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AR数据造假怎么查、怎么罚丨法典法律责任落实·理论与实践
2026-11-05 20:22:27 温守昌 段雯 阅读(60)
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数据一旦失真,后续核算、减排评估和臭氧污染防治研判都会偏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机构在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环节弄虚作假,将面临更清晰、更严厉的法律后果。本文从一起“一小时检测1200个点位”的案件切入,梳理基层查办挥发性有机物泄漏与修复造假案件的取证思路、法律适用和常见误区。
一小时完成1200个密封点检测?
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查办过一起案件,起因是台账上的一组数字。
2023年12月18日9时至10时,某企业一小时完成1200个密封点检测。执法人员携带便携式FID检测仪按台账重走,半小时仅测完100余个点位;调阅监控发现,部分点位画面中并无检测人员。该企业最终承认,部分点位未到现场,数据系编造。该案系大连市首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行政处罚案件,罚款2万元。查实关键在于工时与点位数比对。
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即LDAR,指对装载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设备与管线密封点逐个检测、发现泄漏并修复。《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密封点2000个以上的企业应当开展LADR;泵、阀门等密封点至少每6个月检测一次,法兰等其他密封设备至少每12个月检测一次,具体频次还应结合专项排放标准执行,技术要求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 1230—2021)。大型装置密封点数以万计,数据一旦失真,核算与管控随之偏离,且易造成泄漏事故,酿成大祸。
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部分石化企业LDAR工作“流于形式”。公开整改材料披露的问题很具体:未按要求建档编报告;同一人员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地点;台账存档早于实际检测;一台仪器同时送检和用于现场检测。
四川亦有同类问题。《四川省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披露,某环境检测公司2022年的油气泄漏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中,出现2023年乃至2024年的数据。错误并不复杂,却能层层通过,说明审核环节未发挥作用。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国务院令第820号)第二十五条列举了六类禁止情形,头一类即“未实际开展监测直接出具报告”,其余还包括篡改伪造原始记录、调换样品、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时间、破坏设备或修改参数使数据失真等。该条同样适用于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步废止,基层处罚依据相应调整。
怎么查:把数据放回时间和空间里检验
对照上述禁止情形,基层常见造假手法有四类:一是编造数据,未到现场即填写记录;二是虚假检测,探头未贴近密封点,所测实为环境空气;三是点位错配,检测点位与台账不一致;四是选择性认定,仅报告未超标的点位。这些手法在台账上不留痕迹,书面审查难以发现。
大连、上海、湖州、陕西四地公开查处的案件思路一致:以业务规律检验数据合理性。
一是检测工时与点位数量是否匹配。大连案中,执法人员参照《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3—2014)等检测技术导则,结合探头移动速度、响应时间、现场操作规范,判断一小时完成1200个点位明显超出合理检测能力。湖州某药业案思路相同,监督帮扶工作组发现其点位间隔仅10秒左右,每分钟连续测4个点,与机构宣称能力明显不符。
二是检测人员与空间轨迹是否吻合。陕西某环境科技公司承接的项目,合同约定6人到场而实际仅到3人,32094个点位宣称6天完成,调取门岗登记表后发现,仅有2人在两天内短暂进出。上海案核查更细: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存储原始记录的计算机主机,调阅车辆进出、门禁刷卡和监控记录,查明该机构人员未到现场,伪造约1.4万个检测点位数据。
三是案件线索来源。上海案线索来自化工区环境综合监管系统的非现场核查,异常指标为泄漏检测率极低、单日人均点位数过多、间隔不合理。大连案同样起于LDAR智慧监管平台的数据筛选。此类平台不认定违法事实,但能锁定可疑报告。
法典施行后,处罚要分清主体和故意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处罚依据需区分不同主体和主观状态。
排污单位一方,区分“未按规定开展”与“弄虚作假”。LDAR属于排污单位针对无组织排放开展的自行监测事项。企业自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明示、暗示受托机构弄虚作假的,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若仅未按规定开展检测、台账缺失,尚不足以认定造假故意的,适用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项,处2万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两条罚则罚款起点相差较大,定性须严格区分。
第三方机构一方,区分“数据失实”与“故意造假”。生态环境法典对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区分了的两种责任形态(第一千零九十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一是未遵守监测规范、使用不合格设备等导致数据失实,不以证明故意造假为前提;二是故意弄虚作假,须以主观故意为要件。此前国家层面缺少针对第三方机构造假的直接处罚依据,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两类情形有了更清晰区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刑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将承担环评、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应适用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主要包括: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情形。上海案已于2024年6月移送公安机关。
实践中有一种认识,认为排污单位与第三方属同一违法行为主体,处罚其一即不应再处罚另一方。这一认识并不正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专门规制排污单位指使第三方造假,查实即可处罚。两者是各自独立的行政相对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构成共同违法,应分别立案、分别处罚。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确立过错推定、举证免责规则:员工个人受指使造假,第三方若能举证已建立全流程质控制度、签订禁假承诺书、开展过合规培训,即可证明无主观故意,无需担责。
基层执法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取证环节仍依赖人工核查。上述四起案件得以查实,依靠的是调取监控、核对门禁、比对时间轨迹等基础工作。监管平台能筛选线索,但不能替代事实认定。运用视频行为识别判断探头是否对准密封点、停留是否充足,思路可行,部分地区已在试点。但人工智能输出的是概率性判断,并非案件事实。作为证据使用,至少守住三条:原始视频完整留存;判定过程可回溯;经人工复核并与门禁记录、台账、询问笔录相互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未经审核不得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人工智能识别同样受该条约束。
技术规范应细化到可核查的程度。单位时间检测点数、台账字段完整性等参数,如未写入可供核查的规范条文,现场判断只能依靠经验,结论在行政复议中难以维持。“一小时400个点”即为一例,大连案采用这一标准,多地也在参照,但它并非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一旦异议,说服力便显不足。
记录保存期限同样应重视。GB 37822—2019规定泄漏检测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保存期限的,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5年。LADR台账同时涉及两项要求,实践中应按较长年限保存。造假行为往往在事后一两年才被发现,记录保存多久,决定了能追溯多远。
VOCs是臭氧前体物,LDAR是削减无组织排放最直接的措施,数据一旦失真,后续核算与形势研判都将随之偏离。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2万元至200万元的罚款梯度已划定,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将纸面罚则转化为能取证、能定性、经得起复议的案件。
作者单位:温守昌,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段雯,成都东部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