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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固体废物处置“四化”建设,法典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6-06-23 03:46:42 毕朝文 李德俊 阅读(95)

「导读」即将开始实施的生态环境法典,为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综合治理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法典充分吸纳了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固废十条)等相关法律及政策成果,更加强调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更加体现过罚相当的惩罚效果,而且对固体废物处置领域四化建设(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及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监控)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法治内涵需要我们认真领会和把握。

即将开始实施的生态环境法典,为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综合治理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法典充分吸纳了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固废十条)等相关法律及政策成果,更加强调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更加体现过罚相当的惩罚效果,而且对固体废物处置领域“四化”建设(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及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监控)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法治内涵需要我们认真领会和把握。

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是新形势下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综合体现

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加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管控。法典明确要求,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要采取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的生产工艺/设备、清洁原料、绿色设计和优化管理等措施,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

2025年12月发布的固废十条已从三方面详细规定了源头管控和减量行动措施,与法典要求高度契合。减量化的源头主要来自生产企业或者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要想达到源头管控和减量的目的,产废单位在生产端要推动工艺提档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使生产过程更加自动化和高效化;在管理端要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来实现全过程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

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基本内涵,以数字化、智能化为基本特征。固体废物源头减量正是新形势下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综合体现。以钢铁冶炼企业为例,不管企业产生的是冶炼渣、浸出渣、尾矿渣,还是除尘灰、瓦斯灰、瓦斯泥,都属于固体废物范畴。企业要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就必须通过科技创新来提高原材料产出率、降低废渣中的有用成分含量,如通过科技创新和技术升级,制造和使用性能更好的熔炼高炉、可以掺和更多尾渣的生产设备等;或者在生产配料过程中充分运用科技手段、自动化生产工艺,保持生产设备设施运行的稳定性和最佳生产效率,从而有效避免人为操作中的不可控风险。

在产废单位内部实现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也是减量化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样以钢铁冶炼企业为例,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往往具有很好的硬度和金属含量,可用于生产水泥骨料、陶粒制品、路基材料等。钢铁企业可以将没有回用价值的废渣进行加工,变成可以直接使用的各种建材产品,实现固体废物在企业内部的再生利用,从而达到固废减量化的目的。通过持续延伸产业链、拓展固体废物利用途径、生产更多公共产品,其实质是在相同或更少的资源投入下,能够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固体废物的资源化,是新形势下减污降碳绿色发展的具体行动

生态环境法典要求,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厨余垃圾、建筑垃圾等资源化利用,并提出要对退役风电机组叶片、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动力电池等产品按照规定开展精细化、无害化拆解、处置,还明确规定依法利用废弃物和从废弃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对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给予相关法律支持。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产业具有先天的“低碳基因”,在推动“双碳”目标实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对全球45个国家和区域的固体废物管理碳减排潜力相关数据分析显示,通过提升城市、工业、农业和建筑等4类固体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水平,可以实现相应国家碳排放平均减量27.6%。据中国循环经济协会测算,“十四五”期间发展循环经济和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对我国碳减排的贡献率超过30%。

固体废物资源化的实质是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等方式,将固体废物直接作为原料、燃料或者经过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比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属于固体废物,退役风电机组叶片、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动力电池等也属于固体废物,因其资源属性大,回收利用价值高,经过精细化拆解处理后,其回收利用率均大于90%甚至可以达到95%以上,可以说是循环经济和减污降碳的优秀范例。对于目前难以处理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可以提取工业用盐,残渣经过烧结后可制成陶粒或其他用途原料,综合利用率最高也可达到80%以上。但有部分固体废物,如水处理污泥、矿山尾矿、脱硫石膏、生物药渣、疏浚底泥等在目前条件下不具备回收利用价值,或者价值较低不符合投入产出规律,导致少数产生者铤而走险,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填埋或焚烧。这些行为不仅造成资源浪费,更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笔者认为,应在“双碳”目标指引下,以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为导向,加速资源化技术瓶颈突破。举例来说,在金属表面或液晶面板清洗环节,不仅要减少蚀刻液、剥离液的使用,同时也要通过萃取、调节等工艺加强废酸、废有机溶剂的循环再生和梯次利用;针对工业废渣,不仅要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含金银铜镍钴铝锌等有价金属的高效回收,也要对暂时利用不畅的固体废物开拓其他利用方式或途径,如水基岩屑、磷石膏渣等可以在环境治理、边坡防护、硫酸制备、工业用盐生产以及矿坑回用充填等方面开拓新的应用场景。

固体废物的无害化,是新形势下“无废城市”与美丽中国建设的兜底保障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做到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尤其是对不可利用的危险废物,需采用焚烧、填埋、中和物化等工艺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置,使其不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法典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安全分类存放或无害化处理。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推动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十八部委共同发布的《“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对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提出安全处置保障兜底要求。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27年,“无废城市”建设比率达到60%;到2035年,实现“无废城市”建设全覆盖,而固废无害化安全处置设施则是“无废城市”建设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和功能设施。

不论是焚烧、填埋还是中和物化,都是固体废物处置的具体措施,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固体废物的环境无害化,而处置设施的建成与投运则是环境无害化的兜底保障。对此,各地必须主动规划布局集中处置设施,在用地保障、规范运行、监管监测、税收支持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固体废物无害化目标的实现。对于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如果采取非法倾倒、填埋与焚烧方式处理处置,不仅与美丽中国建设背道而驰,更是法典中明确规定必须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

因此,固体废物的环境无害化不只是废物最终处置方式,更要求我们站在“无废城市”与美丽中国建设的新高度,让绿水青山与优美环境真正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法典为新形势下“无废城市”与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固体废物监管的信息化,是新形势下智慧监管与协同增效的有效途径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应当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推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链条监管体系,是适应新形势下生态环境监管要求的必经之路,也是新时代背景下智慧监管和协同增效的有效途径和有力手段。

充分运用科技手段赋能环境监管已经成为破解“监管难、溯源难、执法难”的关键支撑。生态环境部在《2026 年固体废物与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填报,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纳入同一信息平台监管;优化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级管控,提升尾矿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序推进重点尾矿库在线监测监控试点等具体工作。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过程中,加强对全国危险废物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特别是加强对重点监管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开展“五即”(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规范化操作与“一码贯通”全过程管理。这不仅是贯彻落实全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工作部署的要求,更是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的法定职责。

因此,固体废物监管的信息化建设,不仅是实时监控、数据真实、监管覆盖、流程贯通、可以追溯的重要措施,更是生态环境法典赋予生态环保人可以开展智慧监管与协同增效的法律保障。

作者单位:毕朝文,四川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李德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