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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的中国特质和世界影响

2026-04-19 01:00:12 别涛 王彬 阅读(27)

「导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无疑是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集中体现。年月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方式确定下来,对于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无疑是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集中体现。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方式确定下来,对于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从历史看,《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改革开放4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发展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特别是几部生态环境综合立法,奠定了生态环境法典基本框架,尤其是总则编内容。

1973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堪称我国当代环境立法专门化的起步,在我国环境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地位。《若干规定》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影响下,为解决我国的污染等环境问题而制定的,它确定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包括预防原则在内的若干原则,建立了包括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在内的13项制度,其调整范围覆盖4个环保事务领域16种环保事务,构建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框架。

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试行)》),作为首部综合性环境保护法,标志着中国环境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法制轨道,也标志着中国环境法体系开始建立。当时,改革开放刚刚起步,经济建设提速的同时,生态环境问题凸显,这部试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定位,填补了我国环境立法的空白,为后续法治建设搭建了初步框架,是我国迈向生态环境法治化的第一步。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它是对试行经验的总结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环保基本原则、监管职责和基本制度,筑牢了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根基,让环境保护从政策引导转向法律约束,适应了当时经济快速发展阶段的污染防治需求。

2014年,《环境保护法》得到全面修订,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该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地位。新环境保护法将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在创新环保理念、强化政府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加大惩治力度、推动信息公开、引入公益诉讼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尤其是明确了对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法律制裁的具体措施,确立了按日连续罚款、公益诉讼等法律规则,被称作“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入立法力度最大、制度出台最密集、监管执法尺度最严、法律实施效果最显著的新时期。《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整体实现“升级换代”,取得重大成就。现行有效的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章制度、政策措施,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坚实基础。

这部法典承接40余年立法成果,打破单行法分散规制的格局,对各类生态环境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科学编纂,实现了生态环境法治从碎片化到体系化、从分散规制到集成治理的质变。

二、从地位看,《生态环境法典》是生态环境法律部门得以形成的标志性法律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分为两类: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前者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全局性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如民法、刑法等;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庞大,需要一部综合法、基本法或者法典作为核心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中国环境立法在起步之初,就有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的设想。1979年9月11日,时任国家建委副主任兼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超伯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草案)〉的说明》指出:“制定该法的初步设想,就是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国务院起草说明提出的设想,并于1979年9月13日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极大地带动了环保领域各专项法律的立法进程,它也被形象地称为环保领域的“母法”。

就内容而言,2014年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接近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政策,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和体制,规定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主体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以及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等基本事项。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环境保护法》后,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闭幕会上讲话明确指出,“环境保护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法典》。该法成为新的基本法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提出:“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将对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部门。”《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后,全国人大官网迅速发布“现行有效法律目录”,增设“生态环境法律部门”。它以法典为统领,包含36部法律,以生态保护、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循环经济等领域的相关单行法为补充,构成了新的独立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这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志性成果。

三、从内容看,《生态环境法典》是综合性法律

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具有涉及面广、体量大、内容多的特点,既涉及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和基本监督管理制度,又有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内容。但是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污染防治攻坚为主,污染防治立法相对较为成熟,发挥作用也较为显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也在污染防治领域,因此导致在很多人的意识中,“环境保护=污染防治”。

实际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很广,随着生态环境形势变化,工作重心也在转移。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生态环境法典》回应时代任务。从减污染、保生态、促降碳等方面全面构建法典篇章。

污染防治编将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关于污染防治的规定整体纳入。在体例结构上,将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总结提炼为通则,在具体污染防治领域,首先考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然后是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规定。污染防治编立足实践,对公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如秸秆焚烧、油烟、恶臭等,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完善。

生态保护编突出系统保护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将有关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流域、区域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进行全面梳理、整合,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之中。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等生态系统,强调充分保护;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明确统筹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绿色低碳发展编在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等基础上进行梳理、整合,进一步结合现实需要,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领域、重要环节,构建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并适当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的法治需求,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

四、从功能看,《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部转折性法律

《生态环境法典》在总则编之后首先规定污染防治编,其后依次规定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这样的布局,体现了由防污染转向保生态、由抓保护转向促发展的转折性变化。

生态保护单独成编,以生态保护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密不可分、相互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曾形象比喻,“污染防治好比是分子,生态保护好比是分母”。污染防治是减少经济发展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是做“减法”;生态保护是扩大生态空间和生态容量,维持生物多样性和大自然生命力,提升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是做“加法”。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两者协同发力,才能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生态保护编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秉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理念,将立法、政策、实践成果以法典化方式加以确认。在编纂理念上,转变以往以单一生态要素为保护目标的立法思路,突出系统保护理念,旨在解决传统分要素保护模式无法解决的整体性、系统性的生态破坏和生态退化等问题,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物种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法典。

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以法治手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绿色低碳发展编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领域,就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作出规定。这表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将视野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扩展到以法治手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更加全面、完整回应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体现了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五、从未来看,《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部保障性法律

首先是保障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这一思想是我们党不懈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升华和实践结晶。它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思路、重大原则、目标任务、路径方法作出全面谋划,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写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低碳发展、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等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标志性内容落实到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方面的规定中,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等重大理念,通过具体的法律表述,得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贯彻落实。

其次是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生态环境法典》将“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紧紧围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要求,充分认识和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新要求,系统考虑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国际影响等实际需要,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全面梳理总结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把成熟的、看得准的编入《生态环境法典》,充分体现生态环境领域的最新实践成果。

立法机关选择在“十五五”开局之年推出这部法典,彰显了我国立足长远、把握关键的战略布局。“十五五”是美丽中国建设从“取得重大进展”迈向“基本实现”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攻坚期。法典的出台,不仅能统揽全局,为“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绿色低碳发展目标提供最严密的法治保障,更能以法典的权威性稳定社会预期,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六、从世界看,《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部国际性法律

《生态环境法典》坚持历史视角和世界眼光,汲取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中蕴含的智慧和理念,借鉴人类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有益成果,使《生态环境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为世界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世界性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鲜明品格。中国由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的身份转换,要求生态环境法典必须超越单纯的国内法定位,实现从单向借鉴国际规则到向国际社会贡献治理经验、参与规则制定的跨越。

一是明确域外适用。法典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这为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司法等方面跨境协作提供了依据。

二是构建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框架。绿色低碳发展编专设“应对气候变化”一章,围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等方面,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方针、管理体制、协调机制、基本制度、支持措施等作出规定,从法治层面表明了以中国方案积极参与和引领气候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坚定立场。这既服务于国内“双碳”目标的实现,也为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了国内法依据。

三是构建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度。法典总则编对生态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在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明确了具体合作领域,为后续规定完善留下了制度接口。在国际合作层面,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需要开展国际合作,提升治理效能;在规则衔接层面,深海极地考察、绿色经贸技术等事项涉及国际法体系,需要国内法与国际规则的有机衔接;在经验积累层面,中国在防沙治沙、清洁能源等领域探索了有效经验,具备供国际社会借鉴的潜力。

联合国前副秘书长兼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索尔海姆表示,中国在环境治理方面有很好的探索,值得其他发展中国家学习借鉴。《生态环境法典》正是中国生态环境治理经验的集大成之作。有理由相信,这部法典必将成为一部具有世界影响的国际性法律。

(作者别涛系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华东政法大学特聘研究员;王彬系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6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