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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泥协会:出现以下情形将撤销水泥企业超低排放公示

2026-05-01 01:00:33 中环报记者薛丽萍 阅读(71)

「导读」为强化水泥企业超低排放公示的示范引领作用,维护公示制度的严肃性与公信力,切实发挥社会监督效能,推动水泥行业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中国水泥协会于近期正式发布《关于加强水泥企业超低排放公示管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在原有行业公示制度基础上,系统完善了超低排放公示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了撤销公示情形、限期整改情形、动态调整程序及整改恢复的申请规则,为水泥行业社会监督进一步明确了刚性标尺。作为我国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管控行业,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是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落实双

为强化水泥企业超低排放公示的示范引领作用,维护公示制度的严肃性与公信力,切实发挥社会监督效能,推动水泥行业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中国水泥协会于近期正式发布《关于加强水泥企业超低排放公示管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在原有行业公示制度基础上,系统完善了超低排放公示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了撤销公示情形、限期整改情形、动态调整程序及整改恢复的申请规则,为水泥行业社会监督进一步明确了刚性标尺。

作为我国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管控行业,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是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落实“双碳”目标的核心举措之一。此前,中国水泥协会已于2024年印发《关于做好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公示的通知》[中水协发(2024)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件],搭建起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公示管理的基础框架。此次出台的《补充规定》,聚焦公示制度执行中的动态监管短板,针对企业合规经营中的不同情形细化差异化处置规则,实现了对超低排放公示企业全周期、精细化的闭环管理,是对行业环保监管制度的重要完善。

记者注意到,《补充规定》按照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意程度及危害后果,建立了分级惩戒机制。将撤销公示情形划分为两大类别,设置差异化的禁止重新申请期限。针对主观恶意强、违法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确了部分情形“撤销公示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惩戒措施,具体包括:因大气污染防治问题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因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等大气污染防治严重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未按承诺关停淘汰计划装备、擅自启用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停产产线、未按要求完成评估监测;其他主观恶意行为掩盖超标或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等四类主观恶意违规情形。

针对情节相对较轻、未构成主观恶意违法的违规行为,《补充规定》明确自撤销公示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示的期限,涵盖6类情形:因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发现主要指标不符合超低排放要求的;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导致数据失真的;大气治理设施运行异常导致长时间或多次无组织排放的;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失管失修的;关键生产管控系统数据、管理台账丢失一个月以上未恢复的。

同时,《补充规定》明确了累犯加重惩戒规则,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再次出现撤销情形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示;存在两类及以上问题的企业,将予以从严处理。

在强化刚性约束的同时,《补充规定》合理划定容错整改边界,避免“一刀切”式监管,体现宽严相济的监管导向。规定明确,已公示企业因设备故障、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短时无法满足超低排放要求,已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不撤销公示,仅需限期完成整改。具体适用情形包括:监测监控设施运维不规范但未影响数据准确度的;生产或治理设施故障导致短时偶发不达标、无组织排放封闭设施破损但未造成明显排放的;监控系统未与监管系统联网的;关键数据及台账短时间传输中断、缺失等5类非主观恶意的合规瑕疵。

此外,《补充规定》对公示动态调整程序作出严格规范,明确中国水泥协会将对相关问题线索开展调研核实、集体研究,并征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意见后实施动态调整,确保处置程序公正透明。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将撤销公示资格并设置半年禁申期。同时,为鼓励企业积极整改、守法经营,规定明确了恢复公示的申请通道: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在禁申期限届满后,完成整改和评估监测,并将核心管控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即可按规定重新提交公示申请。《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此前55号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