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时期如何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
2026-04-14 06:58:04 韦正峥 王姣姣 张远威 杨木兰 阅读(105)
新污染物指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有较大风险,但未纳入常规管理或管理措施尚不完善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新污染物治理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领域,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任务之一,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协同治理和风险管控体系”,为“十五五”时期新污染物治理指明了方向。新征程上,要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为实现美丽中国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奠定坚实基础。
新污染物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2018年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强调“对新的污染物治理开展专项研究和前瞻研究”,为新阶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了战略指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开展了一系列科学谋划和系统部署,开创了新污染物治理的新篇章。
逐步建立新污染物治理顶层体系。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明确了“筛、评、控”和“禁、减、治”的总体工作思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到2035年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的任务目标,同时围绕治理法规、治理行动、数字赋能、科技支撑4个方面做出了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展改革、工信等15部门成立新污染物治理部际协调小组,推动将新污染物治理与各部门工作衔接,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源头防范的多部门协同模式。同时,制修订新污染物治理相关的登记许可、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限量标准、监测方法等200余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如《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等,并将新污染物治理主要制度纳入新编纂的生态环境法典。
稳步推进新污染物筛查评估。建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完成122个重点行业中4000余种潜在高风险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调查。支撑推进1000余种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形成《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结果》。逐步扩大环境监测试点范围,覆盖主要河流、湖泊、饮用水水源地和近岸海域,初步掌握了全氟化合物(PFAS)、抗生素和环境内分泌干扰物(EDCs)等新污染物的环境赋存状况。2016年起将微塑料纳入海洋环境常规监测。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专项工程,实施饮用水水源中抗生素、EDCs、PFAS调查项目。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等,针对特定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管控措施。
开展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我国以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为抓手,已全面淘汰29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每年减少数十万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及汞化合物的生产和环境排放。将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纳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并加强进出口环节的执法监管。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准入。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有效减少新污染物的源头排放。将新污染物治理要求深度融入产业政策,通过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行清洁生产、制定绿色产品标准等方式,促进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推动绿色替代品研发和应用,如2024年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内主要助剂生产企业无氟助剂销量同比增长208%,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弃氟从无”。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严格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促进绿色替代。聚焦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针对PFAS、抗生素等重点类别,瞄准印染、涂料等重点行业,累计启动3批17省份27个新污染物治理试点项目。
新污染物治理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新污染物治理和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现有工作基础仍较薄弱,在制度、技术、执行等领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制度体系尚不完备,法规标准存在缺口。现有环境法律法规对新污染物的规定较为原则,《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尚在立法进程中,治理工作主要依靠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法律强制力与体系化程度有待提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缺乏对新污染物的限值规定,导致管控缺乏硬性约束。虽出台《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2024年版)》,但风险评估技术标准、监测方法标准、处置技术规范等标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当前以“命令—控制”为主的行政手段较多,经济激励、市场驱动等多元化治理工具运用不足。
风险底数尚未摸清,监测识别基础薄弱。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化工产品生产使用国和原料供应国,已知在产在用的化学物质超过5万种,2021年—2024年仅识别评估了566种化学物质的危害和环境风险。并且,监测网络覆盖范围有限,新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不统一,不同实验室之间的数据可比性较差,影响风险评估的准确性。非靶向筛查等先进识别鉴定技术应用尚不成熟,数据处理复杂,难以全面、快速识别环境中的未知新污染物。缺乏国家层面的新污染物大数据平台、计算毒理与暴露预测平台、风险评估模型等关键科技基础设施和工具。
管控技术存在短板,污染治理复杂艰巨。研发高效、低毒、低环境风险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难度大、成本高,且可能存在“替代—再污染”的循环(如短链PFAS替代长链PFAS后仍存在风险)。过程减排与末端治理技术不成熟,许多新污染物在常规污水处理工艺中去除效率低,缺乏经济有效的专项治理技术。修复技术研发滞后,对已进入环境介质(如土壤、地下水)的新污染物,缺乏成熟、高效的修复技术和工程实践。新污染物治理成本高昂,从筛查、监测、评估到管控、治理,都需要巨大的资金、技术和人力投入,尚需形成长期稳定的资金保障机制。
协同治理体系和能力不健全。新污染物治理涉及行业多、产业链长,替代技术研发难,需要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信、财政、市场等多部门协同发力,虽已成立新污染物治理部际协调小组,但在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有待深化。在“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基层监管和技术能力薄弱、人才短缺问题突出。企业作为新污染物排放主体,其环境责任意识和技术能力仍有待提高,内生动力不足。在污染物控制方面,统筹考虑传统污染物和新污染物协同治理,水、气、土、固废多介质协同治理,将新污染物纳入现有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均需加强探索实践。
“十五五”时期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的政策建议
“十五五”时期新污染物治理将从“打基础、建体系”的初级阶段,迈向“深入推进、全面攻坚”的战略转型阶段。面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紧迫性和复杂性,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系统治理、精准管控、风险防范”,在关键领域实现重点突破。
加强系统治理,构建全链条协同治理体系。推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等专门法规出台,为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提供法律依据。加快制定和修订新污染物的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产品含量限值标准等。动态更新并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名录》等,实现精准、动态管控。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管执法、清洁生产、产品认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制度的衔接,将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纳入其中,形成政策合力。建立新污染物治理部门、区域工作联动机制,健全责任体系,形成协同治理工作格局。
聚焦精准防控,按功能类别实施差异化举措。识别不同新污染物的风险等级和特性,在源头、过程、末端等全生命周期各环节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源头管控基于风险实施“禁止、限制、替代”措施,过程减排衔接现有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末端治理基于介质和区域特点协同治理。明确管控行业、区域和时限,针对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农药生产、纺织业等重点行业,制定差异化的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策略,推动产业绿色发展,推广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在电子、纺织、塑料等重点行业推广生态设计理念,提高产品可回收性和可降解性。
注重风险防范,强化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现状调查评估,实施新污染物治理工程,有效防控环境风险。逐步建立全国新污染物环境监测网络,强化风险预警。聚焦治理痛点,将新污染物识别、监测、降解等关键技术纳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经济高效的深度处理技术,建立国家级治理技术推广平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手段构建国家新污染物治理信息系统,整合调查、监测、评估数据。构建计算毒理与暴露预测平台,开发新污染物毒性预测、暴露模拟、高通量筛查和风险评估模型。
作者单位: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