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 2024年5月

本溪市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监管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近日,辽宁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本溪市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监管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提到,本溪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合理、有效配置相关智能化管理设备,并按要求与固废平台实现数据联网共享。重点监管单位名单中年产1000吨以上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信息化升级改造;其他重点监管单位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化升级改造。

涉及危险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监管升级改造的各单位要结合产废、经营的实际情况,配置使用自动称重机、标签打印机、扫描枪、视频监控摄像头、车牌识别摄像头、液位监控器、电流计量器等物联网设备,逐步实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自动预警的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

本溪市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监管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监管的通知》(辽环综函〔2024〕24号)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有效防范并及时发现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排放、倾倒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我市危险废物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依托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固废平台),推动我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完成可追溯信息化监管升级改造,通过采取危险废物智能称重、二维码电子标签、电子台账、电子联单、转移轨迹实时上传、视频监控、手持终端等智能化物联网监管手段,逐步实现实时、动态、预警的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非现场监管,提升全省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能力及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具体内容

(一)升级改造范围及时间

我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合理、有效配置相关智能化管理设备,并按要求与固废平台实现数据联网共享。重点监管单位名单中年产1000吨以上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信息化升级改造;其他重点监管单位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化升级改造。相关企业名单见附件1。

借鉴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工作经验,鼓励其他涉危险废物单位参照实行信息化管理。2025年7月后逐步推进我市10吨以上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升级改造工作。

(二)智能终端配置种类

涉及危险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监管升级改造的各单位要结合产废、经营的实际情况,配置使用自动称重机、标签打印机、扫描枪、视频监控摄像头、车牌识别摄像头、液位监控器、电流计量器等物联网设备,逐步实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自动预警的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设备安装对接要求详见附件2。

(三)日常管理要求

1.危险废物产生及贮存过程

重点监管单位要配置使用智能称重、二维码电子标签、手持终端等物联网设备,及时生成二维码标签。危险废物全程扫码,自动生成电子台账并上传固废平台,杜绝后补台账。扫码入库时,应选择贮存设施代码和贮存区域,固废平台将实时记录危险废物贮存的准确位置。扫码出库时,应选择进入的利用处置设施名称或执行的转移联单。

对于使用管道输送的液态废物,应将液态储罐或储池的液位监控数据实时上传至固废平台。对堆存的废物或池体贮存的污泥类废物,应每天及时录入出入库台账。

2.危险废物转移过程

产废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根据管理计划在固废平台中如实填写转移的数量、重量、代码等信息,并发起转移联单,原则上不允许办理纸质联单或后补联单。重点监管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时,须在固废平台上传危险废物出库、装车的现场照片(含位置、日期、时间等信息)

3.危险废物接收过程

经营单位应当对运抵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验收,核对入厂废物的类别、性状、数量、重量等与转移联单信息是否一致,及时(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扫码确认接收或整车批量入库接收,或拒绝接收,严禁“空转”二维码。对超期未办结转移联单的,不允许再接收同一产废企业的危险废物。

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入库前,要根据危险废物特性及生产需要进行入厂分析,保留分析测试记录,建立入厂分析台账。经营单位首次接收产废单位某类别危险废物时,应将入厂分析报告上传至固废平台。入厂分析报告应包括特征污染物含量、重金属含量、闪点、反应性等重点数据。

4.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过程

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含自利用处置设施)运行记录,至少包括投料记录、运行参数记录、原辅材料使用记录、辅助燃料使用记录、用水用电记录、利用产品产量和次生危险废物产生记录等。经营单位应将原辅材料使用记录、辅助燃料使用记录、用水用电记录和利用产品产量等信息按季度手动上传至固废平台,并上传购买记录、缴费记录、发票等证明材料。固废平台会根据危险废物处理台账和上传数据,自动计算单位危险废物处理消耗的原辅材料、辅助燃料和水电消耗等和产生的产品量,对数据波动较大或显著异常的,将推送提示信息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重点监管单位应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包括自利用处置设施)的主要运行参数进行在线监控,在主要利用处置设施安装用电监控设施,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固废平台。主要利用处置设施应根据工艺过程选择关键设备及主要连续运转设备。固废平台将根据危险废物处理台账和在线监控数据,自动识别数据异常,并推送提示信息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5.视频监控安装要求

重点产废单位应在危险废物称重区域、贮存设施或场所、装卸区域和车辆出入口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监控画面完整清晰,视频储存时间不低于3个月,并与固废平台联网。鼓励其他产废单位参照实行全过程监控。

经营单位应在车辆出入口、入厂称重区域、装卸区域、贮存设施或场所、厂内车辆运输通道、利用处置设施扫码区域、主要生产车间、设备中控室、分析化验室、废气废水排放在线监控室、填埋场填埋坑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监控画面完整清晰,视频储存时间不低于3个月,并与固废平台联网。

6.危险废物转移预警

固废平台推行危险废物转移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数据共享,实现危险废物运输轨迹可溯可查。产废单位发起转移联单后,固废平台会自动向移出地、接收地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推送提醒信息。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行驶轨迹可通过固废平台实时监控,运输车辆出现滞留时间地点异常、偏离正常轨迹的,固废平台会自动提示预警,并同步推送给产废单位、运输单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内容、进度安排和责任人,统筹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各分局应于2024年3月29日前将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监管责任落实清单(附件3)报送市局工业科。

(二)落实企业责任

各分局要落实重点监管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建设内容,组织开展好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重点监管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具体升级改造方案,包括全过程管理流程、人员配置、视频监控点位、实时传输数据选择、设备配置设计等,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预审后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备案。

(三)做好指导帮扶

各分局要做好文件告知工作和信息化监管升级改造指导工作,推动安装,及时应用。市局工业科将积极配合各分局、各相关企业,在升级改造、设备使用、日常管理等方面给予帮扶,共同疏解问题,并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参与培训。

(四)加强在线监管

1.产废单位发起转移联单后,固废平台会自动向移出地、接收地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推送提醒信息。移出地、接收地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收到联单提醒后,须对单次转移量大、液体类等环境风险高的危险废物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出现预警情况的,各分局、执法队应通过运输轨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视频监控等进行全程监控,及时核实处理。

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通过视频监控、在线数据和上传数据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非现场检查,重点核查危险废物去向异常、监控画面异常、在线监控数据异常或与处理台账不一致、上传运行数据异常或与处理台账不一致、次生危险废物产生比例异常、转移联单未办结、入厂分析缺失、利用产品检测报告缺失等问题。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每周进行在线抽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每日进行在线抽查,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协查。固废平台会自动记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操作日志和在线时间,并对工作情况进行排名公布。

(五)落实廉洁要求

各分局、执法队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洁规定,依法依规推进信息化监管升级改造工作,不得推荐、指定、限制企业选取监控设备和服务厂商,如发现违反相关廉洁规定的,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湖北省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发布

近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湖北省广播电视局联合发布了《湖北省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了主要目标:到2026年,全省绿色建材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亿元,2024-2026年年均增长13%左右。培育6个以上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建设10项以上省级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城市不少于8个,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达到1000张,省级绿色建材供应链平台建成投用。

到2030年,绿色建材全生命周期内“节能、减排、低碳、安全、便利和可循环”水平显著提升,打造一批全国知名度高的玻璃、陶瓷及装配式建筑构件等生产企业和品牌,预拌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产品全部满足绿色建材要求,绿色建材在建设工程中得到普遍应用。

湖北省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3〕261号)以及《湖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湖北省绿色建材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全省推进新型工业化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的要求,推进供需两侧发力,着力解决全省绿色建材面临的转型压力大、供给质量不优、产业集中度不高等问题,加快绿色建材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我省建设制造强国高地、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坚实产业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6年,全省绿色建材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亿元,2024-2026年年均增长13%左右。培育6个以上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建设10项以上省级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城市不少于8个,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达到1000张,省级绿色建材供应链平台建成投用。

到2030年,绿色建材全生命周期内“节能、减排、低碳、安全、便利和可循环”水平显著提升,打造一批全国知名度高的玻璃、陶瓷及装配式建筑构件等生产企业和品牌,预拌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产品全部满足绿色建材要求,绿色建材在建设工程中得到普遍应用。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绿色建材产品供给

1.推进生产过程绿色化转型。强化绿色建材产业工艺升级、能源替代等综合性措施,实现污染物和碳排放双下降。推动水泥生产线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广泛开展冷却机升级换代、预热器分离效率提升,推广应用辊压机生料终粉磨、替代燃料大比例利用、碳捕集碳封存等新技术新装备。推进平板玻璃节能改造升级,优化熔窑、锡槽、退火窑的工艺控制、推进电气自动化改进、新能源替代技术运用、智能工程化改造等。优化用能结构,提高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比例,提升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鼓励氢能、生物质燃料、垃圾衍生燃料等替代能源在水泥等工业窑炉中的应用。落实《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严格实施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支持绿色建材企业打造成为“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绿色工厂,争创环保绩效A、B级或绩效引领性企业。通过能耗限额、污染物排放控制等途径淘汰落后产能。推动重点企业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建材工业深度融合应用,着力构建“软硬件+互联网+AI”智能工厂,推进柔性生产方式变革。(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2.推动产业集约发展。加快绿色建材产业集群培育,结合我省特色和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因业布局,打造玻璃深加工、新型墙材、新型装饰装修材料、装配式建筑构件、高档陶瓷、石材六大绿色建材产业集群,推进绿色建材产业链全链条发展。支持各地实施绿色建材链长制度,编制重点产业集群产业链图谱,建设以绿色建材为主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培育、引进综合性强的龙头企业,鼓励中建三局、宝业集团、广盛集团、华新水泥、葛洲坝水泥、长利玻璃、荆门弘诺、湖北远固、神州建材等行业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整合产业链关键核心资源。加强中小企业培育,支持在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门窗制品、防水保温材料等领域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提升固体废弃物利用水平,鼓励创建“无废园区”“无废企业”。引导建材企业发挥“城市环境净化器”作用,在水泥、预拌混凝土、墙体材料等产品中提高消纳产业废弃物能力,逐步拓展和拓宽可消纳固废的品种。支持宜昌、荆门、襄阳、黄冈等地磷石膏建材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3.实施“三品”行动。开展品种培优,推动品质强基,扩大绿色建材品牌影响。推动建材产品升级,加快水泥、平板玻璃等基础原材料的低碳化、制品化发展,墙体材料、保温材料等建材制品的复合化、装配化发展。围绕低碳零碳负碳工程、绿色建造等需求,发展新型低碳胶凝材料、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材料等。围绕绿色建筑、高品质住宅以及城市更新、城市基础设施、绿色农房等建设需求,大力发展适用于全装修、海绵城市、“无废城市”、地下管廊和生态环境修复等不同应用场景和消费习惯的新型绿色建材产品。引导企业参与质量管理能力分级评价试点,推动质量分级评价结果在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乡村振兴等领域的采信应用。支持技术领先企业打造拳头产品,构建“知名产品+知名企业+知名产区”三位一体的产业品牌体系,全面提升“湖北造”在全国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依托“一带一路”共建机遇,举办国际绿色建材行业峰会、产品展会,增强品牌认同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二)扩大绿色建材应用需求

4.加大建设工程应用。以贯彻实施《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为抓手,强化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中绿色建材选用要求。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公益性建筑等严格按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应用绿色建材。落实星级绿色建筑全装修要求,大力推广使用陶瓷薄砖、节水洁具、环境友好型涂料、适老型建材产品等绿色建材。全面推行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装修中的应用,提高装配式建筑标准化和模数化程度,扩大标准化构件和部品部件等绿色建材的使用规模,采取规模化生产、容积率奖励等措施,降低装配式建筑建造成本。大力推进磷石膏建材产品在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领域的推广应用,建设一批规模大、附加值高的磷石膏综合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在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应用低碳水泥、高性能混凝土、磷石膏建材、再生集料、新型低碳胶凝材料等绿色建材。(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5.推动政府采购应用。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城市范围,争取武汉、十堰等地纳入国家试点城市。指导襄阳、宜昌、黄冈、黄石等国家试点城市落实绿色建材采购政策,优化绿色建材采购、监管和应用管理制度,对相关绿色建材产品应采尽采,应用尽用。在项目立项、招标采购、建筑设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各阶段执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提高绿色建材采购效率和透明度,探索实施通用类绿色建材的批量集中采购,优先开展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工工程价款的80%。国家试点城市绿色建材应用示范项目不少于2个,单个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6.鼓励引导绿色消费。支持生产企业联合房地产、建筑设计、装饰装修企业提供绿色建材产品菜单式、定制化应用方案,探索装饰装修一体化服务新模式。引导建筑企业加大绿色建材应用范围和采购力度,加强上下游企业交流合作,提供专业化、功能化、专用化产品和综合化服务,拓展消费增长新空间。鼓励个人使用绿色建材和模块化部品进行装修,支持建材企业与互联网平台联合发放绿色建材电子消费券,引导大众参与绿色消费。争创全国“绿色建材下乡”试点省份,通过举办公益宣讲、专场巡展等不同形式的线上线下活动,扩大“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品牌影响力。引导绿色建材生产企业、电商平台、卖场商场等积极参与,推动绿色建材在现代宜居农房、农房节能改造、现代农业设施建设中使用。支持企业针对农村市场开发贴近施工及应用的绿色建材产品和整体解决方案,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提升农村生活宜居环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三)强化绿色建材基础支撑

7.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培育绿色建材相关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加强试验检测、信息服务、创新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供给。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技术研究平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围绕节能减污降碳工艺装备、结构功能一体化产品、磷石膏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新型气凝胶节能材料和固碳材料研发等关键技术开展攻关。鼓励大企业发布技术创新榜单,中小企业揭榜攻关,形成协同创新体系。发挥中科院武汉分院、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科研优势,围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绿色建材行业废气超低排放、工业园区近零碳排放等前沿技术领域,建立绿色建材项目孵化器和创新创业基地。(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8.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根据我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情况,建立完善绿色建材标准体系,鼓励企业以国际先进质量标准为标杆,制定高于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团体标准。编制绿色建材产品使用说明书,加强水泥、玻璃、防水材料、节能门窗等产品强制性标准宣贯。完善我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扩大绿色建材选用范围。探索建立我省绿色建材碳足迹背景数据库,规范开展碳足迹评价活动。依托中碳登和湖北碳交中心两个重点碳市场基础设施平台,参与绿色建材出口产品低碳认证,鼓励企业积极对接多双边节能环保、清洁能源合作机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9.搭建绿色建材供应链。构建以绿色建材应用为主的供应链平台,做好与中建三局等企业现有供应链平台对接,逐步完善绿色建材信息、交易、物流、金融“四网”,提升原材料供应链、产品认证、工程应用与服务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制造和应用全过程互联互通。发挥龙头企业在稳定供应链中的作用,引领上下游企业建立绿色生产、营销、采购、回收及物流体系,支持培育一批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争列国家绿色供应链试点。优化绿色建材贸易结构,依托我省水陆空多式联运优势,在关键枢纽区域加速招引与培育绿色建材流通企业,推动跨境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深化绿色“一带一路”合作,以轻资产运营实现仓储、物流、渠道、营销等全球供应链服务一体化,探索以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市场采购、离岸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10.提升行业服务能力。持续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建立湖北省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优化完善《湖北省绿色建材产品推广目录》,丰富绿色建材品类。健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数据信息采集机制,推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数据与相关采信应用数据库等互联互通。支持第三方机构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资质,鼓励认证机构围绕“双碳”、绿色建材产品等开展高端品质认证。积极开展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相关宣传体验活动,引导建材生产企业了解、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提升绿色产品认证社会公信力,推动碳核算、碳足迹等领域互认。(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四)加强智能建造

11.推进绿色建材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按照工业化、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四化同步、一体推进”的要求,将绿色建材应用纳入智能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建筑产业互联网和智能建造试点示范,提高绿色建材产品推广应用的技术水平。(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12.提高绿色建材模数化应用水平。以《湖北省住宅模数化设计导则》为基础,深入推进建筑模块、标准构件与部品部件等绿色建材产品数字化工作,建立健全数字化标准构建库,为推广“BIM 平台上的装配式+机器人”模式提供支撑。(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稳增长协调机制作用,推进省级层面重大问题研究、重大政策出台、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解决绿色建材产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强化省政府统筹指导,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绿色建材应用纳入“双碳”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考核。各部门联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狠抓工作落实。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开展精准化服务保障,有力有序推进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人行湖北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大政策激励。充分发挥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利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应用保险补偿机制、长江创投基金、长江产投基金和省绿色低碳基金等渠道,加大对绿色建材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科技研发攻关以及应用示范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政策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通过政策性支持和市场竞争,降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费用。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概算、财评中充分考虑绿色建材使用要求。落实有利于建材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的差别化电价政策,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针对绿色建材应用示范项目,设立绿色审批通道,享受容积率奖励政策。鼓励有条件地区对居民购买绿色建材产品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人行湖北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三)强化金融支持。落实我省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政策,积极对接“鄂绿通”“联链通”等金融平台,加大对绿色建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应用示范项目在项目融资、流动资金类贷款等方面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组建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设特色分支机构。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绿色建材性能保险、绿色装修保险、绿色建材领域知识产权保险等产品和服务。加快推广“政银担”合作,探索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鼓励示范项目创新投融资模式,积极引入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及运营,并吸引民间资本加大投资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人行湖北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四)严格监督管理。以环保绩效水平、能效水平、质量安全为标尺,碳排放双控为手段,加强建材企业生产监管。严格行业新建项目节能审查,实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对绿色建材产品质量和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加大假冒伪劣产品查处惩罚力度。强化认证监管工作,规范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严格工程建设绿色建材设计、采购、施工及验收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绿色建材供应链平台与建设工程监管平台对接,实现绿色建材供应、施工、应用动态监管。(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五)营造良好氛围。及时总结绿色建材发展经验,及时宣传各地区和企业的典型经验和成功案例。充分发挥各类媒体、行业协会的作用,在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低碳日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宣传教育和技术推广活动,广泛宣传绿色建材高质量发展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经验做法、特色企业、示范项目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让绿色建材产品深入人心。(责任单位:省广电局、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龙岩市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印发!

固废云获悉,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龙岩市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通过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进一步解决危险废物产生点多、面广、量小、收集转运难等实际问题,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和统一转运处置制度体系,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提升龙岩市危险废物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切实助力龙岩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全文如下:

各派出生态环境局: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龙岩市实际,制定了《龙岩市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完善优化我省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499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闽环规〔2023〕4号)(以下简称“省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进一步解决危险废物产生点多、面广、量小、收集转运难等实际问题,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和统一转运处置制度体系,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提升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切实助力我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布点原则

根据我市小微企业(含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等单位)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布局、补齐短板、总量控制”的总原则,完善优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

(二)试点收集危险废物范围

除医疗废物、感染性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外,可收集以下范围的危险废物:

1.企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 10 吨(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 10 吨以下的其他单位。

2.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和废镉镍电池、废线路板、实验室废物、汽修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危险废物等。

以上危险废物若具有易爆、剧毒属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其他可能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危险废物,不纳入试点收集范围。

(三)试点布局

根据“省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常住人口、机动车保有量、小微企业区域分布及现有收集试点单位等情况,龙岩市拟布设不超过6个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为支持现有试点单位平稳过渡,有意愿继续开展试点工作的现有试点单位,根据“省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统筹推进废铅蓄电池收集相关工作,全面提质改造,高标准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办理收集经营试点许可证。现有试点单位每退出、被取消试点资质或达不到“省工作方案”要求1个,优化布设在其他县(市、区)1个。新申请试点单位原则不布设在新罗区,后续将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和龙岩市实际情况调整试点单位数量。

(四)试点收集规模、服务范围

根据全市废铅蓄电池产生量及小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全市总收集规模不超过1.2万吨/年,原则上每个试点单位收集规模不超过2000吨/年,如试点单位筛选未达到6个,对试点单位收集规模进行相应调整。试点单位收集范围为龙岩市全域。

三、试点实施

(一)试点申报(2024年4月25日前)

试点申请单位应具备“省工作方案”规定的条件,自本方案实施后,向属地派出生态环境局提出试点申请,提交试点单位申请表、承诺书、申报材料及其他符合准入要求的支撑材料(附件1-3)。各派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辖区内申请单位开展现场踏勘和申请材料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试点筛选(2024年4月底前)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小组进行评审,审查小组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项目选址(现场踏勘)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试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公示无异议后,入围各试点申报单位应按照“省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提质改造。在上报省生态环境厅之前,如试点单位放弃试点资格,可结合布局情况和得分情况综合评估依次递补。

(三)项目建设(2024年5月底前)

评审结果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指导通过评审的试点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开展环评、排污许可、应急预案、安评和消防等相关手续,完成项目建设并达到试点要求。试点申请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四)试点运营

试点单位取得省生态环境厅核发的收集许可证后,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省工作方案”等法规、文件要求,严格台账管理、规范贮存转运、强化信息管理、防范环境风险、优化日常服务等,高标准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

(五)期满延续

试点单位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收集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延续申请。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延续试点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属地派出生态环境局对试点期间各试点单位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相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对试点单位申请延续的审查中,除相关法规要求外,还关注以下内容:

1.在收集许可证有效期内,试点单位的任一许可类别收集量未达许可规模 20%或未达其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60%的;

2.试点单位存在选择性收集其许可范围内小微企业、社会源危险废物,且导致任意种类危险废物收集成为当地管理难点的,生态环境部门责成其整改、拒不执行整改的;

3.被取消试点资格的单位在全面完成问题整改后,再次提出试点申请的。

(六)退出试点

1.试点单位主体、项目实施地点、规模在许可有效期间原则上不调整,试点单位因自身原因需终止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工作时,应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2.主动退出试点或未被延续试点资格的试点单位应依法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设备设施拆除后,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

3.试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应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在开展试点收集期间或结束收集工作后,不能按照规定妥善处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的,应责令试点单位进行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试点单位负责。

4.试点单位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并终止试点:

(1)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2)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考核结果不达标或连续 2 次基本达标的;

(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

(4)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20%;

(5)不按合约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导致突出环境问题;

(6)其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七)试点评估

1.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固管中心、属地派出生态环境局评估本地的布局方案和辖区内各试点单位的经营情况,指导试点单位在收集许可范围内加强对小微企业服务、提高危险废物收集量;对确实难以经营的试点单位,应协助其退出转型。

2.对设区市内所有试点单位的年度实际总收集量达不到核 定总收集许可能力50%的,市生态环境局将对该属地的危险废 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予以扣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顺利推进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成立由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土科、固管中心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试点全过程组织领导工作,由土科牵头日常具体工作,固管中心为具体技术支撑单位。工作小组成员同时担任评审小组成员,结合工作需要可邀请若干名专家参与评审。小组成员要切实理解省生态环境厅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精神,认真执行试点建设运营的有关要求,加强审核把关,做好指导帮扶,防范环境风险。

(二)明确主体责任。试点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切实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区域范围和类别,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应收尽收、依规转运、妥善处置;禁止超范围收集、委托第三方收集。加强主动服务意识,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各试点单位应每季度向所在地派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情况及服务小微企业等试点情况,每年11月底前报送提交年度运营情况自评估报告(包括运营工作的总体概述和自我评价、监管落实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管理台账制度执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规范服务和收费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环境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对情况等)。

(三)强化监督执法。市、所在地派出生态环境局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派出生态环境局强化技术和政策帮扶,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现场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未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的以及试点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试点单位的规范化评估内容除常规内容外,还包含本方案的要求;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危险废物收运工作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试点工作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闽环规〔2023〕4号)及省生态环境厅相关文件执行。

本试点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

四川省《关于促进烧结砖瓦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促进烧结砖瓦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引导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在工艺装备、窑炉设备等方面开展极致能效和清洁生产优化设计,支持企业探索采用氢能、生物质能源、电能替代传统化石能源,推广厂房屋顶太阳能发电。加快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积极申报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A级、B级,推动脱硫脱硝剂投加自动化改造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安装。督促企业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实现边开采、边治理,确保矿区环境得到及时恢复,同步做好生态修复,加快推进绿色发展。

做好错峰生产。根据空气质量情况、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市场供需形势等“一地一策”“一厂一策”制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原则上,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为A级的烧结砖瓦企业不参与错峰生产,实施自主减排;其他评级的烧结砖瓦企业参与错峰生产,并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执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其中,B级企业错峰停产时间不少于30天,C级企业错峰停产时间不少于120天;D级或未评级企业错峰停产时间不少于180天。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烧结砖瓦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科学、高效引导烧结砖瓦行业转型升级,不断提升烧结砖瓦行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水平,助推我省砖瓦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烧结砖瓦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5月27日前将意见建议(含修改理由)反馈至经济和信息化厅材料工业处。

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个人意见请署名书面反馈。反馈意见可邮寄纸质材料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东路66号(邮编:610015),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jyj208@163.com。

联系人:材料工业处 王康

联系电话:028-86265721

附件:关于促进烧结砖瓦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关于促进烧结砖瓦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科学、高效引导烧结砖瓦行业转型升级,不断提升烧结砖瓦行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水平,助推我省砖瓦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策引导、提质增效的原则,以产业高端化转型为主线,以绿色发展为前提,以产品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减污降碳、智改数转为抓手,持续推进烧结砖瓦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主要目标

到2028年,烧结砖瓦行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智能制造能力持续增强,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行业高质量发展质效稳步提升。

——行业整合取得新进展。到2025年,15个重点城市(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烧结砖瓦生产线数量力争在2022年清单基础上压减40%以上,广元市、巴中市力争压减20%以上,攀枝花市、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持续推进整合。到2028年,全省烧结砖瓦行业集聚度进一步提高,力争培育5—7家集产品研发、生产、应用和推广于一体的在全行业有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减污降碳水平大幅提高。加快推进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改造,在产企业治理水平达到重污染天气绩效B级及以上,力争单线产能6000万标砖/年及以上企业中50%被评为B级及以上,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可再生资源在原燃料中的占比持续上升,产品单位能耗、碳排放强度不断下降。

——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化应用,生产效率大幅提高,产品质量整体改善,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50%以上,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产品种类及生产规模适应建筑工业化和城乡建设发展新要求,全生命周期内“节能、减排、低碳、安全、便利和可循环”水平进一步提升,取得绿色建材认证标识的产品占比不断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发展先进产品。发展适合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超低和近零能耗建筑等不同应用场景的部品化、功能性绿色建材产品,引导烧结制品向高固废掺量、高孔洞率、高强度、多功能和自装饰效果方向发展。重点支持发展太阳能屋面瓦、保温防火结构功能一体化的烧结墙板、烧结复合保温装饰(结构)功能一体化砌块、烧结复合保温隔声叠合楼板、烧结生态修复功能砌块。积极发展适用于海绵城市、城市生态环境功能修复等建设所需的路面砖、广场砖、透水砖等先进产品。支持发展乡村振兴、特色小镇、传统建筑、园林园艺等建设所需要的特色砖雕制品及砖筑文化制品,打造“产业+文化+设计+建筑”的发展模式,延伸砖瓦行业产业链。

(二)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根据全省烧结砖瓦行业现状和资源环境约束,严禁新增产能,对全省烧结砖瓦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施产能置换,成都平原经济区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区域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跨区域置换的,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因产业规划、城镇建设、征地拆迁、环保新要求等因素,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搬迁且合规的砖瓦企业,异地搬迁时产能可实施等量置换。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须为市(州)人民政府认定的合法产能,多孔砖等非标准砖产能按体积比例折算为标砖。产能置换方案须经县(市、区)、市(州)两级公示,跨市(州)的产能置换方案须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产能置换后的批复产能进行项目备案,依据备案内容办理能评、环评等相关手续和设计、施工、验收,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小建大。

(三)推进整合发展。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综合运用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规范和市场化手段,坚决依法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督促达不到环保、能耗等标准的砖瓦企业加快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关停,淘汰整改达标无望的生产线,推动产能低于6000万标砖/年的烧结砖生产线进行整合技改。充分考虑砖瓦行业需求情况,优化区域布局,在资源、能源、市场需求基础较好区域培育一批砖瓦行业龙头企业,推动城市建成区的烧结砖瓦企业有序退出。

(四)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引导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在工艺装备、窑炉设备等方面开展极致能效和清洁生产优化设计,支持企业探索采用氢能、生物质能源、电能替代传统化石能源,推广厂房屋顶太阳能发电。加快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积极申报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A级、B级,推动脱硫脱硝剂投加自动化改造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安装。督促企业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实现边开采、边治理,确保矿区环境得到及时恢复,同步做好生态修复,加快推进绿色发展。

(五)做好错峰生产。根据空气质量情况、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市场供需形势等“一地一策”“一厂一策”制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原则上,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为A级的烧结砖瓦企业不参与错峰生产,实施自主减排;其他评级的烧结砖瓦企业参与错峰生产,并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执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其中,B级企业错峰停产时间不少于30天,C级企业错峰停产时间不少于120天;D级或未评级企业错峰停产时间不少于180天。通过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用电监控、视频监控等设施,加强对烧结砖瓦企业生产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使用、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调度监管,对未按要求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进行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并扣减其年度环境信用评价得分。

(六)加快“智改数转”。推广大断面隧道窑和自动焙烧、二次码烧等先进工艺技术装备,鼓励企业深化数字技术应用,推广工艺过程仿真、工艺过程智能化、隧道窑智能控制、质量在线监测、安全环保智能管控等系统解决方案。鼓励企业联合装备制造商开展技术攻关,重点推动高性能装配式隧道窑炉技术装备、自动化分拣打包技术装备、协同处置废弃物技术装备的创新提升。支持企业围绕研发设计、生产控制、质量管理、综合能源利用与管理等关键业务环节全面开展数字化改造,赋能价值创造和业务增长。

(七)强化综合利用。加快烧结砖瓦窑炉协同处置废弃物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支持砖瓦领域固废适用性技术研发,鼓励砖瓦企业利用工业固废、矿物尾渣、生活垃圾焚烧残渣、河湖淤泥、城市污泥、农林废弃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食品工业残渣等替代原料或燃料,进一步扩大资源综合利用范围,合理提高原材料中固废掺配比例,减少对天然资源的消耗。引导砖瓦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的先进技术企业向固体废弃物产区聚集,主动承担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污泥及江河淤泥、工业固废等消纳利用工作。

(八)坚决抓实安全生产。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在全工艺流程开展安全风险动态辨识评估和分级分类管控,完善所有工序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强化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常态化组织“企企”“企地”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故能力。积极引导企业在高危作业环节建设在线安全监管系统,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各市(州)要结合本地烧结砖瓦产业发展情况,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量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分地区、分年度任务分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力度,加快砖瓦企业产能整合,“项目制+清单制”推动砖瓦行业转型升级。

(二)做好要素保障。各市(州)要根据区域内烧结砖瓦企业分布情况,统筹环境保护和页岩矿开发利用,鼓励采用“多厂一矿”等方式,根据产能比例集中配置页岩矿资源,优先保障产品附加值高、技术水平先进、装备水平领先企业的页岩矿资源。要分类稳妥解决烧结砖瓦企业用地问题,督促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推动烧结砖瓦行业“上设施、提质量、增效益”。

(三)加大政策支持。鼓励各市(州)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机制,加大对烧结砖瓦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和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环境信用监管,对积极推进超低排放改造或深度治理的企业环境信用予以加分。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积极推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的企业开展绩效评级。

(四)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增强企业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抵制假冒伪劣产品,防止不正当竞争。支持行业协会开展政策解读、行业标准研究、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企业对标管理,引导企业加快整合技改、提档升级,切实为行业转型升级和企业健康发展服务,促进全省烧结砖瓦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发布!

固废云获悉,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十三号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4年3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污染担责原则,加强固体废物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鼓励循环利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本省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排查巡查、及时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工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民、居民自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减量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义务。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学技术、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减少固体废物产生。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新工艺、新技术,指导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固体废物污染。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先进技术开发、应用成果推广、科学普及和专业人才培养,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途径。

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实验室废弃物、医疗废物等分类处置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布局、组织建设固体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加强设施跨区域共建共享。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和综合利用等地方标准。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化追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环境监测。

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周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不具备监测能力的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专业技术能力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测。

第十二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固体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现场检查,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行政执法、事故应急处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区域合作,协同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具备主体资格和实际贮存、利用、处置能力,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利用名义进行处置;

(二)以利用或者处置名义长期贮存;

(三)以副产品、原料、燃料等名义接受固体废物。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受理、调查取证、联合督办、信息共享等方面合作,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一体化收集和移送,协同惩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行业特点和固体废物减量化要求,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分行业减量措施。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提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自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与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构建循环经济产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转运场所、设施,加大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的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示范推广等,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转运场所、设施。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管理,制定环境安全风险应对措施,定期开展污染隐患排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外排废水和周边地下水监测,监测结果有超标情况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尾矿、煤矸石、废石(粉)资源化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减少产生量和贮存量。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尾矿库建设、运营和管理单位落实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尾矿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产生尾矿、废料、废水进库和排放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实施运行;尾矿库运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尾矿污染防治方案,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一条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搬迁之前将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情况以及对相关设施、场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终止或者搬迁后九十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破坏、污染的程度进行检测和评估。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破坏、污染的,应当进行生态修复或者治理,并将检测、评估结果以及修复或者治理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属性不明、无法判定危害特征或者因原料、工艺改变可能导致属性发生变化的工业固体废物,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委托有关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章 农业固体废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支持对废弃农作物、废弃农用薄膜、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推进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规范农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行为,防止污染环境。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废弃农作物、废弃农用薄膜、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或者交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采用循环农业技术,开展农林废弃物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减少农林废弃物的产生量。

大型农业生产园区、果蔬批发市场、林产品加工企业应当采用适用先进技术,构建农林废弃物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网络,推动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农用薄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机制,因地制宜调控减少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覆盖面积,组织开展农用薄膜残留例行监测,实施农用薄膜覆盖技术适宜性和生物降解等性能评价,及时掌握农用薄膜残留污染与回收利用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产品与成熟技术的推介力度,推进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有序替代,指导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采用废弃农用薄膜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替代等治理方式,督促其落实农用薄膜回收主体责任。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生产、销售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薄膜。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有关回收站点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填埋或者焚烧。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建立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分类回收体系。鼓励和支持对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焚烧等无害化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的,处置过程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包装废弃物,并交由专门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产品经营者或者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

鼓励农药肥料生产企业使用易资源化利用、易处置的包装物,探索使用水溶性高分子等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从源头上减少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集中连片施药施肥作业服务,减少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数量。

第二十七条 畜禽养殖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配置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设施或者委托具备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废弃动物内脏和尸体、废弃兽药等固体废物。

屠宰家畜的个体经营户应当在指定地点作业,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集中处置。

第五章 危险废物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和危险废物产生数量、种类等特点,科学评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需求和能力,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相邻设区的市之间可以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区域统筹合作。

第二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分类管理要求依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制定并报备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载明论证项目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规划符合性等详细分析以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及污染防控等措施内容。

第三十一条 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可以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以及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等服务。

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集中区域,可以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十二条 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以及不相容危险废物混存混放。

易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并导入气体净化设施。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协作机制,加强对危险废物跨省转运单位和运输车辆等监督管理,协同查处非法转运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产生、运输、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应当以综合利用为主,禁止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进行焚烧、填埋。

通过道路、水路运输危险废物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等有关许可的企业承运。

单位内部自行利用、处置同一厂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建立内部转运管理制度,如实记录转运交接数据。

第三十四条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应当明确产品标准及其有害物质的控制指标。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五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应当对遗留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处置,对设施、场所、用地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开展场地调查评估,消除污染后方可关闭、移交或者转换用途。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未进行稳定化预处理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设立实验室的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登记管理、应急预案等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间、收集容器等,分类收集、贮存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

实验室产生的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和其他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设置专门的贮存场所分类存放,不得擅自丢弃、填埋。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加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推动医疗废物就近集中、安全规范处置。

第三十九条 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包装、设施等,及时分类收集所产生医疗废物。

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当与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备专用运输车辆收集、运输医疗废物。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分布分散或者处于偏远地区的,建立医疗废物中转站或者实行运输价格补贴制度。

医疗废物中转站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卫生安全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保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对处置设施设备维修需要暂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收贮、转运工作,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备。

处置设施服役期满不再继续运行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运行期限届满前一年分别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衔接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和涉疫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医疗废物和涉疫垃圾等应急处置,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防护物资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设施清单,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三条 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或者疑似危险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排资金,采取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并治理被污染的环境。

第六章 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沿海陆域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

第四十五条 本省依法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生活垃圾终端处置需要,建设卫生填埋场,用于填埋焚烧残渣和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等。鼓励相邻地区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建设、运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减少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量。

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和安全标准等规定,在技术可行、环境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协同处置相关固体废物。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或者引进社会资金等方式,组织建设建筑垃圾堆存、中转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优先采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工程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运输、消纳或者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所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所接受建筑垃圾的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定点堆放,并按照有关规定清运或者利用、处置,垃圾定点堆放点应当向公众公示。

禁止在非指定地点随意堆放建筑垃圾。

第四十七条 实行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优先选择可降解、可回收利用的设计方案,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态设计。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以自建自营或者委托第三方回收等方式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采取措施激励使用者主动交回废旧产品,实现废旧产品有效回收和利用。

鼓励光伏太阳能电池板、风力发电机叶片等产品的生产单位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多渠道回收体系,促进产品回收利用。

第四十八条 鼓励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

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废旧车用动力电池、蓄电池交由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第三方回收;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集中收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

第四十九条 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现规范回收、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法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含铅玻璃、印刷电路板、荧光粉、含汞灯管、油墨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持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绿色塑料制品产业发展,鼓励塑料制品企业在生产中优先采用新型环保功能材料,生产安全可靠、循环利用的塑料制品,增加绿色产品供给量和覆盖面。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外卖、餐饮、住宿等企业应当推广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产品,并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推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使用通过绿色认证的包装产品。

商品零售、电子商务、快递、外卖、住宿等重点行业应当加强与商品生产企业的产业协同发展,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与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减少商品二次包装、过度包装。

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各类网点设置可循环快递包装回收设施,开展快递包装纸箱集中回收,提升复用比例。

第五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对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兽医器械、废弃兽药等动物诊疗废弃物进行处置,不得随意抛弃。

从事动物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病死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置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等进行处置。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关按照职责依法处理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违法物品的,应当采取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

第七章 循环利用

第五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体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制度,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类主体的责任,推动实现生产、流通、消费、处理各环节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五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资源产出率、资源化再利用率为核心指标的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指标体系,并与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相衔接。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形成与城市绿色低碳发展相适应的固体废物处理模式,实现固体废物从源头分类到资源化再利用的全过程治理,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推动全域无废城市建设。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推进无废园区、无废厂区、无废矿区、无废景区等建设。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需求,合理布局并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值可回收物目录,采取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措施支持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工作,逐步提高废旧玻璃瓶、废塑料制品等低值可回收物分类回收利用效率。

鼓励回收企业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构建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信息平台和回收追溯系统。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和区域交易场所等,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促进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纺织、塑料、玻璃、汽车、家电等生产企业回收、加工、利用协同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环境友好型原料,提高再生原料的替代使用比例。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进行工业固体废物交换利用和循环使用。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补贴、用地安排、能耗指标、租金减免、政府采购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项目,促进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产业化。

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和资金支持。

第六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固体废物循环利用项目的用地需求,在规划中划出一定比例用地,专门用于发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业。

第六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固体废物循环利用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品使用制度。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各类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依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

(二)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依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的;

(三)产生、运输、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规定依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擅自进行运输、消纳或者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非指定地点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再次征求意见!

固废云获悉,江苏省司法厅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示如下: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5月2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8号(邮编210024)省司法厅,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25-83308321。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zqyjfzb@163.com。

江苏省司法厅

2024年04月23日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建设美丽江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推动无废城市建设。

无废城市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研究、协调、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邮政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财政、水利、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林业、税务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 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依法做好园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园区内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进行评价,提出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对策和措施,推动无废园区建设。

第八条 本省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普及和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省市以及其他相关省份,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治机制,加强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的区域合作,推动固体废物防治信息互通共联、利用处置能力协作共享、环境风险协管共防。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保障设施用地,加大有效投入,加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促进固体废物就近利用处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固体废物多种类协同收运体系,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扩大回收服务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建设,推动固体废物回收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连锁化经营,支持通过全链条业务信息平台实现网上预约、上门回收、全程追溯。

鼓励固体废物回收服务企业配套建设智能化分拣设施,提高固体废物分类后可回收物的分拣质量和效率,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鼓励对固体废物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鼓励全省性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需求的团体标准。对用于工业生产替代原料的综合利用产物开展环境风险评价时,鼓励应用危险废物来源、利用工艺以及产物用途和特征污染物含量等要求明确的团体标准。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共享各自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固体废物信息数据,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六条 依法对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技术规范识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产品、副产品、固体废物,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者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评价,加强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环境防治对策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中应当包括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在转移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严格控制固体废物转入本省,具体要求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应当在决定接受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固体废物的种类、性状、重量或者数量,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运输单位、运输方式、运输路线等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报告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到报告后及时处理,涉及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非法处置利用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远程监控、卫星遥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通过信息化手段获取的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内容经依法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的事实依据。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不具备利用、处置能力,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先行处理,所需费用依法由责任人负担。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二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如实填报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情况,依法建设、管理和维护固体废物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实行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贮存,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以及其他工业窑炉进行协同处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以及其他工业窑炉进行协同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通过查看受托方的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验收文件以及现场踏勘等方式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在依法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运输责任、污染防治要求和利用、处置方式等。

产生、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通过查看受托方的运输许可证以及从业人员的资质和证件等方式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在依法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性状、重量或者数量、运输方式、运输路线、接收人和污染环境防治要求等。

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对接受的固体废物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的,应当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同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省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运联单制度。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运行电子转运联单。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利用、处置工业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鼓励通过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以及其他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工业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

第二十六条 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单位,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并加强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对尾矿库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和尾矿库项目准入、闭库、销库、治理修复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将处置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利用。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条 本省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国家和省对生活垃圾管理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与保障生产生活安全的要求,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建立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工作机制,督促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废玻璃、低值废塑料等低值可回收物的循环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低值可回收物再生利用补贴政策。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纳入市容环卫责任的内容。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相关要求履行责任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设、改造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检查、信息化监管等方式,了解掌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有害垃圾处理管理制度,统筹建立有害垃圾全链条收运处置体系,完善有害垃圾的规范化收集、运输、利用、处置措施,防止污染环境。推动建立有害垃圾区域统筹处理。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新技术研发与创新,推动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减少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量。

第五章 建筑垃圾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对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制度,依法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部署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推广绿色建材,推动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防止污染环境。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主体责任,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组织管理体系,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费纳入建设工程相关费用,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第三十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

(二)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

(三)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急处置等措施和责任人;

(四)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

(五)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工程施工单位依法报送、组织实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第三十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分拣、组织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运输线路、核定载重、核定装卸点等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

第四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接收生活垃圾、污泥、清淤疏浚底泥、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利用、处置等工作。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在政府采购中,应当依法优先采购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在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烧结制品以及回填等领域利用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

第四十三条 鼓励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就地资源化利用本单位排放的拆除垃圾和工程垃圾。施工现场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进行再生利用或者及时清运至其他指定处置场所。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工程渣土受到污染。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建立协商机制,推动可利用工程渣土运输至工程渣土中转场进行临时存储、调配利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盾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进行检测,对具有生物毒性、环境危害的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等进行处置。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盾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泥浆进行现场干化处理或者采用罐装器具密闭运输至依法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鼓励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就地利用本单位排放的工程泥浆。

第四十七条 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溢等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村民建造、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前款规定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加强指导和监督。鼓励村规民约对村内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规范和约束。

第六章 农业固体废物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用地、用电、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离田收储利用,支持和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五十二条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收集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用薄膜残留监测,指导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和分类处置体系。

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回收网点应当依法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数量和去向信息。

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易处置和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五十四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未达到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环境防治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鼓励社会资本在养殖场户集中区域开展畜禽粪污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肥料安全利用有关要求后,进行还田利用。

第七章 其他固体废物

第五十五条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有关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第五十六条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列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以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等合作共建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防治环境污染。

第五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协调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的循环利用,引导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绿色设计水平,完善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固体废物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生态环境、能源、科技、自然资源、商务、国有资产、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以及产业化应用,推广综合利用成套技术。

鼓励引导风电、光伏设备制造企业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回收渠道和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拆解报废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利用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等回收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十条 从事塑料废弃物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塑料废弃物污染环境,不得露天堆放、就地清洗、违法加工塑料废弃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邮政等主管部门,在生产源头、流通消费、回收处置、垃圾清理等领域建立健全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推动塑料生产和使用源头减量,加强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和再生利用,提升塑料垃圾无害化处置水平。

第六十一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建立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并做好实验室固体废物名称、投放者姓名等台账记录。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生态环境、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实验室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无害化处置。

第六十二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设施,推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供水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和从事水体清淤疏浚等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污泥、清淤疏浚底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通过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对污泥、清淤疏浚底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利用污泥的,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市供水、排水、水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污泥和清淤疏浚底泥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布局污泥处理利用设施,推进污泥、清淤疏浚底泥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第八章 危险废物

第六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评估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利用、处置能力匹配情况以及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推动危险废物就近利用,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严格控制危险废物无法就近利用、处置的建设项目,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建设项目。

第六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禁止个人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要求并动态调整。

第六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鉴别完成后将鉴别报告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鉴别结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对其出具的鉴别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十七条 本省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二维码管理。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扫描包含二维码的危险废物标签和危险废物设施标志。

第六十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单位的分布情况,统筹推进专业化收集、贮存设施建设,推动实现就近收集。

鼓励收集危险废物的单位为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单位提供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推动其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第六十九条 贮存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配套建设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的贮存设施或者贮存点,并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环境风险等因素进行分类贮存。贮存点贮存时间和数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省市以及其他相关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协作,优化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审批程序。

第七十一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省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危险废物运输联动监管机制,实现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信息共享,防范环境风险。

第七十二条 通过水泥窑等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和危害特性,制定水泥窑等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

通过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实时公布处置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联网至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七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环境管理规范化评估,并加强评估结果应用。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包括经营许可证、许可条件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废物收运体系,合理设置医疗废物收集点和暂存场所。医疗废物收集点和暂存场所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疾病防治和污染防治要求。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医疗废物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将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等信息在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填报。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事发后及时组织处置危险废物。

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综合利用固体废物不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或者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未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如实填报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情况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在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江苏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5月6日发布《江苏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目标力争到2027年,工业、建筑、交通、农业、科教、文旅、医疗、能源环境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30%左右;重点行业先进产能比重大幅提高,高质量耐用消费品市场份额显著增加,资源回收循环利用水平持续提升。

江苏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更好扩投资、促消费,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高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力争到2027年,工业、建筑、交通、农业、科教、文旅、医疗、能源环境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30%左右;重点行业先进产能比重大幅提高,高质量耐用消费品市场份额显著增加,资源回收循环利用水平持续提升。

二、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一)推动制造业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

1﹒加快重点行业技术改造。聚焦重点行业推动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争取每年组织实施6000个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行业设备更新升级和工艺流程优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对标国际先进更新光伏、航空、动力电池、机器人等行业一批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设备。加大工业母机、机器人、电力装备、工程机械等高端产品和优势产品供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2﹒推动企业“智改数转网联”。加快推动设备联网和生产环节数字化改造,打造一批智能制造车间、智能制造工厂和“智改数转网联”标杆企业,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和普及应用,到2027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并向中小企业延伸,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3﹒推动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提升重点行业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应用推广节能、节水、环保等先进技术装备,推动电机、泵、变压器、锅炉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到2027年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按规定享受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对不新增土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广承诺备案制,简化前期审批手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4﹒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安全更新改造。推动化工企业对使用年限较长和能耗、排放、安全、技术指标落后的老旧生产装置更新改造,到2027年更新替代150台(套)以上老旧化工装置;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累计完成70台(套)以上固定式浇铸炉和40套钢丝绳深井提升系统装置设备更新改造;钢铁企业炼铁工序和煤气柜操作区操作系统更新改造20家以上;重点粉尘涉爆企业设施设备更新400家以上,铝镁金属粉尘企业工艺改造100家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牵头负责)

(二)加快能源和环保领域设备更新。

5﹒加快能源领域设备更新。推动煤电机组“三改联动”,争取到2027年累计完成改造规模1000万千瓦以上,淘汰落后煤电产能200万千瓦以上。优化骨干电网建设,到2027年输配电设备更新投资240亿元以上。鼓励并网运行超过15年或单台机组容量小于1.5兆瓦的陆上风电场开展改造升级。(省能源局牵头负责)

6﹒加快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实施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物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到2027年更新提升78个断面监测水站、4500个大气站点、14个省级监测机构的仪器设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三)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

7﹒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推动使用15年以上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加快更新不符合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到2027年累计更新(含整机和零部件更新)老旧住宅电梯4.5万台。支持按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加装电梯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加装更新电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8﹒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快对使用年限长、能效低、节能潜力大的建筑能源设备(包含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冷热源设备、输配系统、末端空气处理设备等)、外墙保温系统、外门窗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更新改造。到2027年完成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

9﹒推进城市生命线更新改造。加快城镇供水厂和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对标更新建设、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加装和更新,配套搭建监测物联网,力争到2027年累计完成更新改造投资超160亿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10﹒推进环卫设施设备更新。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环卫车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等更新,到2027年完成60条以上既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生产线超低排放改造、400座以上生活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渗滤液处理等环卫设施设备提升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四)推动交通运输设备更新。

11﹒推动运输车辆设备更新。加大公共领域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支持老旧新能源车辆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到2027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占比达到85%,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9000辆以上,更换公交车动力电池1.2万个。力争2025年底基本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鼓励有条件地区淘汰国Ⅳ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12﹒推动船舶设备更新。鼓励淘汰船龄达到老旧河船年限的内河航运船舶,推动新能源和LNG等动力船舶应用,力争到2027年纯电动内河集装箱船舶投放15艘以上。(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

13﹒推动港口设备更新。鼓励新增、更换和改造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港口作业机械、港内车辆、海事巡查等装备,到2027年改造老旧储罐200个以上。(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牵头负责)

(五)推动农业农村装备设备更新。

14﹒推动农机装备更新。淘汰报废老旧农机,加大耕、种、管、收、烘各环节农机装备更新力度,加快高效低耗智能农机推广应用,争取到2027年报废更新农机14.9万台(套)。(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15﹒推动农业设施设备更新。支持各地开展种植、畜禽、水产等现代化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烘干等设施设备更新。到2027年,力争改造提升老旧设施棚室20万亩,实施300个规模养殖场设施设备提档升级,实施30万亩池塘标准化改造,完成2000艘以上渔船北斗终端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改造智能绿色产地烘干中心200个。(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六)推动教育文旅医疗设备更新。

16﹒推动教育领域设备更新。更新置换一批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先进教育教学与实习实训设备、科研仪器设备,添置更新一批中小学理科实验室仪器设备、信息化教学设备等,到2027年更新20万台(套)以上。(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17﹒推动文旅设施设备更新。开展索道缆车、游乐设备、演艺设备、景区智能设备等更新提升,推广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智能穿戴等技术的应用,到2027年累计更新文旅设施设备60台(套)以上。(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

18﹒推动卫生健康领域设备更新。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和信息化设施更新,到2027年力争更新24万台(套)。推动医疗机构开展病房改造,补齐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三、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19﹒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开展汽车消费促进活动,支持各地开展新能源汽车进县乡、进园区、进机关活动。支持汽车报废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汽车置换更新。到2027年新车销量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力争达50%。加快推进充电桩、储能等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改造,补齐县城、乡镇充电设施建设短板,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到2027年新能源车桩比达到2:1。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放汽车消费券,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具体发放比例、期限和利率。将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鼓励对充(换)电设施给予建设运营补助。(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分别负责)

20﹒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结合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有序淘汰非标电动自行车,推动电动自行车电池溯源管理。鼓励生产商、经销商让利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放电动自行车换新消费券。(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21﹒开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开展绿色节能家电促消费活动,支持各地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完善家电销售与服务网络,支持开设以旧换新专区,提供价格立减、取旧送新、免费安装等“一站式”服务。(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牵头负责)

22﹒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推动家装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持续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组织开展家装促销活动,促进“互联网+家装”“互联网+二手家居”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放家装消费券,组织开展家具家装下乡。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低息信贷产品。(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负责)

四、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23﹒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加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完善社区回收网点、街道中转站、区县分拣中心布局,到2027年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数量超18000家、综合分拣中心数量超100个。加快“换新+回收”“送装+拆收”“以车代库”等新模式发展。强化社会源废弃物分类归集、中转贮存等回收设施用地保障,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相关规定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保障废旧物资回收车辆合理路权。(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供销社分别负责)

24﹒加大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力度。鼓励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提供上门取车等便捷服务。鼓励建立退役新能源设备拆除、拆解、运输、回收、利用处置“一站式”服务模式。逐步构建以电池制造企业、第三方回收方为主体的规范化电池回收体系。力争到2027年,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约一倍,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负责)

25﹒促进二手商品交易便利化、规范化。落实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一网通办政策,加强汽车流通信息服务(二手车)系统建设应用,稳步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集中规范的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省商务厅、南京海关分别负责)

26﹒有序推进装备再制造和梯次利用。提升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办公信息设备产品等再制造水平,推动发动机、工业机器人等新兴领域再制造产业发展,到2027年培育一批再制造领军企业。推动风电、光伏等关键零部件设备再制造,推动废旧动力电池安全梯次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27﹒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促进资源循环再生利用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到2027年布局培育100家以上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占比显著提升。提升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支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加大用地要素保障,优化环评、能评审批程序。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及国家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等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五、实施标准升级行动

28﹒加快完善能耗、排放、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能源效率强制性标准,抓紧制定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污染物排放等地方标准,动态更新我省相关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加强低碳技术标准攻关,加快完善企业碳排放核算和产品碳足迹标准。到2027年制定修订100项能耗、排放领域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29﹒提升产品技术标准。执行消费品质量标准,制定全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提高质量安全治理水平。围绕江苏产业特色,加快制定完善电动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动力电池、储能、光伏、电动自行车等产业发展急需标准。到2027年,推动制定实施100项产品技术领域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30﹒完善资源循环利用标准。健全大宗固废回收利用、新兴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标准。研究制定废弃光伏组件综合利用、废旧电池性能评估及回收再利用等相关地方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负责分析研判,定期开展调度,制定年度任务清单和政策清单,强化统筹协调、推动省市县联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省有关部门强化协同配合,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工作方案、配套政策和任务清单,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国家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以旧换新、循环利用和标准提升等项目。统筹省以上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财政奖补、财政贴息、担保费补贴、政府采购等多种工具,加大对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力度。用好省制造强省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保、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对工业、医疗卫生、农业等领域的设备更新给予补助支持。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牵引和撬动作用,对制造业企业、城市更新和建筑市政、交通等领域设备更新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统筹省商务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绿色节能家电等以旧换新。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范围。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推动党政机关、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机构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落实税收支持政策,持续优化纳税服务。鼓励市县与省联动,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负责)

(三)优化金融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综合运用融资担保、贴息、风险补偿等金融工具和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信贷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鼓励融资租赁参与教育、卫生健康等重点领域设备更新。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大宗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金融支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简化办理流程,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江苏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负责)

(四)加强要素保障和创新支撑。加大用地、用能、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力度。强化创新支撑,聚焦高效节能产品设备生产制造、资源循环利用、高端装备再制造等,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积极培育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居、健康家居、新能源汽车、再生资源精深加工等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负责)

(五)加大宣传引导。持续开展“苏新消费”等各类促消费主题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选树一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推广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先进经验。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电商平台等渠道加大消费品安全使用、以旧换新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增强安全环保可持续的消费观。(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附件:2024年江苏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任务清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工作方案》

固废云获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力争到2025年底,本市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60%以上,小微企业收集平台服务覆盖率较2023年翻一番。全文如下: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按照《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和《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的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和《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有关要求,切实解决本市部分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短板问题,有效打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完善优化本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助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通过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优化完善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危险废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置,守牢环境安全底线。力争到2025年底,本市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60%以上,小微企业收集平台服务覆盖率较2023年翻一番。

二、收集体系

本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由持证类危险废物收集平台(以下简称持证收集平台)和区级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平台(以下简称区级小微平台)构成。

持证类收集平台由汽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平台(以下简称汽修平台)以及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平台(以下简称铅蓄电池平台)构成,并纳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

区级小微平台应以“按需实施、风险可控、责任明确、监管有力”为原则,由各区按实际需求统一布局,原则上每个郊区(浦东、宝山、闵行、嘉定、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以及保税区、临港新片区)不超过2个。

三、服务对象和范围

汽修平台服务对象为本市产生废矿物油、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的汽修行业企业,具体危险废物代码和废物描述见附件1。

铅蓄电池平台服务对象为本市产生废铅蓄电池的工业企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源等。

区级小微平台服务对象为所在行政区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在10吨(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四、建设要求

(一)基本要求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运营单位(以下简称收集单位)应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制定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具有与所收集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二)贮存要求

收集单位的贮存场所和设施应单独设立并专区专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各类危险废物应妥善分类贮存,并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签、贮存分区标志、设施标志等。其中持证收集平台的贮存面积合计不得小于100 m2;区级小微平台应位于产业园区或长期规划保留集中工业区块内且贮存面积合计不得小于450 m2。收集单位外收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最大贮存能力应满足30天经营规模要求。

(三)环评及排污许可制度

收集单位应严格执行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按要求规范管理运营,不得接收易爆性、感染性废物、剧毒化学品类废物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并符合消防、安全、职业卫生等管理要求。

(四)信息化要求

收集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通过上海市危险废物信息系统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并如实记录台账。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视频监控应确保监控画面清晰,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五)铅蓄电池平台建设和管理要求

铅蓄电池平台收集网点和集中贮存点的建设和管理要求详见附件2。

六、工作流程

(一)区级小微平台

1. 首次申请

区级小微平台的收集单位首次申请应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保税区、临港新片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以下同)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所在行政区基本情况、运营团队及组织构架、拟收集危险废物的数量及种类、运营管理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台帐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

(2)与申请报告内容相关的环评文件及其批复、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协议、合同等材料。

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材料完整且符合本工作方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并上报区政府(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同),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备案,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备案结果抄告市生态环境局。

2. 变更(重新申请)

区级小微平台的收集单位变更收集种类、数量的,应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重新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环评报告及审批意见;

(2) 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材料。

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经审查材料完整且符合本工作方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备案结果抄告市生态环境局。

3. 期满延续

区级小微平台备案有效期届满,收集单位有意继续从事收集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报告,以及上个备案有效期内的运营情况自评估报告(包括运营工作的总体概述和自我评价、监管落实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处置、管理台帐制度执行、自行监测、规范服务和收费、人员培训、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环境污染事故应对等情况)。

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收集单位提交的材料以及试点期间的收集情况开展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延续备案,每次延续期限不超过3年,并将延续备案结果抄告市生态环境局。对于上个备案有效期内实际收集规模不足备案核定规模10%的,缩减其收集规模或者取消其试点资格。

4. 注销

区级小微平台的收集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自愿终止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活动的,须在终止前30日内,按规定对闲置的场所和设施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置外收危险废物和次生废水和固体废物,并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备案注销申请,由区生态环境部门决定是否同意其注销申请,同时将备案注销结果抄告市生态环境局。

(二)持证收集平台

持证收集平台收集单位的首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注销申请流程和材料要求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许可有效期限与持证单位现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保持一致。其中,在汽修平台收集单位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时,市固化管理中心应开展技术审查,根据收集单位的贮存能力确定收集规模。

七、管理要求

持证类收集平台和区级小微平台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收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市固化管理中心。试点期间发生重大环境违法问题的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取消其危险废物收集资格。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区级小微平台纳入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并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收集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服务范围等信息。

市固化管理中心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对持证类收集平台的环境监管,指导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对区级小微平台收集活动加强检查并组织开展抽查,发现涉及违法违规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每年2月底前评估本市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工作开展情况,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市、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大对非法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八、过渡期管理

现有铅蓄电池、汽修行业收集试点单位以及小微收集平台(宝山、奉贤、临港新片区除外),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改造并执行新管理要求,对于逾期未完成的,自动取消试点资格。

本试点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试点期间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附件:1. 汽修平台废物名称、代码及描述明细表

2. 铅蓄电池平台建设和管理要求

附件1

汽修平台废物名称、代码及描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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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铅蓄电池平台建设和管理要求

一、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资质要求

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原则上各区收集单位不超过 2 家,其中单一品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原则上只能委托一家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以下两类单位可申请开展本市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工作:

1. 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经销商、代理商等;

2. 具有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并接受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委托的专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

(二)申请单位基本要求

1. 申请单位应承诺推行“以旧换新、销一收一”政策,使本品牌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要求;

2. 申请单位在市内应至少具备1个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以下简称集中贮存点)及10个以上收集网点,收集网点分布应科学合理,基本覆盖全市废铅蓄电池回收需求,集中贮存点及收集网点应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

3. 申请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配套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 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一年未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具体管理要求

(一)收集网点

申请单位可以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维修网点等设立收集网点,每日收集居民投交和其他铅蓄电池销售、维修网点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根据环境风险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管理: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I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Ⅱ类废铅蓄电池)。

1. 基本要求:收集网点应选择至少已稳定经营3年以上、自行持有或在试点期间能稳定运营的场地。废铅蓄电池贮存场地应为独立房间、与其他物品分开管理,面积不少于20m2;具有硬化地面及耐腐蚀包装容器,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废铅酸蓄电池应贮存在木质托盘上,同向有序堆放整齐,防止电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其他铅蓄电池销售、维修网点不得擅自接收非居民投交的废铅蓄电池,并应将居民投交的废铅蓄电池每日交由收集网点统一收集,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2. 运营管理要求:收集网点应当落实责任人和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试点单位收集网点应向上一级集中贮存点转移废铅蓄电池,不得转移至其他单位。

(二)集中贮存点

申请单位应设立集中贮存点,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在集中贮存点集中后,转移至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

1. 基本要求:申请单位设立的集中贮存点,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贮存设施面积不少于500 m2,最大贮存能力应满足30天收集规模要求;贮存设施应具有硬化地面、必要的防渗措施及耐腐蚀包装容器,具有废酸液应急收集处理措施;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应同向有序、归类整齐堆放,防止电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集中贮存点至少90天应进行一次废铅蓄电池集中清理,转运至合规的利用处置企业。

2. 管理要求:应保持废铅蓄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损坏废铅蓄电池;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妥善包装,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单独分区存放并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经营许可证申请

申请单位应通过“一网通办”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集中贮存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并提交申请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关办理流程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相应集中贮存点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郑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计划(2024—2027年)发布!

固废云获悉,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郑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计划(2024—2027年)》,把节能、减排、降耗作为设备和产品更新换代的重要方向,分行业分领域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广绿色节能设备,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等低碳环保产品,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计划(2024—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郑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计划(2024—202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4〕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供给端和消费端双向发力,塑造产业新动能,拓展消费新空间,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

遵循市场规律,鼓励企业适度让利、加强营销、优化供给,创新商业模式推动设备和产品更新换代。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好政策组合拳,推动惠企利民,激发最大乘数效应。

(二)坚持标准牵引、优胜劣汰

推动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领域标准落地实施,淘汰落后低效的设备和工艺。结合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全覆盖和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鼓励企业更新使用先进设备、绿色设备、智能装备。

(三)坚持减排降碳、绿色发展

把节能、减排、降耗作为设备和产品更新换代的重要方向,分行业分领域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广绿色节能设备,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等低碳环保产品,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四)坚持回收利用、循环再用

加快构建“社区回收点、街道中转站、县区分拣中心”三级回收网络,搭建“换新+回收”物流体系,拓展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完善资源再生利用体系,推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行业信息化、专业化、自动化发展。

到2027年,全市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和旅游、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30%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5%、80%;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8%,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3%,再生金属产能力争达到200万吨,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行动

1.加快重点行业技术改造。深入实施“一转带三化”行动,聚焦有色、化工、建材、电力、煤炭、机械、航空、轻纺、电子、汽车等重点行业,大力推动生产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开展绿色装备推广、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等专项行动,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加快淘汰超期使用的落后低效设备、高能耗高排放设备、具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加快推进工业企业低效失效污染防治设施排查整治和设备更新,加强工业企业环保绩效分级培育提升。力争到2025年底完成存量燃煤机组节能降耗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以下均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实施高端制造突破。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数字化服务商突破工业现场多维智能感知、基于人机协作的生产过程优化、装备与生产过程数字孪生、质量在线精密监测、生产过程精益管控、装备故障诊断与预测性维护、复杂环境动态生产计划与调度、生产全流程智能决策、供应链协同优化等生产共性技术,推动关键技术高端化发展。支持传统汽车、食品制造、服装家居、生物医药等产业,加快研发高端畅销产品,提升产品竞争力和技术附加值。积极引导装备制造、铝工业、耐材建材等产业向上下游拓展,实现传统产业高端化延链发展。推进电子信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抢滩高精尖技术,提升高能级群链,促进规模化倍增发展。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产业研究院作用,加大共性技术供给,扩大技术改造研发投入规模。实施制造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引导企业利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加快研发高端、智能、健康新产品,满足消费升级需求。(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智能制造提升。加快工业“智改数转”,强化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鼓励企业开展以“设备换芯、生产换线、机器换人”为核心的智能化改造,大力推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深度融合。围绕工业六大主导产业,开展“线上+线下”智能制造诊断,到2027年实现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全覆盖。鼓励企业紧扣关键工序智能化、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生产过程智能控制等环节,开展生产装备数字化升级和信息系统综合集成。支持企业通过精益生产管理、工艺过程控制优化、产线灵活配置设备协同作业,实现智能化生产作业和精细化生产管控,加快建设生产制造智能应用场景,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支持企业聚焦智能装备应用开展智能化改造,推动在加工、监测、仓储、配送等环节全面应用智能装备,实现生产数据贯通化、制造柔性化和管理智能化。(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产品供需对接。加大对我市新能源汽车、家电、矿山机械、智能设备等优势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龙头企业积极拓展外地市场,抢占更多市场份额。充分发挥我市巨大市场规模的优势,开展精准招商,吸引新能源、光伏组件、智能家电等领域知名企业到我市布局生产基地、销售中心和结算中心。组织开展落后设备更新换新、先进设备生产、废旧设备回收三方企业供需对接活动,发挥行业商会协会作用,搭建需求端和供给端对接交流平台,引导企业使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产品设备,进一步激发设备更新市场潜力。(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先进用能设备推广应用行动

5.加快推广能效达到先进水平和节能水平的用能设备,组织重点区域、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诊断,分行业分领域开展重点用能设备能效对标活动,聚焦锅炉、电机、电力变压器、换热器、制冷、照明、风机、水泵、空压机等主要用能设备,2024至2027年,力争每年实施节能降碳改造项目30个以上。到2027年,重点行业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退出、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能效标杆引领,工业新建(扩建)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和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用能设备。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推动重点用能设备上云上平台。积极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加快绿色设计平台、绿色关键工艺、绿色供应链三大领域建设,打造一批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示范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行动

7.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对投入使用时间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结合隐患排查或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更新,更新后须满足经济适用、安全耐久、运行平稳、绿色环保和通信畅通等要求。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适应老龄化需要,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属地管理、规范安全的原则,综合考虑居民意愿、住宅结构条件、使用功能、安全经济等因素,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不能对原结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加强新增设井道、疏散通道等相关构筑物的审批和验收,电梯加装前应落实好使用管理、安全维护等责任主体。鼓励采取平层入户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2024至2027年,每年完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200部以上。(市住房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进建筑施工设备更新和存量建筑节能改造。到2027年,全市建筑企业逐年分批次完成超过10年以上、高污染、低能效、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挖掘、起重、装载、混凝土搅拌、升降机、推土机等设备(车辆)的淘汰更新。2025年前,培育3家以上智能建造产业化基地、50家智能建造骨干企业、30项智能建造示范工程。加强对施工现场设备的检查管理,违反强制性更新标准的施工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使用鼓励性设施设备更新标准的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优评先。对超出设备使用寿命、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能效低、发生过重大事故、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的热泵机组、冷水机组、散热器、风机盘管、外门窗、幕墙、外墙(屋顶)保温、照明设备等进行强制性更新。鼓励更新购置空气源热泵机组、太阳能热水器等可再生能源供冷、供热及生活热水设备。(市城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动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以供气、供水、供热、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等为重点,对老旧市政基础设施及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推动普通公路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更新。针对超设计年限运行、材质落后、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建(构)筑物占压、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带病运行”的管道设施,结合城区老旧管网改造、城市更新等专项行动有序开展更新改造。对存在影响水质达标、老旧破损、国家明令淘汰、能耗高、运行效率低等问题的自来水厂及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设备,以及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满足工业锅炉节能水平或2级标准、烟气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进行更新改造。重点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优先改造为各类热泵机组。持续推动老旧环卫车辆、中转压缩设备、城市公厕、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垃圾分类设备更新改造。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排水防涝、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改造,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联网应用,提高视频监控点位覆盖率、在线率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水平。实施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更新迭代,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现代化建设。(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交通运输设备绿色转型行动

11.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绿色替代,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邮政快递、城市物流等领域的应用。到2025年,除应急车辆外,全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以及城市建成区的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环卫用车、网约出租车基本使用新能源汽车;重型载货车辆、工程车辆绿色替代率达到5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促进一般公务用车绿色更新,对全市使用8年以上且车辆状况较差的老旧一般公务用车(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批次实施更新淘汰,新购置车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和要求,积极采购新能源汽车。到2027年,累计更换公务用车(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650辆。(市机关事务中心、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农机装备更新行动

13.加大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耗能高、污染重、作业损失大、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淘汰,到2027年累计淘汰500台(套)以上。加快丘陵山区轻简型适用机具、畜牧水产设施农业机具、智能复式高端农机装备的推广应用,到2027年更新率达到40%以上。加快建设平战结合的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鼓励和引导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购置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割机、烘干设备等应急机具,到2027年新建或改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30个。实施“互联网+农机作业”,提升农机装备“耕、种、管、收”全程作业质量与作业效率。(市农委负责)

(六)实施教育文旅医疗设备更新行动

14.推动教育设备更新。推动有条件的市属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中小学(含中职学校)更新置换先进教学及科研技术设备、实训设备等,利用信息技术升级教学设施、科研设施和公共设施,促进学校物理空间与网络空间一体化建设,推广在线教育、远程教育和混合式教学等新型教学模式。支持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等实验仪器及有关考试设备更新。(市教育局负责)

15.推动文旅设备更新。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特种设备检测标准,推进等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度假区、文化馆、旅游演艺场所、博物馆、重点游乐园(场)等文化旅游场所运营设备设施更新。提升文旅产业发展能级,推进观光游览、游艺游乐、演艺、数字化智能化等文旅设备更新提升。推动人工智能、增强现实等技术场景应用,打造智慧旅游新体验。支持体育健身设施设备更新,助力全民健身运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动医疗设备更新。加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和信息化设施设备迭代升级,淘汰已达使用年限、功能不全、性能落后、影响安全的医用设备。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腔镜、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改善病房空间,增强电梯、消防等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补齐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市卫健委负责)

(七)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17.推动汽车以旧换新。每年组织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销、巡展活动,鼓励汽车企业推出以旧换新、购新能源车送充电桩等活动。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推动家电以旧换新。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给予换购绿色新家电的消费者一定优惠。鼓励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让利消费者。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引导商家积极开展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承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推动家装厨卫以旧换新。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方式,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实施厨卫换新惠民工程,开展智能家居产品换新消费活动。鼓励家居行业、重点企业开展以旧换新、旧房装修等促销活动,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在场地使用上给予支持。持续推进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实现愿改尽改。推动家装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虚拟现实技术、直播等方式,开展线上样板间展示、宣传等营销活动。(市商务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通过系统治理,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蓄电池以旧换新等工作,在加强安全监管同时更好满足群众生活需求。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销售商采取旧车折价回购并出售合规新车的方式,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非标电动自行车清理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等行为。到2027年,全面淘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住房以旧换新行动

21.按照“政府鼓励、职能部门监督、行业组织协调、专业机构参与、市场化运作、适当政策支持”的原则,稳步推进实施市住房保障局等六部门印发的《郑州市促进房产市场“卖旧买新、以旧换新”工作方案(试行)》文件,2024年全市计划完成二手住房“卖旧买新、以旧换新”10000套。开发建设全市房源信息共享和发布综合服务平台,筹集、发布市场待售的二手住房房源和用于换房群众选购的商品住房房源。郑州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二手住房,促成群众通过“卖旧买新、以旧换新”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先行在金水区、郑东新区等区域进行试点,试点期间完成二手住房“卖旧买新、以旧换新”500套,逐步在全市全面实施,全年计划完成5000套。政府政策鼓励,群众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卖旧买新、以旧换新”,全年计划完成5000套。(市住房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构建资源回收及流通交易网络行动

22.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推动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建立健全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一体化的废旧物资回收体系。优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鼓励回收企业提供上门取车、线上回收、免费拖车等服务。完善公共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废旧产品设备回收渠道,推动行政事业单位报废物资统一回收。加快“换新+回收”物流体系和新模式发展,支持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建设逆向物流体系或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上门回收废旧消费品。支持回收企业推动回收服务进街道、进社区,鼓励通过“线上预约、线下回收”等方式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在不具备条件设置固定回收网点的区域推广“以车代库”等回收模式。推进废旧物资分拣中心建设,提升分拣中心绿色化、现代化水平。支持废旧产品设备线上交易平台发展。(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市机关事务中心、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将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纳入我市商业网点规划,通过改造升级现有二手商品交易市场,规范二手商品的现代化交易,打造我市旧货市场品牌。大力发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推动二手电子产品交易规范化,防范泄露及恶意恢复用户信息。支持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等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开展二手产品鉴定、翻新维修和销售业务。(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发展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资源再生利用链条建设行动

24.加快发展再制造产业。鼓励对具备条件的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机床、文化办公设施等传统设备再制造,探索在风电光伏、盾构等新兴领域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业务。再制造产品设备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应不低于原型新品。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技术工艺,提升再制造加工水平。加快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研发,有序推进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支持具备条件的园区建设集中规范的再制造基地,推动再制造产业集群发展。(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推动废旧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巩固和壮大登封市静脉产业园,完善区域资源优化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支持荥阳市、巩义市静脉产业园建设。发挥巩义市、登封市铝精深加工业的发展优势,形成废铝回收、分拣、拆解、冶炼、精深加工全产业链发展。以郑州经开区、中牟县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汽车及零部件)为重点,推动报废汽车和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集聚发展;以郑州高新区格力绿色再生资源产业园为重点,推动废弃电器电子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各产业园区根据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发展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完善我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推进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央地、省市、政企、上下游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领域深化市场需求预测,细化工作举措,加强跟踪分析,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推动各项任务落实。把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纳入全市综合考评体系,依据年度任务,制定绩效考核目标,实施绩效考核。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机关事务中心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标准引领

以标准提升牵引我市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以标准创新促进我市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进一步落实及推广应用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健康、循环利用等国家标准。加快标准更新迭代,引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引导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对标国际先进标准,提升重点领域产品技术标准,围绕全市重点优势产业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培育指导我市消费品领域优势企业积极争取获评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围绕绿色交通、绿色旅游、绿色施工、新能源、回收利用、生态治理及资源利用等领域制定高质量地方标准。(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财税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国人民银行低息贷款等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循环利用、标准提升项目。落实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联动支持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机制,通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以旧换新;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相关资金等,支持家电等领域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持续实施老旧营运车更新补贴政策,支持柴油货车等更新。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电池更新。用好用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积极开展绿色家电、智能家居产品以旧换新促销活动,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落实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数字化智能化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及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住房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金融支持

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作用,强化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鼓励各级投融资公司积极担保承接设备更新项目,撬动社会力量参与设备更新。合理增加绿色消费信贷,加大对农业机械更新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要素保障

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将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各地优先工业用地保障范围,开辟节能审查、环境评价绿色通道。对不新增土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统筹区域内社会源废弃物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完善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在用地规划中划定一定比例专门用于保障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创新支撑

加大技术创新平台培育力度,探索多方式引导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聚焦长期困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产业基础、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科技攻关。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和创新产品迭代等机制,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茂名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发布

固废云获悉,茂名市人民政府发布《茂名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出炉,方案要求,到2027年,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初步建立,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5万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超12万辆,废弃电子电器年回收拆解处理量达150万台(套),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全文如下: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茂名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

茂名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广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助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谋划、协同推进,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创新驱动、提质增效,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全面加强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加快构建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厚植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根基,奋力推动茂名在市域发展、县域振兴中走在粤东粤西粤北前列。

二、主要目标

到2027年,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初步建立,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5万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超12万辆,废弃电子电器年回收拆解处理量达150万台(套),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到2030年,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全面建立,各类废弃物资源价值得到充分挖掘,再生材料在原材料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质量显著提高,废弃物循环利用水平总体提升。

三、强化精准发力,推动精细管理和有效回收

(一)加强工业废弃物精细管理。压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符合地区实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信息化管理,及时掌握其产生、贮存、去向等,提升管理效率。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填埋处置。全面摸排历史遗留固体废弃物堆存场所,逐步消除存量废弃物。分步分类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排查整治行动,实行分步分类整改,督促产废单位规范收集、贮存和加强资源化利用。完善工业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完善农业废弃物收集体系。继续深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提升规模化水平,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提高整体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能力。指导养殖场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管理,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因地制宜开展秸秆还田、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等利用模式研究和推广,推动县域土壤改良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全面提升秸秆综合利用率。加强农膜、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等废旧农用物资回收,积极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支持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加快老旧农机报废更新,积极推进农业机械更新换代,加强渔网渔具等废旧农用物资回收。(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社会源废弃物分类回收。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鼓励有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积极融入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大力拓展业务渠道,把废旧物资回收、分拣、打包网点等设施建设作为城乡重要的基础设施来抓,与水、电、气、热、路、网、绿等基础设施同步谋划、同步建设,提升废旧物资回收环节预处理能力。基本建成“点、站、中心”三级回收网络体系。回收主体更加专业化、多元化、市场化,发展“互联网+回收”“换新+回收”“互联网+循环利用”等新模式,提供上门回收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回收企业大力发展回收网点,逐步将回收网点向乡镇一级延伸,完善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回收网络。到2030年,累计建成规范回收网点1000个、中转站13个、综合分拣中心4个,城区回收网点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回收网点覆盖率达到70%。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回收利用,加快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破损管网等改造修复。鼓励公共机构在废旧物资分类回收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发挥供销社系统城乡网络优势,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分拣处理中心。鼓励相关平台型企业积极参与回收体系建设。招引一批龙头企业,提升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城管执法局、投资促进中心、供销社、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注重能力建设,着力提高资源化再利用水平

(四)强化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畅通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利用消纳渠道。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加强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坚持农用优先、就地就近,以秸秆集约化、产业化、高值化为重点,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探索推进秸秆清洁能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秸秆生物质能供气供热供电。拓宽秸秆原料化利用途径,延伸农业产业链。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监管,强化部门协同监管,规范资质企业经营行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城管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再生资源高效利用。支持以产业链为纽带,集中布局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推进废旧动力电池、废塑料、废旧金属、废气废液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集群建设,鼓励产业链合理延伸,支持现有企业和项目绿色化、机械化、智能化提质改造。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系统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积极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技术装备研发,支持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引导二手商品流通交易便利化、规范化。落实国家二手车有关政策,引导支持企业积极探索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发挥行业领导优势,发展集展示交易、维修整备、检测认证、报关出口、仓储物流、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二手车全链条型企业。引导二手商品流通行业规范化发展,强化政企沟通协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展“互联网+二手”模式。落实二手商品交易企业交易平板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时信息清除方法相关标准,保障旧货交易时出售者信息安全。(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利用省级绿色循环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新能源汽车退役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项目发展。支持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提标升级,引导申报国家规范条件企业。鼓励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加快建立再制造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在履行告知消费者义务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在售后服务体系中应用再制造产品。(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八)推进废弃物能源化利用。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厨余垃圾能源化、资源化利用水平。持续加快推进规模化厨余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高州市厨余垃圾处理项目2024年内建成投运。厨余垃圾分类收运率不断提升,到2025年茂南区和电白区厨余垃圾分类收运率达20%。鼓励各地综合考虑地方实际情况,加快完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补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到2025年,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理能力覆盖全市城区厨余垃圾处理需求。因地制宜推进农林生物质能源化开发利用,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利用。加快推进信宜市循环经济环保项目建设。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和安全标准,且技术可行、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循环经济环保项目设施协同处置部分固体废弃物。(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城管执法局、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发展资源循环型生产模式。推进企业内、园区内、产业间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工业余压余热和废气废液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鼓励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原料替代、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工艺改造等措施,促进工业企业从源头减量。深入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积极推进零碳园区建设,常态化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标工作。推进种养循环,引导畜禽养殖场利用自有田地、流转土地,或对接周边种植户建立粪肥供应关系,实现粪污就地就近消纳、生态循环利用。努力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坚持分类施策,加强重点废弃物循环利用

(十)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强化动力电池制造、回收、利用等全过程流向管理,完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充分利用省市招商引资、技术改造、绿色发展等支持政策,加快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发展。抓好马店河新型储能产业园建设,重点引进一批在核心关键技术、品牌市场占有率、群链带动力、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的龙头企业和优质项目,推动产业聚链成群。定期开展清理废旧动力电池“作坊式回收”联合专项检查行动,引导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发展,推动企业向园区集聚。(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十一)加强低值可回收物循环利用。推动完善低值可回收物目录。支持各地将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资源利用企业或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积极承接相关服务。鼓励各地探索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低值可回收物再生利用补贴政策。(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新型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建立健全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探索建立风电、光伏设备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风电、光伏设备生产制造、发电、运营、回收、利用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畅通回收和循环利用渠道。推进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加强新型电器电子废弃物管理,严格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等环境管理配套政策。(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突出龙头带动,引导产业集聚化规范化发展

(十三)推动产业集聚化园区化发展。抓紧推动产业有序转移和对口帮扶协作发展机遇,聚焦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需求,加强对绿色石化、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下游废弃物处理和回收利用项目的招引,完善产业链布局。加快推动信宜环保特色产业建设,引导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项目向产业园区集聚,逐步形成以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和处置产业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产业集群。引导现有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或园区利用现有场地资源,构建废弃物精细化回收、精细化分拣、高水平循环利用产业链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投资促进中心配合)

(十四)加快培育行业骨干企业。围绕循环利用全产业链,加强对资源循环利用相关项目的引进,加快培育一批技术装备先进、管理运营规范、创新能力突出、规模效益良好、引领带动力强的行业骨干企业。推动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再制造、二手商品经销等企业升规纳统,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在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中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引导行业规范化发展。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企业规范管理,确保拆解过程环境可控。全面推进危险废物信息环境监管,实现全过程可控和信息化追溯,依法查处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各职能部门依职责依法打击再生资源回收、二手商品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处置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行业的环境监管,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源头管控和规范处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政策机制,推进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

(十六)完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按照上级财政要求,加强中央、省和地方资金统筹协同,发挥财政资金引领带动作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上级资金支持我市废弃物循环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用好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严格落实国家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二手车销售等税收优惠政策,用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政策。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有序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落实中央、省的相关优惠政策,及时了解掌握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做好分析研判。梳理中央、省的促进绿色发展、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税费优惠政策,做好政策汇编及宣传解读。(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茂名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用地保障机制。对于符合规划且属于重点支持的废弃物处理设施项目,实施绿色通道审批,简化规划许可等环节,缩短项目落地周期。(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十八)完善路权政策机制。研究制定废弃物回收运输车辆的通行管理制度,根据车辆类型划定车辆行驶的路段、区域和时间段,并在相应道路安装设置明显的指示指引标志,针对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周边道路实际情况,合理布局规划,划定废弃物回收车辆专用临停车位。收集统计相关车辆的数量和类型,实施统一登记管理,实行一车一档,定期组织开展对企业负责人和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废弃物回收和运输车辆开展定期检验,确保车辆性能安全上路行驶,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市公安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在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布局资源(废弃物)循环利用领域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类项目,鼓励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协同攻关。推动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新型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研发纳入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加强废玻璃等低值废弃物资源高值化利用关键技术研发。(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各项政策举措、重点任务落地见效。市发展改革局要强化统筹协调和进展评估。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附件: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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