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经由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该条例6月5日起施行。

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

(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推动城市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废城市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无废城市,是指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程度减少固体废物处置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城市发展模式。

第三条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谋划、系统治理,协同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无废城市建设是全社会的可追溯的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优化固体废物回收场所、设施布局,实现城乡回收服务全覆盖。

本市探索推进再生资源、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和工业固体废物回收体系融合,构建统一的回收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建设,推动固体废物回收服务集约化、规范化、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本市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本市综合考虑产品市场规模、环境危害和资源化价值等因素,探索拓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三十条本市完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持续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水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域,根据可回收物的具体种类和循环利用需要,实行可回收物的精细化分类,并逐步予以推广。

绿化市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商务、财政等部门完善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扶持政策,加大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力度;探索对产生量大、具有规模效益的低价值可回收物实行专项回收。

第三十一条本市引导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行业、企业制定本行业、本企业包装物回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包装物回收责任。

电子商务企业、寄递企业和外卖企业可以与便利店、物业服务企业、学校等合作,设置可循环包装物回收点、回收设施。

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利用销售配送网络,开展逆向物流回收服务。

第三十二条本市探索完善危险废物区域化集中收集模式,支持在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企业事业单位集聚区域,规划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网点。

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网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收集和安全处置。生态环境、应急部门应当加强指导、规范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固体废物应当尽可能循环利用。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固体废物可以再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再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但可以进行热回收的,应当进行热回收;不能再利用、资源化利用或者热回收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固体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应当安全、可靠,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风险。

第三十四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将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品纳入绿色产品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的认证、标识管理,并建立推广应用机制。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无废城市建设要求,将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布局、规模和能级等内容,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本市加快建设资源循环利用、再制造、城市废弃物综合利用保障等基地。

本市支持汽车零部件、航空发动机、船舶机械、精密仪器等产品领域的高端智能再制造。

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本市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推动工业固体废物高水平利用,推动废旧产品设备精细拆解、复合材料高效解离、有机溶剂再生利用、有价金属清洁提取等固体废物高值化利用。

第三十七条本市推动装修垃圾和建筑废弃混凝土全量收集,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全面资源化再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产品应当符合标准,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比例和质量等要求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市促进主要农业固体废物全量利用。鼓励采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等多种方式,对秸秆、蔬菜废弃物、绿林废弃物进行多元化利用;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九条本市通过厌氧消化、好氧堆肥等生物处理方式,推进湿垃圾资源化利用。

本市拓展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用渠道;支持符合标准的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林业、农业等领域的应用。

第四十条支持产业园区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服务平台,发布园区各企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供需撮合等服务。

本市探索在产业园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按照集约建设、共享设施、协同治污的原则,配套建设可共享的污染治理设施或者集中工艺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

第四十一条本市在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的基础上,推进固体废物近零填埋。

本市支持固体废物焚烧炉渣和飞灰的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和应用,不断降低填埋量。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通过开设专题节目、栏目和刊播公益广告等方式,加强无废城市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无废城市宣传。

学校应当将无废城市理念纳入校园文化建设,培育学生无废城市的意识,增强参与无废城市建设活动的自觉性。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设施设备和场所,建设无废城市宣传教育基地、实践体验基地,通过设立公众开放日、开发科普体验项目等方式开展科普宣传。

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无废城市建设相关政策措施,加强资源统筹,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价格等政策,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四条本市建立无废城市建设公众参与机制。在制定涉及无废城市建设的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时,制定机关应当征求利益相关主体、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本市探索建立碳普惠机制,开发具有针对性的碳减排项目和场景,将单位或者个人的减碳行为进行量化并赋予价值,运用商业激励、市场交易等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无废城市建设。

第四十五条本市在机关、社区、园区、工厂、商场、旅馆、饭店、景区、校园、医院、会展场馆、农贸市场等社会组成单元,开展“无废城市细胞”建设活动,培育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方面的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废城市细胞”建设工作规程,明确申报、评估、认定、公布等程序和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规程,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并建立激励机制。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领域“无废城市细胞”的组织申报、评估、认定、公布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市推动大型企业集团、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等,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经营服务特点,率先制定“无废城市细胞”建设方案,推动上下游供应链企业共同实施;鼓励大型会展以及其他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将“无废城市细胞”建设要求纳入活动计划方案,并组织、引导活动各参与单位、个人予以落实。

第四十七条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和推广,提供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组织、引导会员参与无废城市建设。

第四十八条本市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参与无废城市建设的宣传动员、示范引导等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十九条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全过程、全覆盖管理。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循环利用、无害化处置等数据的归集和整合,实现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提高无废城市建设的智慧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条本市实行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无废城市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生态环境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对在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市在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应当将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纳入创建标准。

鼓励将无废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其他相关创建标准。

第五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废城市建设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促进、反食品浪费、生活垃圾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