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正式施行。它被称为“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新固废法共九章一百二十六条,相比现行固废法,新固废法压实了企业主体责任,将固体废物处理各环节的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强化了对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监管,这些新修订的内容,是企业环保合规需关注的新要求。固废云小编就固废管理合规新要求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简要为大家做了整理,供固废产生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参考。


新法要点

  “新固废法增加了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三化’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从而形成了以‘三化’原则为核心,以分类管理原则、污染担责原则和全程控制原则为主要内容的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原则。”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朱炳成博士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三化”原则的确立,不仅明确了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整体思想,还实现了与《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与固体废弃物防治相关的立法的衔接。

      此前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分别对特定条款进行了修正。今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新固废法的修订。

   新固废法加大惩治力度,罚金上限提高到500万元,辅以严格的执法标准,有助于更加有效地威慑潜在违法者。“严惩重罚”的另外一个体现是,针对特定环境违法行为,除对企业本身施行行政处罚外,同时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此外,新固废法还增加了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的规定。


一般工业固废方面

1、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小废解读      新固废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是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主体,实现了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衔接。     新固废法施行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落实“三同时”制度,并对固废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自主验收。此外,根据新固废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环评文件时将固废污染防治设施投资概算和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措施等纳入环评文件中。

2 、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

小废解读      新固废法保留了跨省转移固废贮存、处置需取得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但新增了对跨省转移固废利用进行备案的规定。根据新固废法规定,固废产生单位如需要跨省转移固废进行利用,需要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受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对利用环节进行后续的监管。

3 、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

小废解读

    一是对固废管理制度提出细化要求。要求产废单位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制度。这里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固废处置方面的管理制度要求,在2018清废行动中,有不少企业在固废处置方面出现问题,进而被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新增建立固废台账的要求。新固废法规定产废单位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台账需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如实进行记录,记录的信息要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在此建议大家尽快了解如何建立固废台账,如何快速实现对产废流向可追溯监管,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4 、新增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

小废解读      该规定是新固废法的新增内容,也是新固废法强化工业固废产生者责任的又一体现。对于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产生单位,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该规定与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相衔接,即对于运输、利用、处置环节,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尽到委托前的审查义务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污染防治要求,否则依据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规定,处了会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外,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于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工业固废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工业固废产生者还要和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5 、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

小废解读     新固废法要求工业固废产生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对于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结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19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和《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根据自身情况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补充填报产生的工业固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对于已经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补充前述产生工业固废的信息。


处罚方面

12、固废管理不合规的罚款金额普遍加重

小废解读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固废法明确规定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如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同样适用按日连续处罚规定,保持与《环境保护法》衔接和一致。 

13、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

小废解读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共同印发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

           其中,“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主要涉及排放大气、水污染物,未明确涉及排放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

            此次新固废法不仅新增了对直接责任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形,并且还将人员范围扩大到了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负责人。   

14、新固废法明确了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规定

小废解读    《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都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此次新固废法补充明确了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规定,增加了执法部门的便利。


结束语

      

     此次新固废法的全面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也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从新固废法修订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形势的变化及我国对固废违法行为的高压监管态势,可以预见,企业今后面临的环保压力将越来越大。

  因此,相关企业应按照新固废法的规定及时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做好固废危废的环保合规管理,以防范愈加严格的环境法律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