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126-326

拨打电话咨询数字化治废方案

全国生态日 法治护航时——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际看厦门如何谱写美丽中国样板城市法治篇章

2026-08-15 02:38:58 赵旻 阅读(51)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将正式施行。在此之前,国务院6月21日印发《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要求“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做好立改废释相关工作,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联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部全新的生态环境法典,如何在福建省厦门市这样一个已经拥有良好生态本底和法治意识的样板城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生态环境法典在全国生态日正式施行,体现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与推进法治护航生态环境保护的同频共振,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法治建设里程碑式的大事,也是厦门深化拓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先行实践、加快建成美丽中国样板城市的重大法治机遇。”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何伯星说。

这番判断有着深厚底气。“十四五”期间,厦门市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接续加码出台生态环境领域服务经济稳增长的政策措施,持续释放生态环境准入集成改革红利,多次入选全国、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优秀实践案例。2025年,全市人均生产总值从2020年的12.5万元增至16万元以上,高新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41.3%,海洋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达3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水耗等方面节能降耗水平全国领先。

数据印证了一个判断——法治不是发展的“紧箍咒”,而是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在法治护航下,厦门走出了一条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路径。

法治筑基——

40年持之以恒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厦门模式”全国领先,得益于久久为功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自1986年1月4日原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设立以来的40年里,厦门生态环保人牢记嘱托、感恩奋进,充分发挥厦门作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要孕育地和先行实践地的优势,以筼筜湖综合治理为起点,持之以恒以法治护航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历了起步探索阶段、制度奠基阶段和深化跃升阶段。

筼筜湖治理20字方针为“依法治湖、截污处理、清淤筑岸、搞活水体、美化环境”。图为筼筜故事馆。 杨剑波摄

起步探索阶段(1988年—1994年):以筼筜湖治理开启生态环境法治先河。1988年,面对筼筜湖污水横流、鱼虾绝迹的困境,厦门市坚持不懈落实《1985年—2000年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遵循“依法治湖、截污处理、清淤筑岸、搞活水体、美化环境”20字方针,将“依法治湖”放在首位。随后,厦门市人大先后出台专项决议。1988年9月,厦门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关于加速筼筜湖综合整治工作的决议》,1989年7月,厦门市九届人大九次会议又通过《关于确保筼筜湖区域综合整治规划实施的决议》,为筼筜湖综合整治提供早期制度依据,拉开了以法治手段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的序幕。

制度奠基阶段(1994年—2012年):依托特区立法权构建生态环境法规体系。1994年3月,全国人大授予厦门经济特区立法权,同年7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后续又历经多次修订,逐步将海湾型城市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经验上升为地方立法,并陆续开展海湾综合整治。1989年11月,厦门市政府颁布《筼筜湖管理办法》。1992年9月,厦门市政府颁布新的《厦门市筼筜湖管理办法》。1997年7月23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厦门市筼筜湖区管理办法》。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筼筜湖区保护实现从政府规章升级为地方性法规,逐步强化“依法治湖”。2009年审议通过的《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标志着厦门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深化跃升阶段(2013年至今):全域系统治理的生态环境法治升级。2013年,厦门入选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2014年,在全国较早出台《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形成统领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2020年,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其间陆续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了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的全领域生态环境法治覆盖。继2025年出台《厦门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条例》之后,为衔接生态环境法典海洋相关内容,厦门正在修订《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海洋保护法治建设。当前厦门市生态环境质量稳居全国前列,形成了诸多可复制推广的生态环境治理经验。

从1988年将“依法治湖”写在筼筜湖治理20字方针首位,到2020年《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正式施行;从1994年首部实体性法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出台,到2025年全国首部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条例》正式施行;从“三单联动”包容审慎监管,到“生态司法+碳汇交易”替代性修复;从环境信用评价与绿色金融深度融合,到两岸生态环境标准共通试点……厦门以40年生态环境法治实践,不断强化基层治理支撑,逐步形成了具有厦门辨识度的现代化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法润民心——

普法修法与多元共治的厦门实践

筑牢根基:学习法典与普法宣传的厦门热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治的根基在于人心。“做好普法宣传工作首先要让领导干部率先成为生态环境法典‘明白人’。为此我们邀请了曾在中国法学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大型项目担任《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污染防治编编纂牵头人、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超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的监管执法机制创新》的讲座。刘超教授结合参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起草工作情况,系统阐述了生态环境法典的诞生历程、指导思想、核心理念、框架体系、主要内容和核心亮点。”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处长陈榕介绍,自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法典之日起,厦门就将学习宣传生态环境法典作为年度工作的重中之重,分别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干部培训、“厦门实践”大讲堂专题培训等活动。拟定2026年普法工作计划,在六五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节点,面向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环境法典宣传,努力实现“让生态环境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的目标。

“厦门市系统性、分层级的普法与实践相结合的模式,值得作为‘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的地方预处理样本’进入教学案例库,对于推动生态环境法典有效实施具有借鉴价值。”刘超基于授课中与一线执法人员的交流反馈评价道:“厦门普法与实践相结合的模式归纳起来就是四句话:一是在时间上抢跑,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的4个月已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培训,预防新法生效后易出现混乱的问题;二是在空间上下沉,用责任清单把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文拆分给法规处、环评处、执法支队等运用条文最多的部门;三是在对象上分层,干部、企业、公众各拿各的法条包,避免企业嫌浅、群众嫌深;四是在方法上闭环,检查中普法、案例中释法、志愿者送法,构成‘认知—义务—行为’的守法激励链条。”

刚柔并济:执法监管的法治温度与科技精度

“2025年,厦门市依法为符合条件的77家企业减免罚款近283万元,包容审慎执法监管等经验入选省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和全市十佳营商环境创新举措。”陈榕介绍,厦门市在全省率先出台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及“四张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清单事项数量位居全国生态环保系统前列。同时,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持续推进包容审慎执法监管清单、行政检查“无事不扰”事项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三单”联动,要求执法主体、事项、标准、程序全面公开,并依托“扫码入企”、大数据监测等技术手段实现全程监督,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优化了营商环境、提升了执法效能,进一步巩固了厦门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为确保群众投诉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投诉举报事项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王博介绍,办法明确了谁接谁负责、全程跟到底,从源头锁定责任,杜绝推诿扯皮;在办理流程上实现全闭环,建立“三锁定”体系,高效规范办理,防止工作断档;以通报督办倒逼责任落实,确保每一个诉求都落地。办法实施以来,真正把首问负责制落到了每一次接诉、每一次现场处置、每一次答复里。

在科技赋能提升执法效能方面,厦门市运用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全面规范行政执法各要素,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执法工作中的作用,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在全省率先推行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和机动车排气检测两个领域清单化非现场执法指引。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排污许可平台、固体废物监管平台,以及无人机巡航、走航监测、企业用电量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方式发现环境违法线索,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从“要我环保”向“我要环保”转变。2025年,厦门市涉企检查次数同比下降48.03%。“多举措提升执法效能”“规范涉企检查”“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等多个亮点成为执法支队2025年绩效加分项。

“翔安区用无人机+在线监测实施非现场监管,在解决厂居矛盾的同时保住了小厂订单;同安水质净化厂与青岛啤酒厦门公司签约,约定排放限值,让啤酒废水变碳源,两家企业都降低了成本;执法部门依法对辖区77家企业减免罚款,同步配套信用修复告知,不让犯错变成枷锁。”厦门市环境科学学会秘书长、正高级工程师庄马展认为,这说明服务不是放弃刚性,督促也不是只靠处罚,而是用数据穿透、用专业问诊、用信用闭环,把各方效益拧在一起。

“从环境管理的学术视角看,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近年来推行的‘服务+监管’‘帮扶+督促’并重模式,不是简单的执法姿态调整,而是对规制—市场—技术—社会多元共治逻辑的一次在地化重构。”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厦门大学讲席教授、环境与生态学院院长吕永龙认为这一模式有三个层次值得肯定:“第一,它把环境管理从末端纠偏前移到全过程嵌入,在制度设计上真正兼顾了发展权与环境权;第二,它用帮扶重构了企业合规的成本收益曲线,是推动‘要我环保’转向‘我要环保’的关键机制;第三,它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落到了空间—产业—社区的具体场景里。”

多元共治:信用、赔偿与生态司法协同的厦门维度

陈榕介绍,在生态环境信用建设方面,厦门市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联合奖惩等制度,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持续开展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和应约评价,依评价结果在日常执法监管中落实分级分类监管,推动企业“生态守信”“以信促治”。同时,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改革,创新构建“双告知”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告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义务与信用修复方式,确保全市有依法披露环境信息义务的企业100%完成年度披露任务。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建立厦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库,实施“一案双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衔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用场景,推动生态修复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有机融合,实现生态损害到生态修复再到生态价值的创造性转化。

在生态司法协同方面,用好厦门市生态司法协同保护平台,持续加强同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联动,形成保护合力,构建大法治格局。首宗“垃圾分类+生态执法”碳减排量交易在翔安区成功签约落地,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协同。

法护山海——

陆海统筹与源头防控的法治力度

厦门是一座典型的海湾城市,城在海上、海在城中,全市海域面积333平方公里,海岸线265公里。海洋是厦门的生命线,也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主战场。

早在2019年厦门就率先探索“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用,并建成应用平台,这些成熟的“厦门实践”经验通过立法固化,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此前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多依附于规划或规范性文件,缺乏独立的法理地位与责任条款。2025年10月23日,《厦门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条例》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作为全国首部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方性法规,这一条例通过特区立法权将政策工具上升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使空间管控从行政指令转向法律义务,从事后处罚转向源头预防,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积累了宝贵的地方经验。

刘超评价,《厦门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条例》的本质是通过特区立法权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这一政策工具法治化,它用最严密的法治逻辑划定了“三线一单”。这不仅是厦门生态文明制度的基石,也为细化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专章规定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探索积累了宝贵的地方经验。

为强化陆海统筹、河海联动,厦门市正在修订《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重点明确陆海统筹的法治路径,使近岸海域管理与环境功能区划的法治协同显著增强,为海湾型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提供借鉴。

法启新程——

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续写美丽中国样板城市建设法治新篇章

“全国生态日侧重于宣传教育、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生态环境法典则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标准。两者结合意味着生态文明建设不仅有道德和理念的倡导,还有严密法律体系的刚性约束。”何伯星表示,40年来,厦门市始终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出台30余部生态文明建设法规规章,特区先行立法、陆海协同执法、分区精准管控、生态损害修复等大量基层创新实践,与生态环境法典体系化、集成化立法精神高度契合。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厦门市将深入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坚决当好美丽中国省域先行区“排头兵”,聚焦执法监管、分区管控、海洋保护、营商环境、信用监管、生态损害赔偿六大重点领域,健全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机制,构建依法治理新格局,把生态环境法典制度优势转化为全域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实效,续写法治护航美丽中国样板城市建设的崭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