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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微水体上“户口”!宿迁出台农村水体管护条例

2026-06-16 20:00:05 中环报记者李莉 阅读(70)

「导读」田头的小水沟、庄前的小水塘在江苏宿迁广袤乡村,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微水体,却是农村生态的毛细血管。长期以来,它们面临着没人管、管不好、管不久的困境。今年月日起,《宿迁市农村水体管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农村小微水体管护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宿迁农村水环境治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过去,农村小水体往往底数不清、权属不明。《条例》的首要任务便是摸清家底,将中心城区以外的行政村、自然村及乡镇街道所在地居委会范围内,未纳入县级以上河道管理名录的小

田头的小水沟、庄前的小水塘……在江苏宿迁广袤乡村,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微水体,却是农村生态的“毛细血管”。长期以来,它们面临着“没人管、管不好、管不久”的困境。今年6月1日起,《宿迁市农村水体管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农村小微水体管护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宿迁农村水环境治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过去,农村小水体往往底数不清、权属不明。《条例》的首要任务便是摸清家底,将中心城区以外的行政村、自然村及乡镇街道所在地居委会范围内,未纳入县级以上河道管理名录的小微水体均纳入管护。《条例》还实质性明确了四类重点管护对象:饮用水水源、灌溉沟渠及蓄水塘坝、本土鱼虾栖息的小河、村庄景观塘。

《条例》要求县区政府组织水体普查,编制管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让每处沟塘的位置、类型、管护主体一目了然,相当于给小微水体上了“户口”。有了“户口本”,承包水体的村民吃了定心丸,敢于投入资金发展生产。

针对“有人建无人管”的顽疾,《条例》按照“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将管护责任落实到具体主体:单位院内的由单位负责,村集体的由村集体负责,承包经营的按合同约定承担;权属不清的,由乡镇街道指定村(居)委会或相关单位兜底,坚决杜绝推诿扯皮。

日常管护绝非虚言,《条例》明确了日常管护责任人的四项具体职责:一是打捞水面漂浮物和有害水生植物,清理岸坡垃圾;二是开展日常巡查;三是发现往水里倒垃圾、排污水、非法填埋水体等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四是发现水颜色或气味异常第一时间上报。若履职不力,乡镇街道可督促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管护补助被核减、暂停甚至取消的惩罚。在基层实践中,多地已将管护要求写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从“要我护水”变成“我要护水”。

农村水体管护涉及面广,《条例》还构建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并划定了硬性部门分工:水利部门负责指导管护和河道疏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建设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质监测和污染治理。

为保障长效,《条例》设定了三重刚性约束:一是资金保障,明确市、县区政府须将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志愿服务和捐资捐助;二是监测倒逼,建立农村水体水质监测体系,对重要水体定期“体检”,并将监测结果作为评估管护成效、动态调整名录的重要依据;三是考核问责,将农村水体管护纳入河湖长制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对擅自移动、损毁管护标志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法追责。

作为全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城市,宿迁已构建起四级河长体系和智慧监管网络。泗阳县“河长制+智慧管家”双轮驱动,沭阳县多部门联合开展“清河行动”,这些成熟的治理经验如今被立法固化。

从“没人管”到“依法管”,从“管不住”到“管得好”,《宿迁市农村水体管护条例》让“清水绿岸、鱼塘生金”的乡村图景从“治理样板”走向“法治常态”,也为全国农村水环境治理提供了借鉴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