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恶臭扰民、未验先投,南充公布3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6-08-08 01:47:27 中环报记者王小玲 阅读(47)
为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震慑惩戒作用,近日,四川省南充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近期查处的3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充市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规变更检测方法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南充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托机动车排污监控系统开展大数据筛查,发现辖区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异常检测线索:对同一车辆违规采用不同排放检验方法,且均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2026年6月,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查明该公司以某重型柴油车“超重”为由,违规采用自由加速法开展排放检测。经核实,该车实际轴重符合测功机载重要求,应当依法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其行为属于擅自变更检测方法、违规出具虚假合格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检验设备,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开展排放检验,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并对检验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026年7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2年修订版)》,南充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60元。
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涉事车辆召回,按真实轴重采用加载减速法重新检测,并将称重比对作为检测方法变更的刚性前置环节,纳入内部制度化管理。
【案件启示】
(一)严守检验标准,厘清合规边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对工况法适用范围、判定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仅凭主观经验随意变更检测方法,必须以实测数据、技术参数作为唯一依据,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守住数据真实、检测合规底线。
(二)深化科技赋能,提升监管效能。本案线索来源于机动车排污监控系统非现场筛查,通过同一车型、同一车辆检测方法比对,实现精准锁定、靶向核查。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将持续推进智慧监管、非现场执法,依托大数据、在线监控提升监管效能,做到无事不扰、有违必究,持续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市场秩序。
(三)压实主体责任,坚持以案为鉴。全市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范检测流程、严控检测质量,坚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绿色经营,共同推动大气质量持续向好。
案例二:
张某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
【案情简介】
南充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信访举报线索,于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3日对嘉陵区某油脂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四周及顶部均没有完全密闭,仅炼油锅、榨油机和烘干机连接有废气处理设备,原料堆码处、原料输送带和储油池无废气回收处理装置,导致生产产生的臭气无法得到有效收集、处置,厂房内及厂房周边恶臭味明显。张某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拟对张某某处1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一)精准界定违法责任主体。经查,张某某与油脂公司属承包经营关系,全权负责原料采购、生产运行、人员管理及产品销售,是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实际实施者、直接责任人。依据生态环境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违法、谁担责”原则,依法将行政处罚对象确定为张某某,而非油脂公司,确保执法事实清楚、处罚精准有据。
(二)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本案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主动整改,但受专业能力所限,整改方向不明、措施不实。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格执法与助企服务相结合,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主动靠前、上门帮扶,指导张某某及油脂公司完成厂房密闭改造、加装喷淋除臭设施、升级臭气治理装置等,既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刚性力度,又体现了服务企业、助企纾困的法治温度,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有机统一。
(三)及时回应群众环境诉求。本案源于群众臭气污染信访举报,是群众监督助力环境执法的生动体现。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畅通信访、热线、网络留言等群众诉求反馈渠道,紧盯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将反复投诉、久拖未决的环境难题纳入监管重点,从源头化解环境信访矛盾,切实把生态治理成效转化为群众可感可知的生态民生福祉。
案例三: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未验先投”、未规范处置畜禽粪污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2日,南充市阆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设计年出栏育肥猪1.2万头、猪仔1.1万头,现存栏生猪约1.1万头,属于畜禽规模养殖。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即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二是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通过管道输送至养殖场外多个农田内长期存储,散发刺鼻气味,未及时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2026年6月9日,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7月30日,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的规定,拟对该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5万元,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6.7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拟对该公司未及时处置畜禽粪污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两万元。
【案件启示】
(一)严守验收底线,杜绝违规投产。畜禽规模养殖项目需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是项目投产的法定前置条件。本案企业在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不仅企业被高额处罚,直接主管人员也被一并追责。广大养殖企业要摒弃侥幸心理,严格履行环保建设程序,验收合规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规范粪污处置,筑牢治污防线。畜禽粪污属于固体废物,需依法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该企业将粪污排入场外农田长期堆放,产生异味污染,属于典型违法行为。养殖企业要健全粪污治理体系,完善配套治污设施,通过资源化利用等合规方式处置粪污,杜绝随意堆放、无序排污。
(三)压实主体责任,防范叠加违法。本案企业同时存在建设期、运营期两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对其分别认定、裁量处罚,违法成本较高。企业需全面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环保管理人员要主动学法知法,积极排查各类环境风险,避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