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了“省事”,企业被罚40万元
2026-04-12 04:00:12 刘茂林 周小金 阅读(106)
一场大雨,没能冲走企业的环保麻烦,反而冲出了一张沉甸甸的40万元罚单。
在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大洋洲镇盐化工业城,一家企业的负责人至今仍觉得“委屈”:明明是员工擅自做主,企业却要为这起偷排事件埋单。
事情要从3月19日说起。那天,大雨如注。新干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人员紧盯着智慧监管平台屏幕,突然跳出预警——位于盐化工业城南的取样井内,大量白色泡沫翻涌,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波动。
“有问题。”执法人员立即警觉起来,迅速联合盐化工业城相关人员展开溯源排查。
一行人沿着雨水观察井逐一查看。当行至某家企业附近时,眼前的景象让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也皱起了眉头:观察井中有雨水外排,水面上漂浮着厚厚的泡沫。
执法人员当即进入企业现场检查,在厂区内,很快找到了问题的源头:废水收集池旁,一台1.5KW的临时水泵格外扎眼。水泵的一端伸入收集池,另一端则连接着直通厂外的雨水沟。现场检查时,收集池内的废水已基本被抽空。
调查显示,这家企业的污水处理站生化系统当时还处于培菌阶段,尚未正常运行。虽然园区“一企一管”的管网已经铺到厂区,但由于电源未接通,废水收集池内暂存的废水无法处理,甚至出现了外溢。
为降低池内液位,企业负责人原本安排员工将废水泵入应急池暂存。然而,这名员工却“擅自做主”——在废水收集池上加装了一台临时水泵,趁着大雨的掩护,直接将废水抽进了雨水沟。
执法人员调取了在线视频监控,画面清晰地记录了这名员工分时段偷排废水的全过程。根据收集池液位数据,执法人员精确核算出外排废水总量:两次排放,共计51.6立方米。经采样检测,临时水泵管网内废水的化学需氧量(COD)高达641mg/L,远超排放标准。
事情曝光后,该企业负责人连连叫屈:“是员工自己图省事,我们不知情啊。”然而,在法律面前,这句“不知情”无法成为免责牌。
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等有关规定,新干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40万元的决定。
同时,因企业涉嫌环境违法情节严重,新干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给当地公安机关,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守法经营是底线,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企业作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侥幸心理,更不能容忍为了“省事”而牺牲环境的行为,否则不仅会面临巨额罚款,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对企业的声誉和长远发展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