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工业固废,大多数企业可能对这个词语“耳熟能详”,但对其中的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却知之甚少。本期固废云就为各位大家带来了一版关于工业规定等一系列的详细攻略,赶紧一起来学习吧!
一、工业固废的定义
工业固废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的一类,简称工业废物,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粉尘及其他废物。通常可分为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有害工业废物)。
二、工业固废分类标准
一般工业固废: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其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常见的一般工业固废有: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电子、废橡胶等品类。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常见的危险废物有:卫生危险废物、农药危险废物等品类。
三、如何鉴别分类
- 判断该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进行判别;
-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进行判断。如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的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
- 如未列入,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 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由生态环境部组织专家认定。
四、如何管理工业固废
生产计划及申报登记管理
产废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业固废的种类、产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永康市一般工业固废的产废企业可在“无废城市“APP管理平台注册,并在APP上进行一般工业固废生产计划登记、申报登记、申报转移等操作。
对企业来说,非常省心又省力。02贮存、处置场所管理
标准:建设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安全分类存放,应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标识:对于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分类: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必须分开贮存,不能混堆;除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其他危险废物必须装入容器内;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不能在同一容器内混装,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可由企业自行搭建,而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简而言之,就是贮存及处置危险固废的单位必须拥有合法资质,否则就是违法处置,且将面临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03处理流向管理
产废企业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移出地有关部门政府同意后,方可转移。
五、工业固废处置法律责任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违反本法工业固废防治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处置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所有的知识点,你们都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