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典之威破“漂绿”之伪
2026-10-01 02:23:32 霍敬裕 阅读(106)
在“双碳”战略持续推进与绿色消费理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企业的环境表现正成为影响消费者选择和资本市场配置的关键指标。然而,部分企业以“绿色”为营销标签,以“环保”为包装话术,衍生出形态多样的“漂绿”行为。
从近年来的市场实践看,企业“漂绿”行为呈现出虚假性、模糊性与误导性特征。一是虚假性,即无中生有的“绿色伪装”。这是“漂绿”行为最直接、最具欺骗性的表现形式。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目的,通过不实或不道德的手段,将其产品或服务标榜为绿色环保,甚至伪造环保认证报告或环境数据报告,将自身包装成绿色企业。这本质上是对公众环境关切的恶意消费,也是对绿色市场秩序的严重扰乱。当前,我国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已日趋完善,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等部门修订出台了《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明确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实现统一产品目录、统一评价标准、统一认证规则、统一产品标识,企业虚假标注绿色标识的行为将面临更严格的法律约束。
二是模糊性,即语义含混的“概念模糊术”。如果说虚假性是无中生有,那么模糊性则是有意为之的语义含混。一些企业在宣传产品时以含糊其词的方式掩盖产品的真实环境属性,标榜产品具有“绿色”“节能”“环保”等特性,却未能对这些概念的确切含义作出明确界定,也未能对产品的绿色属性提供有效证明。一些产品进入市场时带有各类环保标志,但对标志的含义和认证依据缺乏清晰解释,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环境属性产生疑惑甚至误解。模糊化策略之所以能够奏效,根源在于绿色产品的环境属性是一种“信任属性”,消费者难以通过直接体验来验证产品的环境效益,因而高度依赖企业提供的信息。当企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以模糊性话语替代实质性证明时,绿色消费的市场信号即被扭曲,劣币驱逐良币的风险随之出现。
三是误导性,即偷换概念的“认知操纵”。误导性是“漂绿”行为中最为隐蔽、危害也最为深远的一种形态。企业运用虚假广告或夸张言辞进行宣传推销,利用消费者在环境领域的知识匮乏,或采用与其产品真实环境属性完全不符的虚假宣传语言和标识来误导消费者,使其在购买决策中受到错误引导。误导性宣传之所以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在于其并非赤裸裸的谎言,而是通过精心设计的话语,引导消费者形成与企业真实环境绩效不符的正面认知。
导致企业“漂绿”屡治不绝的主要原因是原有的治理手段偏重于事后识别与惩戒,事前预防性规制明显不足,部分企业由此形成“漂绿收益高于环境治理成本”的逐利判断。生态环境法典首先从信息披露端确立了遏制“漂绿”的刚性约束。法典设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彻底扭转了过去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可做可不做、可公开可不公开”的惯性认知,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从柔性倡导转变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法典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其他法定的应当披露生态环境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污染物排放信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等生态环境信息。法典还系统划定了企业信息披露的法定边界,要求企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状况、自行监测数据、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相关信息、固体废物种类及处置利用情况等关键环境信息,推动企业环境行为实现阳光化、透明化。这一制度安排下,企业以模糊性语言掩盖真实环境属性的空间被大幅压缩。在责任追究端,法典配套建立了分层分级的严厉惩戒机制,同时确立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形成了过罚相当的责任梯度。该惩戒体系破除了“公开与否无所谓”的错误预期,让“漂绿”行为的事后追责具备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值得关注的是,法典的制度创新并不仅限于信息披露和行政处罚。法典第五十四条明确国家构建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要求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关生态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同时规定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监管的引入,使“漂绿”行为的经济后果从一次性罚款延伸至持续性的市场声誉约束,企业因虚假绿色宣传而被记入信用记录后,将在政府采购、融资授信、供应链准入等环节面临实质性限制。同时,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确立了国家机关绿色采购及公民绿色消费等制度,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绿色消费意识、积极购买和使用绿色低碳产品。这意味着遏制“漂绿”不仅仅是监管部门的职责,而是通过绿色采购的合同传导机制和消费者的市场选择权,形成了政府、企业、公众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制度通道。
此外,法典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在全球范围内率先以独立成编的方式,将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法律制度纳入法典体系,对碳排放数据核算、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产品碳足迹分级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意味着,企业过去在ESG报告中可以“选择性披露”的数据,现在变成了必须向主管部门如实报送、一旦数据造假将面临严厉处罚的法律义务。
法典时代遏制“漂绿”的关键在于推动其非法性从“可知状态”向“可追责状态”的实质性转化。在监管层面,建立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证券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机制,将绿色宣传核查纳入日常执法清单,同时发挥法典确立的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作用。在预防层面,推动企业建立ESG合规风险防范体系,从数据台账管理、绿色声明审核到跨部门一致性复核形成闭环,将“漂绿”风险遏制在信息披露和产品宣传的源头。在社会参与层面,充分激活法典赋予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引导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和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绿色标识的市场监督。唯有让每一项绿色承诺都经得起核查,让每一次虚假宣传都承担得起代价,绿色转型的市场信号才能真正回归真实,绿色消费的正向激励才能充分释放。
作者单位: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