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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过罚相当 做好生态环境案件行刑反向衔接

2026-09-21 01:24:15 刘意如 孙海涛 王学浩 阅读(33)

「导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下称《指引》)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应坚持过罚相当,加强跟踪,促进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为确保过罚相当原则落到实处,检察机关应通过推动细化工作流程、加强与行政机关信息沟通等,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细化工作流程,用好前置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下称《指引》)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应坚持过罚相当,加强跟踪,促进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为确保过罚相当原则落到实处,检察机关应通过推动细化工作流程、加强与行政机关信息沟通等,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细化工作流程,用好前置程序

生态环境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需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用好前置程序,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现过罚相当奠定基础。

规范刑事已缴款项信息互通与行政处罚裁量考量。对于刑事程序中已缴纳的款项,行政机关在作出罚款决定时应予充分考量。检察机关在移送不起诉案件、制发检察意见时,应同步附具涉案款项明细,列明缴款类型、金额及凭证,实现信息互通。对于行为人主动完成生态环境修复、自愿缴纳修复资金的,行政机关在裁量罚款时可将其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量情节。刑事程序认定的自首、坦白、生态环境修复、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行政机关在裁量罚款时可纳入考量,避免机械适用高额罚款。检察机关在提出检察意见时,应列明刑事阶段已认定的从宽情节,为行政处罚提供裁量参考。

运用公开听证加强前置沟通。针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复杂、修复事实存在争议的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可开展公开听证,同步邀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对应领域执法人员列席。听证环节应完整出示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修复施工记录、资金缴纳凭证等客观证据,专门设置事实认定交流环节,同步听取执法人员意见。通过听证这一前置沟通环节,让行政机关完整掌握案件危害程度、行为人补救行为,为后续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现过罚相当奠定基础。

优化刑事证据转化流程

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这一规定实质上预留了刑事证据在行政程序中的适用空间。实践中,生态环境案件证据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污染样本、生态损害状态易随时间发生变化,若行政机关重新取证,不仅拉长办案周期,还易因证据灭失、损害程度变化导致事实认定失真,造成处罚畸重畸轻。因此,在生态环境案件行刑反向衔接中细化刑事证据转化规则,是统一裁量尺度、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的关键抓手。

刑事证据转化为行政证据,应区分证据类型,分类适用不同转化标准。国家机关公文文书与鉴定意见可直接使用。不起诉决定书等司法机关法律文书具有终局效力,行政机关可直接使用;司法机关委托行政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等,本身即具有行政证据属性,可直接使用。实物证据经形式审查后转化使用。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需重点核验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证据载体是否被改变、与违法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等,审查通过即可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言词证据主观性强、易失真,原则上需重新收集,但若证人难以找寻或丧失作证能力,原取证程序合法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综合使用。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对现场依赖性高、因现场变化可能难以复核,行政机关无法重新收集时,经实质审查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的,可在行政程序中使用。

完善跨区域协同,强化数字赋能

生态环境案件行为人户籍地、案发地、企业登记地等可能分属不同地市甚至省份,跨区域执法司法协同由此成为此类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落实过罚相当的重要环节。

落实对接沟通机制。对涉及异地被不起诉人的案件,宣布不起诉决定后及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按照《指引》要求,书面征求行政主管机关所在地同级检察院意见,借助属地检察机关资源破除异地执法信息壁垒。经属地检察机关复函同意后,向异地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推动开展行政处罚调查、落实生态环境修复义务。通过及时对接沟通,使异地执法机关全面掌握行为人修复、退赃等从宽情节,避免仅依据本地单一标准作出处罚。

建立异地线索会商快速通道。明确异地线索反馈时限,异地行政机关收到移送线索后按期反馈初步处置意见。搭建跨区域协查通道,两地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在调取材料、询问当事人方面加强配合,降低当事人异地申辩、维权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推动异地裁量尺度趋于统一。

数字赋能搭建全流程监督链条。数字检察为规范行刑衔接、及时预警处罚失衡提供了有效载体。可搭建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地方政务数字化建设成果,将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纳入平台专项模块,实现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及全套证据材料线上电子送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决定书、裁量意见、处罚文书、罚款缴纳、生态环境修复验收等材料线上留痕存档。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