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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国、瑞典相比,我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哪些独特性?对其他国家有哪些借鉴意义?

2026-05-12 01:00:14 陆维福 阅读(65)

「导读」世纪后半叶以来,全球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碎片化的单行环境立法难以应对复合型、跨界性环境危机,环境法典编纂成为各国完善环境法治体系、提升环境治理效能的共同选择。法国于年颁布《环境法典》,整合数百部单行环境规范,构建了伞状结构的法典体系;瑞典于年出台《环境法典》,开创适度法典化与过程性治理的立法范式;德国虽两次编纂环境法典未果,但其严谨的体系化设计为全球环境立法法典化提供了重要参考。这些国家的环境法典根植于西方法治传统与工业化后期

20世纪后半叶以来,全球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碎片化的单行环境立法难以应对复合型、跨界性环境危机,环境法典编纂成为各国完善环境法治体系、提升环境治理效能的共同选择。法国于2000年颁布《环境法典》,整合数百部单行环境规范,构建了伞状结构的法典体系;瑞典于1998年出台《环境法典》,开创适度法典化与过程性治理的立法范式;德国虽两次编纂环境法典未果,但其严谨的体系化设计为全球环境立法法典化提供了重要参考。这些国家的环境法典根植于西方法治传统与工业化后期的治理需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立法模式。

我国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在长期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覆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推进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化、法典化的重大举措,也是世界范围内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综合性法典。与法国、瑞典等国环境法典相比,我国生态环境法典在编纂理念、结构布局、制度设计上呈现出鲜明的本土特色与时代创新,既吸收借鉴了域外法典化经验,又突破了传统环境法典的局限,回应了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挑战、新需求。

中国与法国、瑞典环境法典的比较分析

法国、瑞典环境法典虽模式各异,但存在共性规律:均以破解立法碎片化、提升治理效能为目标,秉持可持续发展基本理念,构建覆盖主要环境领域的规范体系,融合公法与私法治理手段。同时,两者也存在固有局限:一是价值取向侧重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平衡,对民生福祉的关注度不足;二是结构设计有的过于松散、有的相对封闭,难以适配快速变化的环境问题;三是多聚焦国内与区域治理,对全球环境治理的引领性不足。

在编纂模式、价值理念、制度设计、实施机制四个方面,我国生态环境法典都具有独特性与创新性。

第一,编纂模式比较:开放协同型与传统整合型的差异。

法国采用伞状汇纂模式,以规范整合为核心,将分散的单行法、行政法规简单归集,体系松散、逻辑关联性弱,本质是“法律汇编”而非体系再造;瑞典采用适度实质编纂模式,注重逻辑梳理,但仍以既有规范为基础,开放性相对有限。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开创“体系整合+开放创新”的新型编纂模式,坚持适度法典化原则,既系统整合现行30余部环境单行法、行政法规,又立足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进行制度创新,打破部门立法壁垒,实现“编订纂修+集成升华”。法典采用“总则+分则+责任”的严谨结构,分则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编,既覆盖传统环境问题,又回应气候变化、“双碳”目标等新兴议题,同时保留单行法补充空间,兼具体系严谨性与动态适应性。

第二,价值理念比较:民生生态共生与单一平衡导向的分野。

法国环境法典以风险预防、污染管控为核心价值,侧重政府行政监管与合规治理,将环境问题视为公共管理问题,对公众环境权益保障不足;瑞典环境法典以可持续发展、代际公平为核心,平衡生态与经济利益,虽强调公众参与,但未将民生福祉置于核心位置。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主线,坚守生态优先、民生为本的理念,实现三大价值融合。一是生态价值,坚守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二是民生价值,将公众健康、良好生态环境权益置于优先位置;三是发展价值,统筹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这种价值取向突破了西方“生态—经济”二元平衡的局限,实现生态、民生、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三,制度设计比较:全链条协同创新与传统管控模式的区别。

法国、瑞典环境法典的制度设计以传统环境管控为核心,侧重末端治理、行政许可、责任追责,制度创新相对有限。法国聚焦要素分类管控,瑞典侧重流程管控,但均未形成全链条、系统性的治理制度体系。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立足复合型生态环境治理需求,构建了全链条、协同化的制度体系,呈现四大创新。其一,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全球范围内首次将应对气候变化、“双碳”目标、绿色转型纳入法典专编,从源头破解生态环境问题,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防控”的转型;其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全面升级,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强化企业全链条环境责任,打通生产、流通、回收、处置各环节;其三,完善一体化保护制度,统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低碳转型,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协同机制,破解碎片化治理难题;其四,完善公众参与与权益保障制度,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夯实多元共治基础。

第四,实施机制比较:多元共治闭环与单一监管模式的不同。

法国环境法典实施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公众参与、司法救济机制相对薄弱,执法协同性不足;瑞典虽构建多元共治框架,但实施机制侧重事前许可与事后追责,过程监管与协同治理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秉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原则。一是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压实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二是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排污许可、在线监测等监管机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三是完善公众参与、举报监督制度,拓宽公益诉讼渠道,保障公众环境监督权;四是强化司法保障,建立专门化环境司法机制,畅通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渠道;五是建立区域协同、跨境合作机制,适配大国治理与全球环境治理需求。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独特范式与制度逻辑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独特性,根植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法治传统与治理体系,形成了区别于西方环境法典的新型范式,蕴含着深刻的生态环境治理理念与制度逻辑。

第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引领的协同治理范式。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摒弃“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的二元对立思维,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主线,构建了生态、民生、发展协同共进的新型法典范式。这一范式打破了西方传统环境法典“重管控、轻民生”“重保护、轻发展”的局限,将生态环境视为有机整体,将人的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深度融合,实现了从“单向治理”向“共生共治”的转变。

同时,作为全球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其范式突破了传统“环境法典”仅聚焦污染防治的狭义范畴,兼顾生态保护、低碳发展、民生保障,形成了“大生态、大环境、大治理”的立法格局,适配全球环境治理的新趋势。

第二,内在制度逻辑。

统筹兼顾、协同发力。生态环境法典立足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关联性,打破按要素、按部门立法的碎片化格局,统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三大领域,统筹国内治理与全球合作,统筹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追责,构建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体现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科学逻辑。

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生态环境法典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公众享有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权益救济机制,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彰显了“环境就是民生”的理念,让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成果更多惠及全体人民。

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法典跳出“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路径,通过绿色低碳发展专编,引导产业结构转型、生产生活方式变革,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实现“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破解发展与保护的矛盾,契合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生态化同步推进的现实需求。

动态适配的法治创新。生态环境法典坚持适度法典化,既保持体系稳定性,又针对新型生态环境问题、治理技术创新预留制度空间,同时衔接国际环境公约,既立足本国国情,又顺应全球治理趋势,体现了与时俱进、开放包容的立法逻辑。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全球贡献与实践启示

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更以其独特范式为其他国家环境法典编纂、国际环境法治话语体系创新提供了全新参照,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第一,理论贡献:丰富全球环境法治理论体系。

创新环境法哲学基础,突破西方传统法哲学“主客二分”的局限,确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型法哲学,为环境法学发展提供了新的理论内核。完善环境法典编纂理论,开创领域型法典编纂新模式,平衡体系化与开放性、本土化与国际化,丰富了法典化理论的内涵。重塑环境治理价值理念,将民生福祉、发展权益融入环境法治,拓展了国际环境法治的价值维度,打破了西方主导的环境法治话语垄断。深化系统治理理论,为复合型、全球性环境问题治理提供了理论支撑。

第二,实践贡献: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为发展中国家环境法典编纂提供范本。法国、瑞典环境法典适配发达国家治理需求,难以照搬至发展中国家。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立足发展中国家国情,兼顾发展与保护、生态与民生,其适度法典化模式、绿色转型制度、多元共治机制,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推进环境立法体系化、破解发展与保护矛盾提供了可借鉴、可落地的实践路径。

引领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变革。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气候变化、跨境治理等全球议题纳入法治框架,彰显了大国环境责任,推动全球环境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从“碎片化治理”向“协同共治”转型。其独立成编的绿色低碳制度,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法治范本,助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

推动国际环境法治话语体系创新。生态化环境法典以中国式话语阐释生态环境法治理念,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理念转化为国际通用法治语言,提升了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国际话语权,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合理、包容普惠的全球环境法治秩序。

第三,对全球环境法典编纂的启示。

法典编纂必须立足本国国情,不盲目照搬西方模式,兼顾本土治理需求与法治传统。必须坚持价值引领,平衡生态、民生、发展三大目标,避免单一价值导向;必须注重体系开放,实现体系化与适应性的统一;必须强化制度协同,构建全链条、多元共治的实施机制;必须兼顾全球责任,衔接国际环境规则,助力全球环境治理。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创新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