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长制”到“河湖长制”,浙江新规8月15日起施行
2026-08-05 01:16:44 蒋欣如 王雯 阅读(58)
近日,《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河湖长制,是一项带有浓厚“浙江基因”的基层治理创新。2003年,为破解多头管理的困境,湖州市长兴县在全国率先进行探索,由时任水利局局长、环卫处负责人等担任重点河流的“河长”,拉开了专人管水的序幕。2017年出台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河长制的地方性法规,科学界定了各级河长职责,规范了河长制运行体系,使河长履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让全省水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也为全国类似立法贡献了浙江经验。
近年来,水环境保护面临新的形势。今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明确省、市、县、乡依法建立健全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江河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为贯彻上位法要求,并顺应全域幸福河湖建设,浙江此次审议通过的《规定》有一项重要内容,是将原有的“河长制”修改为“河湖长制”,管辖范围全面覆盖江河、溪流、人工水道、湖泊、水库、山塘,以及列入名录的池塘、塘坝等水体。
早在2024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曾就《浙江省河长制规定》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梳理出了河长制机构力量有待加强、部门协同治理不够有力等5个方面25个具体问题。
针对这些痛点,《规定》给出了明确的制度应对。如,为了破解跨部门协调难、统筹不力的局面,规定明确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由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作为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河长需要负责对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进行安排部署,督促本级河湖长、下级总河长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同时,《规定》强化了刚性问责机制,赋予河湖长“亮剑”的权力。规定第十七条明确,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如果未依法履行河湖保护治理职责,县级以上河湖长可以直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对于拒不整改的部门,有权机关将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此外,针对执法检查中暴露出的部分地方河长制管理经费不足等问题,《规定》在财政经费保障上作出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湖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可以对县(市、区)强化河湖保护治理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无人机腾空而起,沿河道低飞巡航;岸边的视频监控24小时运转,实时捕捉水面异常与违规排污……眼下,这样立体的科技巡河场景越来越常见,逐渐弥补传统人力巡查的盲区。为此,《规定》进一步突出科技赋能导向,明确鼓励运用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开展河湖巡查与问题识别工作;对于巡查发现的问题,要求通过统一的数字化平台流转处理;后续的处理与查处情况,同样要求在系统中实时反馈,确保问题整改全程留痕与闭环。
全域治水,离不开民间力量广泛参与。《规定》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渠道,要求在沿岸显要位置设立河湖长公示牌,并可以通过二维码等形式展示河湖长姓名及职务、监督电话、河湖长职责、整治目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老百姓不仅能扫码“一键查阅”,还可以就发现的问题或者违法行为向该河湖的河湖长投诉、举报。河湖长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和登记。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相关主管部门以及河湖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以《规定》出台为新起点,浙江的治水重心跨入全域建设“幸福河湖”的新阶段,生态优势正不断转化成民生福祉、发展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