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 2024年5月

2024“全国低碳日” 工业绿色低碳转型扎实推进

时间:2024-05-17 来源:人民网

2024“全国低碳日” 工业绿色低碳转型扎实推进

5月15日,我国迎来了以“绿色低碳,美丽中国”为主题的第十二个“全国低碳日”。此前,5月13日,以“绿色转型,节能攻坚”为主题的202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也正式开启。

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近年来,“绿色低碳”“节能降碳”已经成为我国高质量发展的热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扎实推进节能降碳,传统产业加速低碳转型,绿色环保产业不断发展壮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数据显示,初步测算,扣除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后,“十四五”前3年,全国能耗强度累计降低约7.3%,节约化石能源消耗约3.4亿吨标准煤、少排放二氧化碳约9亿吨。今年一季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0.1%。

国务院此前印发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明确,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节能改造和污染物深度治理。到2025年,通过实施节能降碳行动,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等重点行业产能和数据中心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30%。

在建材行业,在贵州,遵义赛德水泥有限公司建设了一条日产4500吨熟料的高效、绿色、环保新型智能化水泥生产线及9兆瓦余热发电系统,水泥年产能达220万吨,并配套建设500万吨精品砂石骨料及200万立方米优质商砼生产线,提供“一站式”基础建材供应解决方案,还对收尘器收集的粉尘、水处理的污泥进行回收,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线,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100%。目前,该公司吨熟料标准煤耗低于90千克,整体能耗节约30%以上,熟料成本同比下降18%,水泥成本同比下降11%,标准煤耗同比下降7%。在四川,耀华(宜宾)玻璃有限公司通过优化余热发电工艺,日均发电量提升至9.7万千瓦时;利用峰段时间设备检修,谷段满负荷排产,错峰生产,一季度电费节约近60万元;改进技术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加强窑炉保温,综合能耗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除了建材行业外,钢铁行业实施“极致能效”工程,有色行业着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石化化工行业加快发展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四五”以来,通过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广泛应用节能技术、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加强清洁能源原燃料替代等方式,我国重点工业行业走上了绿色发展之路,能效大幅提升。

5月1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明确,到2024年底,各地区建立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完成60%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摸清重点用能单位及其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

多地已明确具体的任务目标。江苏要在能源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等领域规划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湖北将实施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等10大绿色转型工程,打造城市矿产等10条循环经济产业链,实现经济发展“含绿量”“含金量”同步提升。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赵辰昕表示,节能降碳是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重要抓手。要分领域分行业实施节能降碳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建筑、钢铁、炼油、合成氨、电解铝、水泥、数据中心等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推动煤电低碳化改造和建设。深入开展能效诊断,以提高能耗、排放、技术等标准为牵引,加快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

2024成都国际环保博览会在成都开幕

时间:2024-05-18  来源:中国环境

2024成都国际环保博览会在成都开幕

近日,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指导,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意大利展览集团成都华意中联展览有限公司主办的2024成都国际环保博览会在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开幕。

据了解,本届博览会旨在引领西部生态发展和能源转型,搭建代表绿色科技全领域的创新平台。展出面积约25,000平方米,共计292家展商及联合展商参展,集中展示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固废处理及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等绿色低碳领域的技术、装备和解决方案。

国际对话共谋合作交流

意大利住重庆总领馆总领事施启帆表示,中国西部地区是一个增长迅速、发展潜力巨大的市场,尤其是在环保行业。成都国际环保博览会为讨论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提供了平台。这也是中国西部最大的绿色技术贸易展览会,必将为意大利与中国西部地区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做出巨大贡献。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赵乐晨说,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重点从污染防治攻坚、守牢生态红线、服务绿色发展三个方面着手,厚植发展绿色底色,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他希望,广大环保企业要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需求,聚焦细分领域核心技术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形成一批能够解决当前现实市场需求的创新成果,为建设美丽四川先行区和筑牢中国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作出贡献!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常务副会长邵志军表示,自2019年起,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携手意大利展览集团成都华意中联展览有限公司(中意合资)成功举办了3届“成都国际环保博览会”。为国内外环保企业提供了国际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的展示交流平台,已经成为我国西部最具影响力的环保专业展会之一,对推进我省环保产业壮大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了解,博览会期间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ITA)组织11家意大利环保企业,亮相本届博览会意大利国家馆,同期还举办“意大利环保技术企业路演”“中意环保技术对接会”等系列活动,分享意大利在废水处理、废物管理、循环经济和环境检测等领域的技术。

专题会议助力绿色发展

当前,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传统产业都面临被重新定义,环保产业一定要面临这样的变革。

博览会期间,主办方设置“2024生态环境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以“为新质生产力注入绿色新动能,构建高水平环保产业支撑”为主题,分别邀请北京大学环境学院E20联合研究院院长傅涛、中国欧盟商会全国副主席西南分会主席马晓利,做了题为“用人工智能赋能环境产业新质生产力”“气候变化全球挑战:发挥中欧协同效应”的主旨演讲。

傅涛表示,人工智能就是新质生产力,正在改变所有的产业模式,智能进阶是现代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必然选择。实现价值延伸,用稳定性,标准化主动引导下游,努力做有责任有担当的产业上游。坚持创新实现升维倍增,通过精分领域利智能融合,提升价值维度,实现价值倍增。同时,也要在奇点强化上发力,用标准化和智能化两翼固化产品代差,拉开基础环境服务的质量改善。创新突破维度,通过工艺技术、成套装备与人工智能结合形成智能机组,实现产业领跑。

博览会期间举办11场论坛会议,来自机构、学术界和工业界的权威演讲嘉宾聚焦时下环保行业热点,围绕人工智能赋能、水务发展、低碳技术、氢能、新污染物监测、大气污染防治、有机固废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等时下行业热点,展开专题交流,共谋绿色发展。此外,还举办了近百场环保技术对接会,助力绿色技术交流,探讨未来发展。

浙江高标准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

浙江高标准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

时间:2024-04-24  来源:中国环境报

率先将“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写入地方性法规,首个开展“无废城市”数字化改革试点,所有设区市入列国家“十四五”“无废城市”百城建设名单……近年来,浙江统筹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全面深化美丽浙江建设。

机制引领,“无废”建设亮点纷呈

近年来,浙江建立贯通上下的组织架构和推进机制,推动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绿色发展。

在强化推进机制方面,浙江构建省市县三级“会商、调度、督导、帮扶、宣贯和评估”体系,将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纳入美丽浙江建设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每季度发布“无废指数”,综合评价设区市“无废城市”建设水平和成效,将其纳入设区市重大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清单,有力推动各地各部门对标对表、精准发力,实现补短板、提质效。

在健全政策标准方面,浙江相继印发《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2—2025年)》等配套文件,从多个层面强化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的制度支撑。各地结合实际,发布危废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方案,宁波、嘉兴、绍兴出台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实施细则,指导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

浙江从加大要素保障与深化执法联动两方面发力。以加大要素保障为例,在全省层面,省财政安排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6.97亿元,统筹用于支持“无废城市”建设、污染物减排等工作,专门设立“生活垃圾智能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及示范”等科研攻关。

在机制引领下,各地“无废城市”建设亮点纷呈:杭州、宁波、金华涌现出“鲸鱼”等多种生活垃圾及再生资源回收模式;金华永康“秸秆换肥”打通“政农企”三方利益链;台州天台构建VOCs治理“绿岛”模式……

源头把控,让“错位资源”有价值

走进绍兴市循环生态产业园,一辆辆垃圾运输车正有序驶入卸料大厅。这些垃圾将在产业园内完成发酵、焚烧、再生的循环过程。垃圾焚烧后锅炉产生的蒸汽用于发电供热,剩下的炉渣作为建筑原料。通过净化系统,高温烟气实现达标排放。

“源头‘减肥瘦身’,是解决固体废物问题的根本出路,而工厂企业是产废‘主力军’。”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土固处负责人表示,浙江协同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及无废工厂、无废园区创建,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数据显示,2023年,浙江新增国家绿色工厂97家、绿色工业园区6个、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31家。

不止工厂企业“瘦身变绿”,浙江还多举措推进源头减量,如持续推进“肥药两制”改革,强化垃圾源头治理,启动首个外卖塑料“零废弃”试点推动循环利用等。一系列探索结硕果:化肥农药用量实现“9连降”,建立全生物降解地膜应用试验示范点29个,创建省级高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3553个、片区196个。

在收运方面,浙江聚焦小微产废单位,建成危险废物小微收运平台116个,覆盖小微产废单位约7.8万家,实现县级全覆盖,年转运危险废物超11.5万吨。

为了实现利用最大化,浙江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规范化管理,全省布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65家,共有回收网点81个;推进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全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行政村19741个,全部建立农药、农膜“旧瓶换钱”“旧膜换新”回收模式,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率和废旧农膜回收率稳定在9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6%以上……

数字赋能,智慧监管提升实效

近年来,浙江围绕多跨协同、数字赋能,持续迭代固体废物全过程闭环管控、风险精准定位等功能模块,完成省市县三级“无废城市”整体智治数字化应用建设。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智能审批是智慧场景之一。浙江聚焦破解高质量发展堵点难点问题,探索开展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智能审批,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如今,企业通过登录浙江省固废信息化系统跨省转移模块,即可查看跨省转移所需的材料清单,按照规范填报相应材料后,系统根据跨省转移16个维度智能研判规则,给予建议辅助决策。同时通过“电子签章”、智能推送商请函、自动生成批复意见等功能,实现跨省转移业务全过程网办,企业不出门就能完成审批手续,办理时效从最快十个工作日转变为随报(接)随办。

让应用场景日益丰富,各地也不断提升数字赋能实效。杭州开发“无废亚运”场景,实现“无废赛事”固废管理、风险排查等一屏统揽;宁波市镇海区完成全省首个区县级“无废指数”及减污降碳绩效测评体系场景模型搭建和软件开发工作,实现数字化展示及工作任务下发填报功能;湖州市“铅蛋”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综合服务应用新增风险预警与预警处置模块,强化三色管理方式及数据统计功能,累计预警1.17万余次。

宁波市鄞州区推动“无废城市细胞”建设

宁波市鄞州区推动“无废城市细胞”建设

时间:2024-05-06  来源:中国环境报

“无废城市细胞”是建设“无废城市”的重要载体。2023年,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共建成“无废城市细胞”59个,涉及15个细胞类型,超额完成省、市两级下达的任务。

截至目前,鄞州区累计创成181个“无废城市细胞”,涵盖家庭、社区、乡村、工地、学校、商圈等17个细胞类型。

推动“无废城市细胞”建设规范化发展

鄞州区为积极营造“无废城市”共建共享氛围,深入推进全区“无废城市细胞”建设,印发《鄞州区2023年度“无废城市细胞”建设指南》,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专班,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以省、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部署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为基本目标,不断推动“无废城市细胞”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为强化部门工作报送机制,鄞州区召开全区“无废城市”建设专班联络员会议,及时通报全区“无废城市细胞”建设任务分解情况,扎实推进“无废城市细胞”建设工作。

为创建单位提供“保姆式”的全方位服务

为激发各行各业创建无废城市细胞的积极性,2023年以来,鄞州区创新推出“集中培训+现场帮扶+申报指导”模式,为创建单位提供“保姆式”的全方位服务。

在生活垃圾分类中,鄞州区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积极打造“1+3+N”三级党群管理体系,耐心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共建“无废城市细胞”。

今年,鄞州区将持续加大“无废城市细胞”建设力度,联合街道社区、学校等,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以点带面,将“无废城市”建设的触角延伸至社会的每个角落。

扩大“无废城市细胞”触角延伸范围

近几年,鄞州区深入普及“无废”理念,扩大“无废城市细胞”触角延伸范围。

在“无废社区”华严社区,居民们可以加入“绿主妇”公益团队,参与废弃物变废为宝等绿色环保活动;在湾底村,村民们可以通过参观宁波市首个“碳中和”智能分类屋、厨余垃圾转化站等,了解“无废乡村”建设与“零碳”发展的美丽碰撞。

此外,“无废小学”甲南小学开展垃圾分类“小甲虫在行动”等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区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博威集团成立“博威无废企业集团”组织管理机构,负责谋划、统筹、督促总公司、分(子)公司建设“无废工厂”。

下一步,鄞州区将持续开展“无废城市细胞”创建,发挥优秀“无废城市细胞”的示范效应,在实践中形成长效机制,让“无废”理念厚植于心,推动鄞州“无废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

北京市关于组织开展“无废园区”“无废企业”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固废云获悉,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无废园区”“无废企业”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为引导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推行无废生产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工业固废源头减量和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现组织开展“无废园区”“无废企业”典型案例征集工作。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无废园区”“无废企业”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引导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推行无废生产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工业固废源头减量和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现组织开展“无废园区”“无废企业”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一)无废园区:成立3年以上、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园区产业规划合理,生产工艺及装备水平先进,工业固废产生强度低,综合利用水平较高,固体废物管理机制健全,利用处置设施完备,已形成具有示范意义且可推广的典型模式。

(二)无废企业:成立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且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信用记录良好,工艺技术先进,单位产品主要原料消耗水平低,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高,在固废减量产生、循环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方面已形成具有示范意义且可推广的典型模式。

二、基本要求

(一)无废园区

申报单位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园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90%,或近三年综合利用率累计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

2.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近三年累计降幅≥10%。

3.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

4.列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全部通过审核验收。

5.信息化管理手段完善,园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详实准确。

(二)无废企业

申报单位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或近三年综合利用率累计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

2.单位产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显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近三年累计降幅≥10%。

3.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4.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建有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平台(系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详实准确,能够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三、申报流程

请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开展“无废园区”“无废企业”典型案例申报工作。鼓励针对产生量大、利用难度高的固体废物报送案例,推动解决制约行业发展共性问题。请各单位于2024年3月29日前,将推荐案例书面材料一式3份报送至北京市运河东大街留庄路3号院。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jnc@jxj.beijing.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典型案例申报书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21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深入推进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专项整治,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应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环土〔2024〕51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以下简称《通知》)《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情况,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就2024年及2025年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局(含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同)要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压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和《通知》的工作部署,采取“区级检查、市级评估”方式,开展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

(一)分级分类开展评估

1. 区级检查。各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要点》(由国家确定,以下简称《检查要点》)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对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危废重点单位)、危险废物其他产废单位(含医疗机构、学校及科研院所、实验室、机动车维修等非工业源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单位进行检查。其中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以及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单位,全部检查;危废重点单位及其他产废单位抽查总数重点区不少于120家;非重点区不少于80家,如数量不足80家则全部检查。

2. 市级检查。市环境执法总队按照《检查要点》通过国家固废系统的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对市管产废单位进行检查,评估数量不少于20家,其中危废重点单位评估数量不少于10家。市固化管理中心按照《检查要点》通过国家固废系统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铅酸蓄电池试点转运单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单位进行检查。

3. 市级抽查。市环境执法总队结合固废专项执法工作开展抽查工作,其中抽查金山、奉贤、松江、浦东、青浦、嘉定、闵行、宝山、崇明、保税区、临港新片区等重点区每区不少于8家;其他非重点区每区不少于4家,抽查的危废重点单位不少于总抽查数量50%。市固化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全面抽查。

4. 市级评估。市环境执法总队会同市固化管理中心抽取若干区对已开展评估的企业开展“回头看”检查,评估该区规范化管理现场检查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每年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评估各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环境管理情况,并对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环境管理情况进行自评。

(二)完善指标体系,拓展评估范围

市、区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部门要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各区应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的覆盖度,原则上2年内对辖区全部危废重点单位开展评估,对辖区内50%简化单位兼顾登记管理单位开展评估。连续3年规范化评估达标的产废单位酌情减免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前3年度规范化评估评估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副产物排查中涉及产生副产物的、废弃危化品等危险废物治理工作中存在隐患的、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管理薄弱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本年度继续纳入检查范围。

(三)严守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各区生态环境局于每年4、6、8月5日前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阶段性进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抄送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评估指标》进行自评打分(其中,黄浦、静安、徐汇、虹口、杨浦、长宁、普陀等非重点区域按照附表1-1进行自评打分;宝山、嘉定、青浦、闵行、松江、奉贤、金山、浦东、崇明、保税区和临港新片区等重点区域按照附表1-2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附件2),并将上述两项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抄送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

(四)加强指导帮扶,提升评估效能

以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为抓手,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建立指导帮扶机制,充分发挥专委会的专业特长,强化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技术帮扶,指导帮扶企业整治规范化评估发现的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市固化管理中心通过固废信息系统建立规范化评估的“一企一档”,记录评估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

二、深入推进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专项整治

依据《整治方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行为,结合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开展全市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

(一)整治范围

本市范围内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单位)。

(二)整治要求

1. 建立整治单位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和市固化管理中心结合本市固废系统现有数据,对国家固废系统的规范化评估子系统生成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企业有关信息进行核对,建立本市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单位清单。

2. 按要求推进专项整治。根据《整治方案》要求,市环境执法总队和市固化管理中心将纳入专项整治范围的相关单位作为2024年规范化评估重点,通过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及“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APP”同步开展专项整治和规范化评估工作,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并督促相关企业及时整改。其中,市环境执法总队对本市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开展检查,市固化管理中心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单位)开展检查。

(三)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4年3月开始到2024年11月结束,具体安排与2024年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进度一致。2024年10月31日前,市环境执法总队及市固化管理中心将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总结报到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三、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指导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履行信息化相关制度要求,同时注重提供信息化便利服务,推动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一)按时做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本市危废重点单位、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通过本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固废系统)在每年3 月31 日前完成当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其中企业新注册后首次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企业创建危险废物电子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或办理当年度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的,应在转移前或办理前完成当年度本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但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应当以每个生产经营场所为单位,分别制定并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二)分类做好危险废物月报季报年报

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危废重点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月度和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申报,简化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申报,登记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申报。各企业应通过市固废系统及时核实和确认相应的月报季报年报,并上报至国家固废信息系统。

涉及月报季报年报有关数据调整的,如尚未上报至国家固废信息系统,由企业自主调整相应台账条目数据;对已上报至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分别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市固化管理中心提交相应数据调整的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由其复核后退回企业重新修改并上报。

(三)实行电子标签,规范源头管理

全面统一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2024年1月1日起,危废重点监管单位应通过本市固废系统生成并领取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按国家关于制定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的要求,建立与本市固废系统实时对接的电子管理台账。

鼓励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用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信息化措施。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许可证单位、小微收集平台等)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供延伸服务,协助其生成并领取电子标签、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等。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市固废系统相关数据治理,指导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自查自纠,按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有关情况;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分类原则,通过本市固废系统审核确认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简化管理单位、登记管理单位。

(四)运行电子联单,规范转移跟踪

按照国家信息化要求,推进危险废物转移轨迹与国家固废统实时对接,市固化管理中心做好转移轨迹与系统对接的技术支持。转移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具有电子标签的,应与电子转移联单关联。鼓励持证单位在自有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设备。

(五)推行电子证照,规范末端管理

危废经营单位应按国家关于制定危险废物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的要求,建立与本市固废系统实时对接的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应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等加强信息化管理。危废经营单位应在危险废物相关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并接入本市固废系统。

四、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应用

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应将规范化评估结果与生态环境领域试点示范、监督执法、行政许可等统筹衔接,促进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提高规范化环境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一)严格监督管理,推动问题整改

建立问题清单,动态跟踪规范化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将评估中和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相衔接,涉嫌安全隐患线索及时移交应急管理等部门。针对危废经营单位规范化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我局将依法采取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措施。

(二)强化示范引领,营造良好氛围

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各类新闻媒介广泛宣传规范化评估经验做法,提升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守法意识和能力。鼓励将规范化评估工作情况依法纳入相关单位和人员表彰、奖励范围。认真开展规范化评估工作情况总结和报送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评估工作质量。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第八批大气治理、第六批污水治理、第六批环境监测仪器、第五批固废处理装备等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推荐工作。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含青岛):

为贯彻落实《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加强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安排,现组织开展第八批大气治理、第六批污水治理、第六批环境监测仪器、第五批固废处理装备等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推荐工作

(一)推荐要求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近三年无以下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III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等。

企业符合对应领域《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要求。

(二)推荐程序

符合相关规范条件的企业可自愿提出申请,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行业规范管理—环保行业材料报送管理”线上提交规范条件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辖区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核实,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1),通过平台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加强动态管理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对已公告企业的动态管理,组织本辖区已公告企业(附件2)通过平台(事中事后监管—环保装备规范条件企业年报)线上填报年度信息采集表,并对企业是否继续符合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规范报送格式

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4月22日前将新申报企业和已公告企业的推荐审核意见、推荐汇总表、已公告企业年度信息采集表、新申报企业申请材料等纸质版材料(一式一份)通过EMS寄送至我厅,所有纸质材料电子版(盖章扫描pdf版和相关表格word或excel版),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及电话:陈雪宋子妍,0531-51782680 / 51782677

电子邮箱:sgxtls@shandong.cn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绿色发展推进处

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规范行业秩序,引导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的大气治理装备是指用于工业领域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处理等大气治理所使用的专用装备、零部件及材料药剂等。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涵盖大气治理装备制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使用权。

(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四)企业应具备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工程施工(零部件及材料药剂企业除外)、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能力。

(五)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公众形象和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等事故,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利润率不低于6.5%。

二、技术创新能力

(七)企业应具有独立研发和创新能力,建有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

(八)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8%。

(九)企业连续两年用于研发投入的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

(十)企业近三年获得大气治理领域的授权专利不少于10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

三、产品要求

(十一)企业应具备产品制造所需的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具备对产品性能、可靠性等准确检测的能力,具备检验外协加工和采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

(十二)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通过备案的企业标准。生产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的产品应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

(十三)企业研发生产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

(十四)企业应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系列标准,结合企业经营生产和产品使用要求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十五)企业生产场所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规章制度,配备劳动保护、工业卫生设施。

五、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十六)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节能减排措施。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粉尘、噪声等处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七)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均不造成危害、不产生二次污染。

(十八)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人员培训

(十九)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等方面的培训。

七、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

(二十)企业应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八、监督管理

(二十一)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发布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

3.申请企业需编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

4.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审核等,公示、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十二)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告的本地区企业进行督查,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拟撤销企业公告前,将告知相关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撤销公告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告。

列入公告的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对变更后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公告变更其相关信息。

列入公告的企业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公告企业须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年度信息采集表(格式见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bc@miit.gov.cn,纸质版1份,需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九、附则

(二十三)本规范条件涉及的国家标准如遇修订,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二十五)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7〕250号),引导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高质量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的污水治理企业包括污水治理装备企业和污水治理工程企业。污水治理装备企业指生产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以及水体修复等领域的专用装备、零部件及材料药剂的企业(以下简称装备企业)。污水治理工程企业指依靠自有技术,通过外协、外购设备及材料药剂组装形成成套装备实现污水治理效果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企业)。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从事污水治理装备生产制造或污水治理工程。

(二)企业应具备研发、设计、安装调试等能力及相关资质。装备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并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三)企业生产制造或工程施工中应用的工艺、设备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四)企业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应能够出具近三年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期限提供相关材料,下同)。

(五)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公众形象和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等事故,无恶意低价竞标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企业近三年利润率平均值不低于6%。

二、技术创新能力

(七)企业应具备与研发机构、大学、科研院所在技术研发方面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从事污水治理业务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污水治理领域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以上或总数不低于100人。

(八)装备企业近三年每年用于污水治理领域研发投入的费用占企业污水治理设备销售额比例不低于3%,工程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

(九)企业近三年获得污水治理领域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包括软件著作权)10项以上,或主要承担完成污水治理领域国家科技项目1项以上。

三、产品要求

(十)装备企业应具备产品制造所需的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具备对产品性能、可靠性等准确检测的能力,具备检验外协和外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

(十一)工程企业应具备检验外协和外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具备对成套装备效果及可靠性的检测能力。

(十二)装备企业生产的设备和工程企业安装调试形成的成套装备均应符合相关标准。企业在研发生产过程中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

(十三)企业应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系列标准,结合企业经营生产和产品使用要求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十四)设备生产与工程施工场所应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规章制度,配备劳动保护、工业卫生设施。

五、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十五)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节能减排措施。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粉尘、噪声、辐射等处理与防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六)企业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均不得对生态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造成危害、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十七)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人员培训

(十八)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等方面的培训。

(十九)企业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等特殊岗位及国家规定的技能职业人员应具有相应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100%。同时应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七、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

(二十)企业应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二十一)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完整的技术文件,包括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和执行标准等,同时指导用户合理使用产品,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操作培训和维修、保养、修理服务。

八、监督管理

(二十二)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发布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管理工作。

3.申请企业需编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申请书》(格式见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格式见附2)。

4.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并根据专家意见,对存在疑义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公示、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十三)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告的本地区企业进行督查,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拟撤销企业公告前,将告知相关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撤销公告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告。

列入公告的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对变更后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公告变更其相关信息。

列入公告的企业须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年度信息采集表(格式见附3,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bc@miit.gov.cn,纸质版1份,需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九、附则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如遇修订,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二十五)本规范条件自2018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十六)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7〕250号),引导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高质量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的环境监测仪器是指用于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固体废弃物、环境生物、环境放射性和环境噪声等领域监测及实验室分析所使用的专用仪器及其应用所必需的软件系统。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环境监测仪器制造。

(二)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三)企业应具备研发、设计、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且与研发设计能力、生产制造规模相适应。

(四)企业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应能够出具近三年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期限提供相关材料,下同)。

(五)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公众形象和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等事故,无恶意低价竞标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企业近三年利润率平均值不低于6%。

(七)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企业的环境监测仪器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应不低于50%,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的环境监测仪器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应不低于30%。

二、技术创新能力

(八)企业应具有独立研发和创新能力,建有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或与大学、科研院所在技术研发方面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

(九)企业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十)企业近三年每年用于研发投入的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或投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十一)企业近三年获得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制造领域的授权专利(包括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

三、产品要求

(十二)企业应具备产品制造所需的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具备对产品性能、可靠性、适用性等准确检验的能力,具备检验外协加工和采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

(十三)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企业在研发生产过程中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

(十四)企业应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结合企业经营生产和产品使用要求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十五)企业生产场所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规章制度,配备劳动保护、工业卫生设施。

五、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十六)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节能减排措施。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粉尘、噪声、辐射等处理与防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七)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均不造成危害、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十八)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人员培训

(十九)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等方面的培训。

(二十)企业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等特殊岗位及国家规定的技能职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100%。同时应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七、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

(二十一)企业应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二十二)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完整的技术文件,包括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和执行标准等,同时指导用户合理使用产品,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操作培训和维修、保养、修理服务。

八、监督管理

(二十三)规范企业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环境监测仪器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发布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环境监测仪器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

3.申请企业需编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申请书》(格式见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格式见附2)。

4.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并根据专家意见,对存在疑义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公示、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十四)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告的本地区企业进行督查,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拟撤销企业公告前,将告知相关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撤销公告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告。

列入公告的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对变更后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公告变更其相关信息。

列入公告的企业须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年度信息采集表(格式见附3,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bc@miit.gov.cn,纸质版1份,需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九、附则

(二十五)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如遇修订,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二十六)本规范条件自2018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十七)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

为加快引导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高质量发展,促进行业技术创新,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的固废处理装备是指能够减少固体废物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装备(不包括危险废物处理装备)。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固废处理装备制造企业,是鼓励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发展规划,以及相关节能、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企业具备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安装调试等相关资质和能力。生产工艺、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三)企业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能够出具近三年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期限提供相关材料,下同)。近三年固废处理装备的年销售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不低于50%,年利润率平均值不低于6%。

(四)企业具有良好的资信、公众形象和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技术创新能力

(五)企业具有独立研发和创新能力,建有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或与大学、科研院所等在技术研发方面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近三年用于固废处理领域的年研发投入费用占企业销售额比例平均不低于3%或不低于500万元。

(六)企业固废处理装备的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5%以上或总数不低于30人,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七)企业近三年获得固废处理领域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包括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

三、工艺技术和产品要求

(八)企业具备产品制造所需的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具备对产品性能、可靠性等准确检测的能力,具备检验外协和外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

(九)企业采用生产效率高、能耗水耗低、环保排放达标的先进工艺,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先进生产设备。

(十)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鼓励企业不断提高产品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十一)企业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建立产品使用情况数据跟踪平台,对产品质量、运行状态等进行跟踪。

(十二)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完整的技术文件,包括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和执行标准等,指导用户合理使用产品,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操作培训和维修、保养等服务。

四、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十三)企业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节能减排措施。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液、固体废物以及粉尘、噪声、辐射等处理与防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得对生态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造成危害,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十五)企业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规章制度,配备劳动保护、工业卫生设施。

(十六)企业应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 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系列标准,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五、人员培训和社会责任

(十七)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等方面的培训。

(十八)企业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等特殊岗位及国家规定的技能职业人员应具有相应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100%。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十九)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监督管理

(二十)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企业的规范管理,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2.企业根据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申请企业须编制《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申请书》(见附1),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和初审,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推荐意见(格式见附2),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查。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十一)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列入公告的规范企业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信息采集表(见附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年度信息采集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4.停产超过1年;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公告。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申请书》,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七、附则

(二十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三)本规范条件自2020年2月日起施行。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进行修订。

上海市关于开展2024年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24年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2022-2025年)》,加强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管理,根据工信部有关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第八批大气治理、第六批污水治理、第六批环境监测仪器、第五批固废处理装备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要求

(一)推荐要求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 准规范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发展规划,近三年无以下 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等。

企业符合对应领域《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固废处理装备)规范条件》要求。

(二)推荐程序

符合相关规范条件的企业自愿提出申请,于2024年4月15日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线上提交规范条件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二、 规范条件企业自查工作要求

为加强对已公告企业的监督管理,已公告的企业需在2024年4月15日前通过平台(事中事后监管—环保装备规范条件企业年报)线上填报年度信息采集表。

三、材料递交

请各相关单位于2024年4月18日前将申请材料、已公告规范企业年度信息采集表等纸质材料(一式五份)报送一门式受理窗口,申报材料受理(快递)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1楼。

联系人:严 秀,60805157,18917610858;

向勇涛,60805052,18918883619。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天津关于加强2024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固废云获悉,4月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关于加强2024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市2024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提升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监管能力,现将我市2024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动危险废物监管能力改革,严守环境风险底线

(一)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和《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4〕63号)要求,统筹开展202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见附件1)及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见附件2),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保评估范围全覆盖。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建立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白名单”制度,开展鉴别报告及鉴别单位抽查复核工作,将抽查结果在信息平台公开。

(二)做好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各区应严格落实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职责,牵头负责区级审批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可通过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帮扶指导工作,并指导其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同时,按照市安委会《天津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环安生〔2024〕2号),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如在工作中发现存在安全、消防等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属地应急管理等部门。

(三)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各区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有关要求,配合市局开展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治理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信息化升级工作,所有重点产废单位于9月底前完成信息化升级工作。在信息化升级工作过程中,不得要求企业购买指定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产品、设备等。鼓励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参照实行信息化管理。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产生单位提供延伸服务,协助其生成并领取电子标签、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等。(工作要点见附件3)

(四)持续做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各区要将控制环境风险和妥善利用处置作为危险废物转移的总体要求,依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各项要求。继续指导产废单位对拟委托的外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市局委托下放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审批权限的区域(滨海新区、经开区、保税区),要确保审批要求与市局保持一致,并定期对辖区内危险废物跨省转出企业开展培训,每月底前报送危险废物移出本市信息及宣贯培训情况。

(五)持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及“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各区应结合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收集计划,指导收集试点企业开展收集工作,并对辖区内废油收集单位开展年度评估工作。对于管理混乱、收集效率低、收集能力明显过剩的单位,应及时介入指导,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继续组织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见附件4)及危险废物“点对点”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见附件5)。鼓励企业按照《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冀环固体〔2023〕225号)要求,与京冀企业合作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业务。

二、以“无废城市”建设为引领,不断完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

(一)加快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严格落实《天津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津污防攻坚指〔2022〕7号)以及工作任务分工表,十个国家试点区加大“无废城市”建设步伐,其它各区以“无废细胞”创建为重点,推动全域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加大“无废理念”宣传,打造全域“无废”建设新格局,到2024年底,全市创建不少于500个“无废细胞”。

(二)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持续推动工业企业(含加工贸易企业)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如实记录相关信息。推进排污许可证发证企业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台账。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要求,办理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手续。指导督促拟跨省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依法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见附件6)

(三)持续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环境监管。督促污泥产生和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情况并按时报备。同时加强与水务、政务服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辖区内所有污泥产生和利用处置单位情况。

三、以新污染物治理为抓手,强化重金属与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

(一)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推动落实《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22〕54号)各项任务要求,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任务,依据统计调查结果建立本区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清单和涉优先控制化学品企业清单,将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组织区内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措施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执法,做好涉新化学物质企业底数摸排,组织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执法检查活动。加强清洁生产,推动本行政区内使用或排放《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采用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相关信息。

(二)加强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津环固〔2022〕63号)各项要求,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持续开展涉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查,动态更新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按照《涉铊污染源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指南(试行)》(见附件7)要求,组织开展涉铊污染源隐患排查,填报本行政区涉铊污染源污染隐患排查表和涉铊污染源污染治理情况汇总表,属于重点行业的应纳入“全口径清单”,于2024年7月15日前报送排查结果和全口径清单更新情况。

四、监管范围

天津市所有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污泥产生利用处置单位、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单位、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涉优先控制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扎实推进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各项任务质量要求、时间节点、责任分工,切实做到上下协同、左右衔接、一贯到底。

(三)压实各方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指导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严守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安全底线。

(四)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违法行为,密切行刑衔接,依法严惩涉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处理涉固体废物及化学品举报投诉,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持续加大宣贯工作力度,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附件:1.天津市202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2.天津市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3.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提升改造工作要点

4.天津市2024年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5.天津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明白纸

7.涉铊污染源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8.2024年天津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源清单

2024年3月27日

贵州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推荐名单

固废云获悉,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贵州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共15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机构 ,公示如下:

贵州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推荐名单

序号 评价机构名称

1 贵州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协会

2 贵州黔龙汇科技有限公司

3 贵州华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贵州有限公司

5 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6 贵州中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7 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8 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

9 贵州捷碳环保大数据有限公司

10 贵州南嘉树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11 贵州绿创江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2 贵州振邦信达新兴产业研究院(有限合伙)

13 贵州怡宁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14 贵州众宏仁信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5 贵州新地环保有限公司

备注

该名单由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工信节能〔2023〕43号)有关要求发布。