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 2022年10月

【政策解读】新固废法对企业环保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政策解读】新固废法对企业环保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解读】 2020年版新固废法实施已有2年多,从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和危废管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管理3个方面为大家做个解读!希望能对您理解新固废法的管理要求有所帮助。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

1、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2、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4、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5、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二、危险废物管理方面

1、新增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要求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2、新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义务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3、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

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强化了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

1、细化了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新增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处理的义务

第七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第七十二条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

3、确立了电子电器等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四、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

1、普遍加大了罚款金额

新固废法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幅度,具体见下表:

2、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3、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明确了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固废源头减量难?桐庐有妙招!

固废源头减量难?桐庐有妙招!

打开电脑,点击鼠标,浙江桐庐全县500余家产废单位的固体废物产处实时情况一目了然……每天一早,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土壤和固废科科长姚林飞与往常一样,打开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查看相关情况。

“我们依托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指导督促产废单位开展在线申报,确保及时准确、动态掌握各项情况。”姚林飞介绍,桐庐县积极运用“智慧化”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的精准度。通过搭建、运用“智慧渣土集成管理系统”、“智慧卫监”综合监管平台、“肥药两制”数字化改革平台等,形成对建筑渣土、医疗废弃物等的产处全过程闭环监督管理。

近年来,桐庐县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系统构建固体废物大环保统筹管理新格局,加快补齐各类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通过践行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推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无废城市”建设取得丰硕成果。

此外,桐庐县加快推进石材废泥掺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浙江环益危废处置扩建、垃圾焚烧厂改建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夯实固废处置基础设施,治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全县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达到24.1万吨/年,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500吨/日,易腐垃圾综合利用能力达50吨/日;新增石材污泥综合利用能力达10万吨/年、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能力达50万吨/年。

此外,浙江桐庐县还在医疗、农业等领域的废弃物安全回收上下功夫。目前,桐庐县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模式实现全县医疗机构全覆盖,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构建农膜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体系,回收率分别达到90%、100%。

伴随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快递包装等废弃物回收的问题日渐突出。作为中国民营快递之乡,桐庐县制定出台《邮政快递业绿色包装治理实施方案》,推动45毫米以下“瘦身胶带”封装比例、电商快件不再二次包装率、循环中转袋使用率分别达100%、95%、99%,走在全省前列。启用全国首个县级物流(快递)绿色包装用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能力覆盖快递包装用品全生命周期,已为全国20余家快递包装企业提供服务。

“无废城市”建设离不开群众的支持与参与。桐庐县将“无废城市”建设与垃圾分类、塑料污染治理等多项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媒体报道、短视频、公益广告、户外大屏等多种方式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垃圾分类、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巩固等,推动形成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全民行动体系。

贵阳发布“十四五” “无废城市”建设方案 打造区域性集中收集示范模式

贵阳发布“十四五” “无废城市”建设方案 打造区域性集中收集示范模式

来源:贵州日报天眼新闻

10月8日,记者从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日前《贵阳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正式编制发布。自2022年年初,贵阳市正式启动“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以来,始终按照国家“无废城市”建设要求,结合自身发展定位,研讨分析建设难点,科学设置建设指标,并陆续开展四轮征求意见、一次省级专家研讨,累计收集50家次、192条反馈意见,最终顺利通过专家评审,于日前正式编制印发了《贵阳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2022年至2025年期间,贵阳市将通过实施建设7项主要任务及1项建设亮点工作,打造扎实推进“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在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发展方面,深入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不断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严格防控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风险;在促进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稳步推进农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着力构建农业固体废物回收体系、提高农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水平;在推动绿色低碳生活方面,推进生活源固体废物源头减量、推动生活源固体废物资源利用、提升生活源固体废物末端综合利用和处置水平、完善生活源固体废物管理机制;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方面,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提高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应用比例、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水平、强化建筑垃圾处置消纳监管;在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方面,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危险废物源头风险防控、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督管理、完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体系;在全面提升固体废物管理保障能力方面,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技术体系、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市场体系、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监管体系。

此外,《实施方案》还重点提出,将从发展贵阳磷化工产业全链条减废特色模式、构建贵阳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绿色循环模式、建设生活垃圾“五个环节”全程分类贵阳模式、打造社会源危险废物区域性集中收集示范模式、开展全域“爽爽贵阳无废细胞”创建专项行动五方面打造贵阳市“无废城市”建设亮点。

首批“无废亚运细胞”示范点在杭州授牌,助力无废亚运

首批“无废亚运细胞”示范点在杭州授牌,助力无废亚运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浙江省“无废亚运”推进活动日前在杭州2022年亚运会赛事场馆杭州奥体中心体育场举行,授牌首批16个浙江省“无废亚运细胞”示范点,并发布“无废亚运”应用场景。“无废亚运”是将“无废城市”建设理念融入亚运会筹备、举办和赛后利用的各领域和全过程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无废亚运”各项工作的推进和实施,确实做到各类固废源头减量,做到固废100%安全无害化处置。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将通过重点构建一套大型活动固体废物减量化工作体系、全民参与‘无废亚运’的行动体系、‘无废亚运’数字化评价体系,探索构建首个‘无废赛事’实施指南。”

活动现场,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和杭州亚组委给该省第一批16个“无废亚运细胞”示范点授牌,包括无废亚运场馆、饭店、工厂等。

杭州萧山宝盛宾馆就是其中之一,总经理姜亚春介绍,酒店通过翻新红木家具、提倡自带洗漱用品和优化垃圾分类等措施,减少资源浪费。

活动上,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周国辉宣布“无废亚运”运用场景正式上线运用。“无废亚运”应用场景是根据亚运保障要求,定向开发的应用场景。其可实现赛事期间重点管控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的全程管控和监测分析,探索“无废亚运”指数,适时对源头减量成效进行评价并助推实现亚运赛会碳中和,为“无废亚运”提供重要的数据保障。

即日起,“无废亚运”应用场景正式投入运营,杭州2022年亚运会的场馆、接待饭店以及全市重点危废企业等产废数据将陆续接入平台中。

上海: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继续领先全国

上海: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继续领先全国

转自:第一财经

由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指导,上海市循环经济协会编制的《2022上海市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于日前正式发布。根据《报告》,2021年,上海市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将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作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开好局、起好步,进一步推动形成高效率、可持续的循环型经济发展体系,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继续领先全国。上海市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率为93.96%,比上年略有上升,其中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99.60%,再创历史新高,固废利用建材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市政、道路建设。

  二是规范企业电子电器废弃物处置利用效果显著提高。回收处置率102.50%,回收各类金属同比增加长270.6%,废塑料同比增加59.58%,原材料回收效果显著提升。

  三是再制造产业发展规模创历史新高。上海市实现再制造产值约45亿元,同比增长7%,当年再制造航空发动机133 台、再制造汽车发动机1.2 万台、变速箱2.6万个、小型工程设备10万余个、大型工程机械零部件1.2 万余个、再制造服务器及存储设备2万余台。

  四是再生能源规模持续增长。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发电量68万(万千瓦时),同比增长11.4%,其中垃圾发电企业11家,期末发电设备容量52.8万(千瓦),同比增长 26.7%。

  五是建筑垃圾资源化能力进一步提升。上海市已建成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12座,资源化利用能力590万吨,比上年底增加2座、140万吨。

  六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保持规模化发展。上海市回收利用废钢铁442.27万吨,有色金属47.22万吨,废玻璃106.31万,废塑料62.68万吨,餐厨废弃油脂83985吨,动植物油62100吨。生活垃圾资源化率达到37.8%。

固废数字化管理是大势所趋, 浙江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固废数字化管理是大势所趋, 浙江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转自:中国新闻网 9月29日电

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下称《条例》),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全程控制、数字赋能、社会共治。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浙江结合该省实际,全面修订《条例》。其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条例》指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为高标准打好清废攻坚战,2020年初,浙江在全国率先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创新发布浙江“无废指数”,目前已建成“无废城市细胞”2833个。

为下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一盘棋”,《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固体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跨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转移处置固体废物的,移出方与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签订生态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

固体废物的数字化管理是大势所趋。《条例》指出,浙江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治理综合应用系统,并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公安等主管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协同联动,实现固体废物全过程追溯和全闭环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上述系统,运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利用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科技手段,加强分析研判和预警溯源,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将动物医疗废物的回收处置纳入其中。如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医疗废物回收处置体系,实现动物医疗废物全过程闭环管理。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动物医疗废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交由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此外,《条例》明确提到,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临时设立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疫苗接种点、医学采样点以及口岸等场所产生的与防疫相关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设施清单,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可降解一次性口罩的技术研发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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