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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破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规定碎片化困境|美丽中国有“典”护航

2026-06-11 01:21:10 中环报记者李莹 阅读(68)

「导读」即将实施的生态环境法典在总则编设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专章,以高位立法形式系统重构了我国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长期全面参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修订、全程参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生态环境部环境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正高级工程师王彬认为,这一专章的设立不仅填补了我国生态环境应急法治的多项空白,更为基层破解应急治理难题、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即将实施的生态环境法典在总则编设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专章,以高位立法形式系统重构了我国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

长期全面参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修订、全程参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生态环境部环境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正高级工程师王彬认为,这一专章的设立不仅填补了我国生态环境应急法治的多项空白,更为基层破解应急治理难题、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专章前置填补环境应急立法空白

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面临法律依据分散、规范碎片化、高位阶立法缺失、责任主体模糊、技术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西南某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前除《突发事件应对法》外,生态环境领域的应急规定仅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有4条专章内容,其余单行法均只有一两条原则性规定。实践中生态环境应急工作主要依靠《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加以推进,缺乏高位阶、系统性的法律保障。

辽宁省某地生态环境局应急一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前,基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面临诸多现实困难。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基层需分别查找对应的单行法,因标准不一、要求不同,导致执行过程中尺度难以把握。

生态环境法典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单独成章,精准回应了我国生态环境应急工作的现实需求。法典全面整合《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条款,吸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原则,将国家应急预案、部门规章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统一上升为法律规范,实现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海洋等生态环境要素应急规则的全覆盖。“这一制度设计,实现了生态环境应急法治的系统化与统一化,填补了生态环境领域应急专门立法的空白,为基层规范化、科学化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筑牢法治根基,对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王彬说。

夯实主体责任使风险管控无死角

责任边界模糊、主体责任悬空,一直是基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面临的核心痛点之一。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站长陈文艺结合基层实践表示,生态环境法典拓宽责任主体范围,消除小微主体监管盲区。以往法律仅将企业事业单位列为环境应急责任主体,大量个体工商户、小微作坊、小型经营主体长期处于监管灰色地带,存在“小主体、大风险、难追责”的治理漏洞。法典第121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新增“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法定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责任主体,实现了所有排污、涉环境风险经营主体全覆盖,织密了生态环境应急责任网络,真正落实了“污染者负担、致险者担责”法治原则,将风险责任压实到最小治理单元,构建了“大小主体同责、风险管控无死角”的现代化治理格局。

陈文艺回忆,他曾参与处置一起个体经营者承运液体水处理剂泄漏污染事件。涉事个体经营者对危化物料成分、风险特性一无所知,未掌握任何应急防控知识与处置流程,事故发生后无法开展先期处置,错失最佳控污时机。生态环境法典将小微经营主体纳入责任体系,既倒逼各类小微主体主动履行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先期处置、担责赔偿等法定义务,也解决了以往小微主体环境违法“法律无明确界定、执法无处罚依据、追责无有效抓手”的监管困境。

在陈文艺看来,生态环境法典将企业环境风险预防、常态化监测预警等前端管控要求,从以往分散、软性的行业规范,上升为强制性法定责任,将有效改善过去“政府兜底、企业脱责”的不合理局面。根据法典第1235条、第1236条,对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完成预案备案、未配备应急设备器材的责任主体,可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不仅可对企业处以最高千万元级罚款、责令停产停业乃至关闭的严厉处罚,还同步落实“双罚制”,即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实现“罚企又罚人”的双向震慑。这将有效弥补了以往企业违法、个人免责的监管漏洞。生态环境法典的这些规定,显著提升了生态环境应急工作的刚性要求,使基层在源头管控和事后追责上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专章最核心的制度创新之一是构建了“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事后恢复”的全链条、全周期、闭环式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管控体系,彻底补齐了以往应急治理“重处置、轻预防、弱评估、修复机制不完善”的核心短板。王彬告诉记者。

此前的单行法中,仅对事件处置和事后恢复有原则性要求,既没有将预防准备、监测预警作为独立的法定环节,也没有对事后调查评估作出强制性规定,导致应急管理长期处于“被动应对”的状态,无法实现源头风险的前置管控。

法典专章对这一治理短板进行了全方位的制度补位。法典第117条对《环境保护法》第47条的传统环节进行优化升级,将原有模糊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细化拆解为“预防准备、监测预警”两个独立法定环节,明确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隐患排查、储备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演练等要求,推动环境应急从被动风险管控转向主动监测研判、动态防控苗头、提前防范处置,实现源头风险前置治理。同时,新增“调查评估”独立法定环节,通过专业化调查评估,精准查清突发事件成因、界定各方责任、量化生态损失,为后续生态修复、损害补偿、行政处罚、民事追偿、刑事追责提供坚实的法定依据,补齐现行《环境保护法》仅有事后恢复原则要求、缺少法定调查评估程序、修复追责链条不闭环的制度短板。

与此同时,法典专章拓宽了风险防控的覆盖范围,首次明确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同步防控生态环境风险。此前的法律法规中,《突发事件应对法》只原则要求“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水污染防治法》汲取2005年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车间爆炸印发松花江污染事件等经验教训,作出了一项具体规定,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而实践中,由安全生产事故等引发的次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频发的态势未发生根本改变。生态环境法典这一规定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原则要求具体化,从制度层面实现了生态环境风险的全场景、全领域覆盖,有效解决了以往风险防控覆盖不全的问题。

推进法典落地实施需多措并举

距离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还有两个月时间,各地如何更好地落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专章要求?王彬认为,结合法典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各地当前重点要做好三项核心工作:一是对照新的法规文件要求,全面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预案与法典要求、国家最新的应急管理规定相衔接;二是强化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尤其是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等次生生态环境事件的防控;三是依法依规规范开展事件调查评估,完善相关工作流程,确保事后调查评估的法定要求落到实处。

鉴于生态环境法典对生态环境应急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陈文艺建议,各地要择优选拔业务骨干充实基层应急一线岗位,常态化开展专业化、实战化培训,全面提升基层应急队伍现代化履职水平。同时,打造信息化、网络化、市场化、动态化的物资储备体系,破解基层物资短缺、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问题,提升应急物资保障效率。

当前,各地还要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法典应急制度普法宣传,面向企业经营者、环境管理人员普及应急法定责任与违法后果,重点宣讲企业及责任人“双罚”规定,强化企业合规敬畏心,引导企业主动合规、主动履责。同时,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与举报渠道,激发公众监督参与的积极性,凝聚政企协同、全民共治的治理合力,筑牢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坚固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