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天眼”锁定山间违建,丽水青田多部门联动依法查处
2026-08-06 02:25:49 董浩 吴冬 阅读(93)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天眼守望”卫星遥感数字化服务平台出具的一份监测报告显示,青田某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处地表图斑发现异常变化——原本平整的土地上,“长”出了新的建筑痕迹。系统自动比对后,将预警信息推送至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一场针对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执法行动,就此拉开帷幕。
这一风景名胜区坐落在瓯江中游,群山环抱,林木葱茏。然而,在这片秀丽山色中,一处违建的营地在山间悄然“生长”。卫星从数百公里高空捕捉到了地表的变化,而地面上的执法人员,顺着“天眼”的指向,一步步揭开了这起案件的全貌。
卫星图斑变化锁定“异样”
“这处图斑变化很可能是有人未经审批在某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执法人员收到平台的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研判,并按照执法职责分工,将监测信息通报至青田县的林业主管部门。
“天眼守望”是丽水市搭建的卫星遥感数字化服务平台,利用高分辨率遥感卫星,对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监测。
“这个卫星的分辨率可达0.5米,对监测发现的问题还能进行前后对比。”青田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专职副队长项正心介绍,与传统的执法人员巡查、群众监督举报不同,卫星遥感监测不受地域限制,即使人迹罕至的偏远角落,地表的植被变化也尽收眼底。
与此同时,青田县林业部门传来消息:工作人员在前期日常巡查中,已发现这个区域的异常情况,查明在这一区域存在一处违法建设的营地,正准备将线索移送给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未经审核从事建设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已将此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明确赋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至此,卫星监测与地面巡查两条线索直接交汇——天眼捕捉到的地表变化与现场违建情况相互印证。这张由数字技术与地面巡查共同织就的“天网”,正对藏在山脚的违建一步步“合围”。
现场核查揭开“隐秘角落”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前往那处被卫星锁定的图斑——某休闲营地进行现场核查。
车辆行至山脚,沿瓯江前行,营地逐渐出现在视线中。青山环绕,伴水而生,本应是静谧之景,但眼前散落的违法建筑显得格外突兀。在无人机的视野里,两间水泥房、两间移动铁皮房、9个遮阳棚、一条水泥硬化道路,如同山间一道生硬的“伤疤”,与周边自然景观格格不入。
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细致勘查、拍照取证,并对营地现场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陈某展开调查询问。
面对执法人员出示的卫星影像对比图和现场勘查记录,陈某答道:“建的时候,这里还是个建筑垃圾堆场。我确实不知道还要经过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来林业局告知后我才知道。”
“你一共建了哪些设施?具体有什么用途?”面对执法人员追问,陈某坦言:当初帮忙清理建筑垃圾后,看到空置出一块场地,就想到如何改造利用。后续陆续搭建建筑物和围栏,将其改造成休闲营地,并将烧烤炉和餐具租赁给游客获取收益,今年还新建了两个固定式遮阳棚。
执法人员一一记录,并核对现场的每一处建筑。
与此同时,这一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复函明确:这一营地位于某风景名胜区内,且未办理任何审核手续。经专业机构鉴定,这一营地占用风景名胜区总面积达0.4843公顷,其中建筑物面积达0.0780公顷。
风景名胜区不是“法外之地”
“风景名胜区不是普通空地。”青田分局执法人员介绍,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据查,某营地实际控制人陈某,在未取得某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原为建筑垃圾堆放场的场地改造为经营性营地。林业部门前期巡查发现后,完成调查取证并依法移送;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深入取证,两部门分工协作、线索移送环环相扣。
案件调查终结后,青田分局严格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及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综合考量各项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且在自然保护地核心景区外、两年内仅此一次违法、未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影响。经集体讨论,处罚款29600元。
目前,青田分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涉案违建等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正在依法依规推进后续处置工作。
“卫星天眼和部门协作机制,让这起隐藏在深山里的违建案件被彻底揪出。”项正心表示,从线索发现到移送查处,再到后续的处罚和处置,林业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衔接,共同守护了风景名胜区的生态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