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S和HFCs全链条管理新规施行
2026-06-10 03:53:58 丁瑶瑶 阅读(94)
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管理释放出“全链条管住、不留死角”的明确信号。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正高级工程师陈敬良接受《环境经济》采访时表示,《通知》细化了受控物质的管理要求,对推动制冷空调行业的绿色低碳发展和履约工作都发挥重要作用。

履约工作任重道远
多年来,我国持续推进ODS和HFCs管控工作。
ODS曾被广泛应用于冰箱、空调等领域,是引发臭氧层破坏问题的“元凶”。为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早在1987年就通过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至今全球已淘汰了超过99%的受控ODS生产和消费使用。
多年来,议定书的履约取得了巨大成效。作为缔约国之一,我国自1991年加入议定书以来,截至2022年累计淘汰ODS总量约62.8万吨,占发展中国家淘汰量一半以上;1991年至2020年的30年间,我国在淘汰ODS过程中累计避免了约26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温室气体排放。
在逐步淘汰ODS的进程中,HFCs作为替代物质进入人们视线。HFCs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强温室气体,不会耗损臭氧层,但其全球升温潜能值(GWP)是二氧化碳的几十至上万倍,同样需要实施管控和削减。
2016年,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社会在议定书框架下达成《基加利修正案》,将HFCs纳入管控范围。2021年,《基加利修正案》对中国正式生效,自此我国开启了协同应对臭氧层损耗和气候变化的历史新篇章。
为对接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夯实履约法律基础,2023年,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25年,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明确国家履约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强ODS和HFCs全链条管理。
为贯彻落实《条例》《国家方案》,生态环境部印发《通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是履行议定书及其《基加利修正案》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履约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陈敬良坦言,尽管取得显著进展,但现阶段和未来,我国议定书的履约工作仍然面临一系列挑战,主要体现在4个“多”。
一是涉及的种类多。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共同发布修订后的《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明确我国受控物质共有两大类(ODS和HFCs)9小类114种物质。
二是涉及的用途多,包括受控用途、豁免受控用途、生产原料用途。其中,受控用途涵盖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
三是涉及的环节多,包括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环节。
四是涉及的行业多。仅制冷剂的使用就涉及家电行业(家用空调和冰箱、冰柜产品)、工商制冷空调行业(工商制冷和空调产品)、汽车行业(汽车空调和热管理产品)等。
“可以看出,履约工作仍然任重道远。”陈敬良说。
全链条管理筑牢防线
《通知》的亮点之一,就是全链条管理。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过去像是“分段看管”,容易留空白。现在则是“全线巡逻”,每一个节点都有规矩、有记录、有人查。
实施配额许可和备案管理是实现全链条管理的前置条件。实际上,配额许可制度已存在多年,其背景是议定书履约目标对制冷剂的定量约束。《通知》进一步强调,生产单位和部分使用单位必须取得配额许可才能开展相关活动;销售、其他使用、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则实行备案管理。
对此,陈敬良认为,《通知》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受控物质类别、管理级别、管理时限、数据报送方面提出了明确的分类管理要求,可操作性很强。陈敬良以制冷剂的用途为例进行了说明。
从受控物质类别来看,用作制冷剂的受控物质包括全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和HFCs。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从2007年7月1日起就已经禁止使用新生产的CFCs物质作为制冷剂。但由于制冷空调设备的使用寿命比较长,部分使用寿命可超过30年,因此目前仍存在少量在用的设备采用CFCs作为制冷剂,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环节还存在少量的CFCs制冷剂。在新制冷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已不涉及CFCs物质。
从管理级别上看,生产和HCFCs年使用量100吨及以上的单位实行部级管理,相关单位需要向生态环境部申请配额;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环节的单位实行省级管理,相关单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销售、HCFCs年使用量100吨以下和HFCs的使用、维修、报废处理的单位实行市级管理,相关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此外,生产和HCFCs年使用量100吨及以上的单位实行配额许可管理,其余为备案管理。
从管理时限来看,对于生产配额许可管理和HCFCs年使用量100吨及以上的配额许可管理的单位,首次配额可随时申请,后续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生产配额;对于销售备案和不实行配额的使用备案的单位,首次备案可随时申请,后续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请备案;对于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的备案可随时申请,一次备案,长期有效。《通知》同时要求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相关信息;不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及时注销。
从数据报送来看,对于生产、销售和使用,要求相关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于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要求相关单位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时,《通知》要求所有单位原始凭证、购销记录、出入库单等资料完整保存至少3年。
此外,《通知》还对副产管控物质管理作出规范。副产四氯化碳及三氟甲烷是过去监管的薄弱环节之一,《通知》要求年产生或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合规经营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

《通知》已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释放出“零容忍”的政策信号。
需重点强调的是,管控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规定的单位之间进行。也就是说,销售单位只能向已取得生产配额的生产单位和已备案的销售单位购买管控物质,只能向已取得使用配额或已备案的销售、使用和维修单位销售管控物质,不得向个人销售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
这意味着,无论是一瓶制冷剂还是一桶发泡剂,都必须有“合法身份证”——哪家企业生产的、卖给了谁、用在哪儿了,这些信息都要清清楚楚。
与此同时,为了便于查和管,生态环境部还优化了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给基层执法人员配备了“智慧大脑”——系统会自动比对数据、预警异常波动、提示可疑交易。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配合自动监测、多部门信息筛查、现场突击核查等多种手段,如今的监管实现了精准定位,哪个环节有异常,系统就会“亮红灯”。
生态环境部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有2659家企业完成了HCFCs销售备案,2059家企业完成了HFCs销售备案,所有备案企业名单都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上向社会公开。
尽管取得一定成效,但行业发展仍参差不齐。还是以制冷空调行业为例。陈敬良介绍,制冷空调设备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行业中小企业众多,制造企业数量超过1000家,安装维修企业超过10万家。这些中小企业管理水平较低,履约意识和能力薄弱。
“目前,按照《通知》获得配额许可和完成备案的企业数量还不多,已备案企业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的数据准确度还有待提高,行业还未形成受控物质寿命期内完善的闭环管理体系。”陈敬良表示,《通知》的发布实施使大家切实认识到,履约工作不仅是国家层面的大事,也将深入行业、地方、企业的日常工作中。
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相关单位需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陈敬良建议,在行业层面,应在行业协会网站、专业网站和公众号等媒体,以及结合行业组织的大型活动中大力宣传解读《通知》的要求;在企业层面,针对中小企业履约能力弱的特点,开展贯彻落实《通知》的培训,提供必要和及时的技术支持;在地方层面,加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履约能力建设,开展针对制冷空调履约特点的培训,促进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精准、有效执法。
对于企业来说,陈敬良认为,国际公约的履约将对行业和企业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制冷空调企业必须意识到合规经营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
具体来看,一方面,企业应设置专职合规管理员,严格履行事前申请配额或备案、事后报送数据、直接向持有生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或已备案销售企业采购ODS和HFCs、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等法定义务。
另一方面,各企业需要开展自查自纠,将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纳入日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全面落实《通知》提出的要求,在推动企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为履约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