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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红线”,明责任!安徽首部餐饮油烟防治法来了

2026-05-20 20:42:18 中环报记者霍桃 通讯员孙凌 阅读(89)

「导读」就在本月,《亳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作为安徽省首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亳州市在破解油烟扰民的难题上迈出了法治化、精细化的重要一步。划定两条红线,明确三大义务中国环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餐饮油烟问题长期

就在本月,《亳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作为安徽省首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亳州市在破解油烟扰民的难题上迈出了法治化、精细化的重要一步。

划定两条“红线”,明确三大义务

中国环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餐饮油烟问题长期困扰群众和监管部门,主要原因包括源头管控不足、责任主体分散、执法依据模糊等。“餐饮项目选址缺乏严格限制,常设在居民区附近,有的楼下餐馆、楼上住户。一旦产生纠纷,但因餐馆开业在前、油烟扰民在后,执法部门只能事后介入,就陷入了‘企业喊冤、居民不满、执法被动’的僵局。”一位基层执法工作者坦言。

《规定》的出台,最核心的制度就是划定哪些区域和场所禁止开办餐饮项目的“红线”。

首先是禁设区域“红线”: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其次是露天烧烤限制“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禁止露天烧烤的时段和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

记者发现,《规定》划定的“红线”与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一脉相承,将合规要求从污染发生后前置到选址阶段,从源头切断了油烟扰民的结构性矛盾。

此外,《规定》对餐饮业经营者设定了清晰的三项法定义务。一是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二是定期对净化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建立清洗维护台账,不得闲置或擅自拆除。三是油烟必须经净化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不得通过城市市政污水或者雨水管道等设施排放油烟,严禁向住宅小区内排放油烟。

“三同时”要求,将环保设施与餐厨设施建设深度绑定,根治过去“事后监管”对未安装或闲置油烟净化设备的餐饮企业难以全覆盖的顽疾。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科长牛永告诉记者,立法是治理油烟顽疾的最有效手段,更是推动餐饮业绿色转型的重要契机。《规定》中关于安装高效净化设备、推广清洁能源与节能灶具等具体要求,将引导餐饮业向更环保、更规范、更高品质的方向升级。

构建共治格局:三方责任环环相扣

“《规定》鼓励引导餐饮经营者升级更换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清洁能源与无油烟烹制工艺,这是从技术端减少污染物排放。”牛永说。《规定》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人源头管控责任,严格落实选址告知、违规报告义务,则是推动治理模式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防控” 转变的创新设计。

《规定》将过去“九龙治水”的职责交叉状况,转变为权责清晰的全链条责任体系: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应当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办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出售、出租或者出借上述房屋时,也应当明确告知买受人、承租人或者借用人该房屋不得用于开办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禁止从事餐饮项目的区域和场所告知相关使用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或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时,须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办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房屋所有权人出租出售此类房屋也须履行告知义务;物业服务人须告知禁止区域,发现违法行为应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属地街道或城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刚柔并济:生态环境保护与民生保障、产业发展和谐共生

与其他城市一样,亳州的餐饮服务业近年来快速发展,既繁荣了经济又方便了生活,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冉冉告诉记者,《规定》还注重执法温度与行业发展的平衡,“对初次轻微违法免罚。对拒不改正的,将责令停业整顿或予以关闭。”

具体来说,一是对违法行为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比如违规排放油烟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规在禁设区域建设的,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规露天烧烤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而《规定》彰显包容审慎监管的地方在于,明确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餐饮业经营者的初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及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由城市管理部门对初次违法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这一制度体现了柔性执法理念,既严格监管又给经营者留出容错纠错的空间,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与保障环境权益的平衡。

记者手记:

过去对餐饮油烟,主要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管理,部门分工、日常监管、具体操作规范等方面缺乏细化,《规定》的出台,是安徽对照《生态环境法典》推进地方生态环境法规“立改废释”的重要实践。今年3月,《生态环境法典》从国家层面对餐饮油烟治理作出了系统性制度安排。亳州市对照法典精神,在全省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将治理关口从“事后处罚”前移至“源头预防”,以地方立法形式,将《生态环境法典》的原则性规定细化为可操作、可执行的具体条款,从禁设区域的精确划定,到事前书面告知机制的法定化,再到净化设施“三同时”要求的刚性约束,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了可复制的基层样本。

《规定》明确要求市、县(区)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餐饮业油烟智慧化、信息化监管,这为下一步推动监管方式从传统人工巡查向科技赋能转型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深入贯彻实施和各地配套制度的逐步完善,改善民生环境的治理目标,正在从立法文本一步步转化为可感可及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