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促学、测管协同,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
2026-10-22 10:35:46 魏如斌 阅读(79)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专门行政法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49条。《条例》聚焦自行监测数据质量问题多发、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乏力、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惩治力度不足等突出短板,为基层环境执法提供了全新的法律武器。如何学懂弄通、用好用足,真正给监测数据造假戴上“紧箍咒”,是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当前的必修课。
聚焦核心条款,掌握执法依据
要紧扣《条例》中与日常执法关系最密切的核心条款,做到有的放矢。
厘清管理框架。《条例》将生态环境监测分为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两类,管理制度上各有侧重。公共监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要熟悉监测网络协同组织、站点统一规划、数据集成共享、信息统一发布等制度安排;自行监测涉及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设备生产销售方等多类主体,链条长、环节多,是基层执法重点。
吃透刚性要求。《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详细列举未实际开展监测直接出具报告、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故意漏检监测项目、调换监测样品、不正常运行监测设备使数据失真及其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六类具体行为,并明确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未建立的处2万元至20万元罚款。基层执法人员要逐条掌握,对照常见违法情形精准适用。
掌握“双罚制”和从业禁止规定。 《条例》不仅对违法机构处以重罚,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罚款、从业禁止等处罚。调查取证时,既要锁定机构违法事实,也要收集对个人责任证据,查清楚谁拍板、谁实施、谁签字。
熟悉备案制度。《条例》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书面承诺。基层执法人员要掌握备案信息核查方法,检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是否存在超出业务范围接受委托或转委托等违规行为。
开展以案促学,推进测管协同
学习《条例》要结合基层实际,以案促学、测管协同。
认真掌握《条例》出台背景、核心要义和法律责任,将法条与真实案例对照分析,深刻认识监测数据真实性的法律底线。
组织全员理论考试,紧扣施行时间、监测分类、数据质量责任、弄虚作假处罚等关键知识点,全面检验学习成效,推动《条例》入脑入心。
组织监测与执法部门围绕自行监测监管执法新职责、新任务深入交流,分享“测管协同”实践经验。基层执法人员应与监测技术人员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在执法检查中借助其专业判断,提升线索发现和证据固定能力。
抓实执法实务,打通“最后一公里”
学《条例》最终要落实到执法上。转变监管理念。个别基层部门过去存在默认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真实有效、收到就采信的习惯。《条例》实施后,要坚决摒弃“只收材料、不辨真伪、直接采信”的工作误区,对逻辑异常、数据失真、明显背离现场工况的监测报告要保持高度警惕。同时,要善用“国发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开展非现场巡查,及时发现线索。
规范执法流程。《条例》对弄虚作假认定已有具体规定,调查取证时应当对照法定情形逐一核实。比如,查处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件时,需要核查设备参数设置、运维记录、标样核查记录、数据标记情况等环节,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核实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应当调取实验室监控视频、采样原始记录、报告签发记录等材料,确保违法事实认定准确、证据充分、链条闭合。
落实“双罚制”。在调查阶段,就要查明个人在违法行为中的角色和作用,准确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一般责任人员,做到罚当其责。
做好“送法入企”。 执法不能止于“查”和“罚”,更要注重源头预防。要围绕《条例》新规精准对接辖区企业需求,帮助企业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督促落实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打通环境执法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管理的“生命线”。面对造假手段日趋隐蔽化、专业化,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必须持续提升专业能力,善于运用大数据分析、在线监控、用电监管等科技手段发现问题线索。当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具体判定标准,各地认定尺度不一,基层执法人员既要严格依法办案,也要密切关注配套标准的出台动态,确保执法尺度统一、裁量合理。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基层执法人员只有以学促用、以用验学,把《条例》落实到每一次检查、每一份证据、每一起案件中,才能切实守护好监测数据“真、准、全”的生命线。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