅、反馈渠道有限、激励机制有待健全,导致社会力量参与不足,未能充分转化为社会共治的合力。
专家建议,积极推动法律与技术两大领域的交融与支撑,积极探索新污染物治理有效路径。综合余刚、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碳中和学院教授司林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副教授李智卓等人观点,一是加快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推进《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的制定与出台,为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评、控”提供专门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同时,建议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衔接性修订,增加新污染物监管和防治条款,将新污染物管控要求深度嵌入项目准入、排污许可、清洁生产等关键管理环节,实现从物质到项目、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法定化管理,形成层级清晰、覆盖全面、强制有力的法治网络。最后,加快完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标准体系建设,建立覆盖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产品限值标准、监测技术标准和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的新污染物标准体系。
二是推动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落地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对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管控作出相应规定,将《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核心理念提升到法典高度。对此,还需在法典框架下实现新污染物治理的有效落地,第一,在生态环境法典统领性规定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制定《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条例》,对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管控作详细规定,将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管控的核心法律制度和保障性法律制度细化。第二,生态环境法典对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管控规范的准确适用,应当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新污染物作出明确界定,进而明确法律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第三,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管控的保障性法律制度是确保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各项核心措施得以落实的必要保障。对此,应当将生态环境法典关于生态保护补偿、保障措施、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规定适用于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管控,细化和健全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管控的保障性法律制度。
三是健全协同治理机制。一方面,建立贯穿“筛—评—控”的业务衔接规则。制定并发布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工作程序指南,明确线索移交、信息通报与措施联动规则,相关规则贯穿风险筛查、产业准入与替代、市场流通监管、废物无害化处置等环节。另一方面,深化监管协同。在现有部际协调机制基础上,推动形成常态化的联合行动、信息共享与政策会商制度,重点围绕化学物质登记、产品质量标准、市场流通监管及废物处置等环节,制定联合行动指南与执法程序,实现从“各管一段”到“闭环监管”的转变。定期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协同治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相关责任部门,督促整改落实。
四是构建多方广泛参与的治理共同体。新污染物治理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必须凝聚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力量,构建权责清晰、良性互动的多方共治体系。政府层面,建议强化生态环境、工信、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常态化协同,建立针对流域性、区域性问题的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企业层面,通过强制性环境信息申报和披露制度,推动其履行主体责任,主动防范从原料到产品的全链条化学风险。社会层面,通过全面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拓宽公众监督举报渠道、在政策制定中嵌入公众参与环节等措施,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